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证明书。上海劳动律师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人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法定理由或者约定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劳动者维权的途径有三个:一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二是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三是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在取得离职证明过程中,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保留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据,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好交接工作。
离职证明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出具该证明前,会要求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
因此,依法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定或者约定要求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并保留原始的工作交接单。 此外,对于无法定义务做工作交接的情形,比如违法辞退,劳动者则应当保留对方违法解除的证据,如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等。
二、及时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为依法离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交接工作完成时,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无权拒绝。
三、拒签不利离职证明。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会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写人离职证明中,因此,劳动者应当看清楚自己的离职证明中是否有不利言辞,如“存在严重违纪”、“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如果与事实不符的离职证明,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真实情况出具新的离职证明。
2007年4月16日,罗某入职上海某传媒公司,工作地点为上海,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罗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
罗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平时通过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开展业务。后经该传媒公司上海地区经理毕某口头通知,解除其劳动关系。2008年4月24日,罗某将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及数码相机一并交回公司,并有公司出具的收条一份,但公司未向罗某出具离职证明。
2008年7月23日,罗某向上海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收到《不予受理通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被告某传媒公司称为2008年3月4日,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罗某称为2008年4月底,并提供被告广州地区经理毕某于2008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原告确认2008年4月24日之后未再有上班。因此,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以被告出具的收条所记载的日期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
另外,被告称原告还保留公司三张发票,其工作尚未交接完毕,因此未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也不予采信。
经调解不成,法院遂作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某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24日予以除。……四、被告某传媒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自2008年7月23日起到被告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每月3033元计付)。上海民事律师http://www.ronglaw.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