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人家属从上海某家政服务公司聘请来的陪护工曹某,因夜间熟睡致使病人独自下床无人陪护而摔倒死亡。家属把陪护工曹某所在的家政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昨天,上海闸北区法院作出家政服务公司赔偿亡者家属死亡赔偿金80746.4元、误工费464.83元、交通费400元、诉讼代理费2000元的判决。
        今年1月15目,苑某因恶心呕吐至上海闸北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被收治入院。人院当日,苑某的家属聘请上海某家政服务公司的护工曹某负责苑某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家政服务公司开具派工单并约定护理内容为:“上海家政服务公司提供日常生活护理,包括协助病人用餐、排泄、个人卫生、床位清洁的陪护工作”。家政服务公司还注明陪护须知,内容是“陪护工服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会短时间离开被照顾的病人,此时若病人有需要可请同病室病员呼叫陪护工或打铃呼叫护士,切不可擅自行动;加防栏者请勿擅自取下……夜间为意外事件多发时段,请病人严格遵守上述要求切勿擅自行动”。
        1月26日凌晨4时左右,苑某自行下床、行走不慎摔倒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颅脑骨折可能,后经抢救无效于14时10分死亡。同年2月4日,苑某家属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家政服务公司赔付丧葬费19752元,并付清抢救费、医药费,且双方同意通过法律程序确定苑某死亡的责任。
        审理中,苑某家属和家政服务公司自认事发前苑某下床行动均由护工曹某陪同,但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各执己见。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既然约定24小时护理,则也应当对晚间护理工作引起足够重视,护工曹某因熟睡而未能对死者苑某起床下地行动的情况有所注意,系工作上的疏忽,被告应当对其雇员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可以通过呼叫护工或者按服务铃的方式让护工提供陪护服务的情况下,于夜间擅自下床行动,其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