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7月1目起正式实施,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章节备受关注。
           随着该法的施行,其能否解开医疗纠纷中百姓的维权“困局”?我们又该如何利用这柄“利剑”有效维权?

举证责任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7月1日以后,《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当患方和医方产生医疗纠纷时,不再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少业内人士持此观点。
       据了解,《侵权责任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第59条:“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的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过讨论被“删除”,因此,很多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终于被废除了。  “其实这个观点并不准确”,医疗侵权损害纷争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际上倒是在本法中被确立了,因为该法第58条做了补充规定,重要的是补充规定列举了过错推定在3种情形之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这3种情形几乎囊括了主要过错。
       举证责任配置是决定胜负的最关键问题,不过,举证正置和倒置都有些欠妥,应根据不同情况,将举证责任配置权力,通过法律条文,赋予主审法官,让法官依据具体条件确定究竟是医方还是患方举证。
医学会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增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焦点话题。 7月1日之后可能存在两个变化:一是鉴定的数量应该增加。二是鉴定的内容会拓宽,因为《侵权责任法》提出了“知情同意”侵权和“过度医疗”侵权等问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概念,这些问题的解决,前提是专家组在鉴定过程中予以认定和说明。
    “《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学会的鉴定工作非但不会虚化和边缘化,相反,任务会更加重,要求更加严格,社会影响更大”。

         对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鉴定机构既可为医学会,也可为社会鉴定机构。当然,无论哪里鉴定、观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依据是最重要的,鉴定是围绕你提出的意见进行。患方维权仍须妥善保管病历
        7月1日以后,患者该如何维权?上海律师指出,患者第一要弄清楚《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医疗损害后果发生在7月1日以后,当患者要告医院时,如果不能够拿出被法院采纳的证据,患者就要考虑向法院申请鉴定,第一次申请的鉴定费由患方支付。
        与此同时,患方应该弄清什么是诊疗规范,卫生行政部门或行业学会制定的医疗规范,以及医学统一教材,这些才能成为诊疗规范,个人专著只能作为参考。
       上海律师提醒患者,看病时首先要履行正常的就诊手续,即使找熟人看病,也应该挂号、请医生写病历,不要直接开药了事,万一产生纠纷,可以减少举证中手续不全带来的困难。  

       其次是妥善保管好看病资料,包括门诊的挂号单、各种收费尊据、影像资料等,这不仅为下一次复诊提供参考便利,也能成为纠纷时的证据。最后要现场确认门诊病历的真实完整性,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医生写错了,应现场请医生改正;如果医生漏写了则请医生补上漏写部分;如果病历上有不认识的字,一定要现场请医生告知。
       为什么现场确认这么重要?上海律师告诉记者,曾经有个驾驶员下班被撞造成视网膜脱落,手术后失明,这起医疗纠纷是原告驾驶员败诉,败诉的原因就是病历上的一字之差。这个人初诊时告诉医生视力减退已有四五日,医生在病历上误记成四五月,“日”和“月”意义大不相同,四五日视力减退的话做手术不至于失明,而四五月之久的视力减退则失明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