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人有权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您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
  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者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责任。因此,您的工人也可以要求实际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劳动者向您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求时,单位无权拒绝.但《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亦规定,因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受伤人员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