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中旬,国家发布了宏观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其中一条“对于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的规定,让外地买家秦小姐因为无法贷款导致违约,2万元定金“打水漂”。上海房产律师
今年4月13日,秦小姐经房产中介居间,出资263万元,购买张先生名下位于上海新闸路某号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首付款为75万元,二期款168万元由秦小姐申请向上海某银行贷款支付,放款期限以贷款银行规定为准,若秦小姐贷款申请未经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则秦小姐应于申请办理产过户当日补足并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对方。尾款2万元在双方签署《房地产交接书》后当日内支付;另18万元作为装修补偿款,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一次性全额支付。双方还约定,秦小姐为表示诚意,通过中介向张先生支付意向金2万元,若张先生接受本协议的约定并签订本协议,秦小姐同意将该意向金转为定金。
当日,秦小姐支付了定金2万元,张先生出具定金收据一张。4月中旬,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宏观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其中规定“对于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秦小姐以国家在4月17日发布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导致自己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为由,起诉解除买卖协议并返还定金2万元。
法庭上,张先生辩称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秦小姐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也不按协议约定补足定金20万元,却提出降低房价,导致该房屋不能出售给他人,更导致自己买房违约,支付给他人的2万元定金也被没收,秦小姐属故意违约,同意解除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问协议》,不同意返还定金2万元。
近日,静安法院判决秦小姐与卖家张先生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终止履行,秦小姐要求返还定金2万元诉请,未获判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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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具有不可预测性,秦小姐与张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对履行合同的风险有较为充分的预见,双方对房款的支付方式已经明确约定,如秦小姐的贷款申请未经银行审核通过或者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秦小姐应补足并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给张先生。故秦小姐应依照约定通过其他途径筹措资金履行该付款义务,遂法院作出判决。上海房产律师http://www.ronglaw.cn
房产宏观调控不是解约的理由
post on: 09/08/10 分类: 二手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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