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有“打电话领CDMA手机”的活动,蒋先生为业务需要,签下“订单”,一下子搞定了12部并支付5.4万元押金。然而,3年合同期届满,活动主办方却不愿归还押金,蒋先生无奈走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归还蒋先生押金5 4万元并支付利息1575元。
2005年6月29日,蒋先生因公司业务需要,支付5.4万元,参加“打电话领CDMA手机”活动。工作人员开出收据,第二天签订了“打电话领cDMA手机三方协议”共12份。协议内容主要有“每月的实际本地通话费不低于月基本话费228元,自领机当月的次月起连续36个月使用联通提供的CDMA移动通信服务,主办方提供CDMA手机,由木材公司使用保管”等。上海合同律师
协议签订后,蒋先生领取了12部CDMA手机,开始使用CDMA电信业务。2008年8月后,蒋先生因使用12部cD—MA手机已逾3年,主办方主张退还押金,但未果。于是,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押金5.4万元及利息,其他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先生认为,晓音公司收取押金没有相关依据,且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履行完毕,故晓音公司应退还押金,郭某应对晓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办方及郭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电信公司辩称,联通公司的CDMA业务自2008年10月1目起由电信公司合法拥有,之前与CDMA业务有关的义务与责任由联合公司负责。就该案而言,蒋先生应向联合公司主张权利。联合公司称并没有参与蒋先生与晓音公司之间的协议,联合公司仅是电信业务的服务商,蒋先生支付的支票并非联合公司收取,联合公司与先生就该笔款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郭某辩称,2005年6月29日收到的支票,是代理晓音公司收取的,个人未取得该款,对该款的用途及组成也是应晓音公司的指示所写,其不清楚该收据的具体细节。经查,晓音公司由郭某夫妻开设,于2007年12月转让给他人。
法院认为,电信公司和联合公司系电信业务的服务商,并非,蒋先生主张的5.4万元的收款人,也非“打电话领cr)MA手机三方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不应承担归还押金的责任。“打电话领cI)MA手机”的主办方为晓音公司,从蒋先生提供的收条也显示收取押金的当事人为晓音公司,郭某收取押金时,出具的收条落款加盖有晓音公司字样的便章,并由郭某在晓音公司字样后签名,应认定其代晓音公司收款。
晓音公司出具的收条对5 4万元定义为押金,押金是指作抵押用的钱,从常识判断押金应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退还,而依据“打电话领cI)MA手机三方协议”晓音公司并无收取押金的权利,其也未到庭举证其收取押金的依据以及返还押金的条件,故晓音公司收取的押金应当退还。蒋先生主张利息计算的方式,因晓音公司未到庭证明,对此予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合同约定期满所收押金应当退回
post on: 07/03/10 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