同居10年后双方分手,陈娟认为亏大了,提出“分手可以,请支付精神损失费”。张坚迫于无奈,写下20万元的欠条,后却没有归还这笔“损失费”,结果被陈娟诉至法院。鉴于陈娟虽持借条,却不能说明曾经交付该笔钱款的事实等原因,上海闵行区法院于目前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上海民事律师
       陈娟和张坚恋爱、同居多年,后由于性格冲突而关系目趋冷淡。陈娟称,2008年2月4日,两人从外地回到上海准备谈结婚的事,但遭到张坚的拒绝。  “你不同意结婚,就要把双方的关系说说清楚。”对于陈娟的话,张坚未置可否。
       于是,陈娟称双方相处这么多年,自己付出了很多。“我还曾汇款30万元到张坚的帐户上。”由于双方僵持不下,陈娟要求张坚支付多年来的“精神损失费”。张坚无奈,同意写个借条。当时找不到白纸,就随手在一个香烟盒上写了欠条:“今欠陈娟精神损失费20万元正,2008年2月归还”。写毕,张坚想想不妥,便把“精神”两字划掉了。但是,直至今年年初,张坚仍没有支付这20万元的意思,于是,陈娟将张坚诉至法院。
        张坚辩称,与陈娟同居10年,其间不可能向她借款。该欠条是在2008年分手后,陈娟要求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才写的。但这是非法债务,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的交付直接影响到民间借贷关系的生效。但在本案中,就双方间的借贷关系,陈娟仅提供了张坚出具的欠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借款的事实。敌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