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王先生的妻子在交通事故死亡,王先生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因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失。可死亡赔偿金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纳“继承丧失说”,即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九条已被废止。
    《人损赔偿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理论依据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所以说,受害入或死者近亲属在需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当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法院一并审理和作出判决。《人损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可见,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一回事,王先生可以同时要求赔偿。上海荣律师http://www.rong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