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已过半,很多人选择打工增加社会经历,或者上个补习班充电。但是,无论是打暑期工还是上补习班,如果不保护自己,学生们一不留神就会落人法律陷阱,给假期留下不愉快。 学生们以合同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许多陷阱。上海民事律师
       小李对于计算机很感兴趣,暑假期间,他自己上网找了上海一家小型的计算机技术开发公司打工。因为小李说只做50天左右,公司便没有跟他签任何合同,负责人答应暑期工结束后给他1500元。结果做了一个月后,负责人说公司新招了一个员工,不需要小李帮忙了,给了小李500元“意思意思”。这让小李感到非常郁闷。这种情况下,小李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个月只给500元远低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个暑期工,他可否以这个理由投诉?

          上海律师认为,暑期工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处于法律盲区,劳动法在保护主体方面忽视了暑期工这个群体。准确地说,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在这种劳务关系中,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因此,小李若要以工资低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起诉单位是行不通的。最好还是以公司违反双方约定为由进行维权,但是,由于小李没有与电脑公司签订合同,所以在举证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困难。
       上海律师提醒,由于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在用工前一定要与用工单位以合同方式签订书面协议,否则发生纠纷的时候口说无凭,维权困难。
案例
         小明准备报一个高一课程的补习班,上课时间是上午10时至下午4时。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小明的妈妈看到这样一个条款:  “本学校没有值班班主任,所以不承担下课后看护孩子的责任。”但学校老师说,住得远的学生可以交费在学校搭伙和午休,但学校不负安全责任。如果学生真的在校内发生了安全事件,补习班到底要不要负责任呢?
        上海律师强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使未成年人经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入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经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司法解释,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加强管理,做到尽职尽责地履行管理、保护义务。即使其与家长签订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按法理看也是无效的。
        上海律师提醒,家长对于补习班提出的推卸责任的霸王条款应当拒签。对于学校拟订的免责条款,不管签不签,如果学生在校内发生安全事件1,学校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要签,可以在协议上手写加上一句“如有意外,贵校应按《人身赔偿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协议在校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于补习班采取先试听后不满意可退钱,在参加时最好取得其承诺的书面材料,在发生退费争执时作为对方承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