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家门店担任门店经理,就该拿双份工资。如此认为的顾先生(化名)在遭公司辞退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发另一份工资,并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人身安全费等共计87万余元。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驳回了顾先生的全部诉请。上海劳动律师
        去年7月2日,顾先生与上海某盲人保健按摩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之后,顾先生被委派担任公司宣化店和虹桥店的经理,每月工资:3000元。去年12月15日,公司口头通知顾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相应补偿金5000元。
        顾先生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其担任公司宣化店经理,月工资为3000元。在职期间,公司又安排他同时担任虹桥店经理,但每月仍支付其3000元。顾先生主张公司应另支付其作为虹桥店经理的工资每月3000元,共计1.2万元。
        同时,顾先生提出,去年国庆节和中秋节曾加班,年底公司未说明原因将他辞退,故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用800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I,精神损失费2万元以及人身安全费5万元。
        公司辩称,聘顾先生担任门店经理,工作职责就是管理本市宣化店和虹桥店,双方约定工资为3000元,公司已经按月足额支付顾先生工资。在国庆节和中秋节,顾先生也没有加班。年底,公司因顾先生不能胜任工作,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顾先生已经领取了公司当月工资1500余元、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000元以及高于法律规定部分的补偿金2000元,故不同意顾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顾先生在公司担任门店经理,公司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调整顾先生工作,顾先生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其担任宣化店和虹桥店经理,对顾先生的岗位安排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支付顾先生的劳动对价为3000元,双方已依约履行,故对顾先生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由于顾先生对其在国庆节和中秋节加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实际支付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补偿金已高于原告应得的数额,而精神损失费和人身安全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且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因此,法院驳回了顾先生的全部诉请。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