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妻子是在老家结的婚,于2004年一同来上海打工。2005年一天,妻子称去上班,结果一去不复返。几年后他接到她的起诉,称要与他离婚,等他赶回老家时她又撤诉了。至今这男子独自一人带着11岁大的女儿在上海生活了5年,而他与妻子根本联系不上。问他与妻子是否已构成可以离婚的条件?想与她离婚应该在哪里办理?上海婚姻律师
《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所以你有证据证明有上述情形发生的,则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你要起诉,要看你妻子现在何处。若你妻子现在户籍地居住的,则你可以在你妻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你和你妻子不在户籍地居住的超过一年的,且你妻子在某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则你可以你妻子的经常居住地起诉;若你和你妻子都不在户籍地居住的超过一年的,且你妻子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你起诉时可以向你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民事律师
妻子离开五年应那里起诉离婚
post on: 05/08/10 分类: 夫妻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