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上海有一套租赁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的名字。户口本上除了他还有他老婆,还有三个人。最近,二位老人相继去世,老太在去世前曾经表示去世后将房子留给子女,当时也有其他人在场可作证。现在户口簿上其他三个人不顾老太的遗嘱想擅自把他们的这套房子卖掉。请问此财产该如何处理?上海房产律师
首先,租赁房一般是指公有住房,只有公有住房租赁凭证,除非购买为产权房,否则不可能有产权证。而此所称的房屋若为公有住房的,则在承租人过世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若房屋为产权房的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目。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若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故就算公公婆婆没有遗嘱的,只要这个房屋是产权房,那么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可继承。上海律师
房屋的继承
post on: 15/08/10 分类: 房地产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