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诉讨抚养费,妻子诉要赠与款
posted on: 17/07/11 分类: 上海案例分析
爱情是美好的,但是,由婚外恋滋生的爱情结局往往并不美妙。人到中年的邱伟,因自己的一段婚外情,先后被妻子沙雅和情人卢慧告上法庭。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分别审结这两起民事案件,卢慧讨得儿子抚养费2.8万元,但必须向沙雅返还邱伟赠与的56万元。
已过不惑之年的邱伟,10多年前与小他7岁的沙雅登记结婚。因为妻子开有自己的公司,结婚之后,邱伟就在妻子的公司里负责经营工作。不久,夫妻俩生了一对龙凤胎,家旺业旺的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夫妻俩沉浸在浓浓的幸福之中。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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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质证意见不构成侵权
posted on: 16/03/11 分类: 上海案例分析
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是难忘的人生经历。可是,如果在出庭作证过程中被对方当事入直指作伪证,就不是件让人愉快的事情了。近日,上海杨浦区法院审结一起证人状告案件当事人侵犯名誉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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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无处不在,企业须做好自一身功课,尽量预防和杜绝商业欺诈的风险。主要是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拥有平和的心
平和的心,要求我们的企业不贪图小利,不妄想横财。一旦急躁、一旦冒进,就会失去理智,失去警觉,甚至会病急乱投医。这时候,骗子就会找上门来,会告诉你他有什么“好项目”、有什么“内部消息”、“特殊渠道”,会投你所好,甚至有人还会主动去找骗子。可以少一次发财的机会,但不要多一次破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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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扣押财务凭证企业诉讼维权获胜
posted on: 13/03/10 分类: 上海案例分析
公司的原始财务凭证、财物打印机等物本应属公司财产,可原股东在将股权转让后“霸”着这些财物不松手。一家名为富雅的计算机公司便道遇了原股东侵权的问题。
富雅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期,黄浦区法院判令富雅公司原股东许美丽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公司原始财务凭证、财物打印机等财物。上海公司律师
2007年9月15日,富雅公司老板许美丽与王培耀、刘璜签订《股权转让书》,将自己名下所持富雅公司的股份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培耀与刘璜。上海公司律师
在公司股权发生变更之后,许美丽配合办理了法人变更及工商注册信息变更登记等手续,并移交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科技经营证书副本、帐户管理卡、公章、财务专用章、账务章、发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物。可许美丽却一直未交付公司自2003年3月至2007年9月15日止的原始财务凭证、财务打印机及Ic卡读卡机。
王培耀与刘璜认为,原始财务证、财务打印机及Ic卡读卡机均是公司财产,许美丽的行为已侵害了公司财产权。因此,王培耀与刘璜以富雅公司之名将原股东许美丽告上法庭。
原告富雅公司诉称,许美丽原为富雅公司股东。2007年9月15日,许美丽将股份转让,并约定将公司原所有文件资料移交给乙方。但许美丽实际上未按照约定向公司交付原始财务凭证、财务打印机、Ic卡读卡机。
现富雅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许美丽向富雅公司交付2003年3月至2007年9月15日止的原始财务凭证、财务打印机及Ic卡读卡机。
许美丽辩称,公司转让时,已将原所有文件资料移交给案外人王培耀,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收条四张。
富雅公司对许美丽提供的收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此案无关,也无法证明公司已收到案件系争标的物。后经许美丽核实确认2003年3月至2007年的原始财务凭证、财务打印机及Ic卡读卡机未移交给富雅公司。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争的财务凭证等是公司财产,应属原告富雅公司所有。被告许美丽已将公司转让给案外人王培耀、刘璜,并就公司原所有文件资料的移交与案外人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许美丽理应按约履行。
现许美丽辩称已将公司所有资料移交给案外人王培耀,并出示收条予以佐证,但四张收条并未反映出王培耀已收到本案系争标的物,且经被告庭后核实,亦确认本案系争标的物现仍在被告处。所以被告的辩称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许美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告交付2003年3月至2007年9月15日止的原始财务凭证,并且返还财务打印机及Ic卡读卡机各一台。上海荣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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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导致企业无法发薪
posted on: 13/03/10 分类: 上海案例分析
上海市一家中韩合资公司及股东被指在经营过程中违法停职、解聘韩国一家大型绿色食品企业委任的高管人员并非法侵占合资公司资金110万元、非法对外支付1800多万元,引发该韩国企业的不满,该韩国企业将对方告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冻结对方的账户存款,由此又引发被告方员工工资无法发放而多次到法院反映情况。最近,从市二中院获悉,目前员工的合法权益已经获得保障。上海律师
(株)某控股是韩国大型绿色食品企业,该企业与张某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于2008年合资设立了中韩合资公司——上海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绿色公司),张某任法定代表人。
之后,据(株)某控股诉称,张某与被其控制的绿色公司实施了违法停职、解聘(株)某控股委任的高管人员,并非法侵占合资公司资金110万元、非法对外支付1800多万元等行为。 (株)某控股要求两被告张某和绿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并冻结两被告账户存款。
上海市二中院经过立案审查后,依原告(株)某控股申请,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并实际冻结两被告账户存款。
由于账户被冻结,作为第二被告的绿色公司无法发放员工工资,多名员工多次到法院反映情况,要求解封银行账号。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接待员工代表,做好解释工作;一方面多次向两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两被告自愿提供了其他财产标的供法院保全。
市二中院随即对上述财产予以查封,同时对相应银行账号予以解冻。至此,绿色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问题得以颊利解决,而(株)某控股对此也表示接受。上海荣律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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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并未从法律上对书证与证人证言下定义。一般认为,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按其分类,可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所谓公文书一般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书。因此,公文书必须是有关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而私文书则是公民以个人身份制作的。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例外情况下也可以书面陈述表示。上海民事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中才允许提交书面证言:(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除此以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以上规定,书面形式的证人证言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出现。
证人证言以书面形式出现时,与书证中的私文书区别并不明显,特别是在证人与当事人串通的情况下,更有可能出现实质是证人证言的虚假私文书。有人担心在这种情况下,会置另一方当事人于不利的地位。造成这种顾虑的原因是,在人们的印象中,书证要比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更高,—进而认为私文书的证明力也比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更高。其实,书证的“公”、“私”之分,不仅在于它们的制作主体不同,而且在于两者效力的区别
书证的证明效力有形式与实质之分,就形式上的证据效力而言,当事人都得证明书证本身具有真实性,在这点上“公”、“私”一致。然而就实质上的证据效力而言,两者的区别就较大。就公文书而言,只要其具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那么一般情况下即推定其具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公证文书尤为如此。而对于私文书,则要求提供文书者对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因此,私文书的效力并不比证人证言高。 ’
在诉讼中须留意公文书、私文书与书面证人证言之间的区别。
第一,制作的主体不同。
公文书是国家机关或者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而私文书与书面的证人证言是由私人制作的。
第二,效力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可知公文书的效力大于私文书和书面的证人证言。
而私文书与书面证言之间的区别就不太明显了,一般而言私文书是由制作主体主动制作的,而书面证言是在调查时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制作的,就效力而言,私文书也须由制作者出庭接受质证,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这与书面证言并无区别。上海荣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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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法院判决我与妻子离婚,房产和孩子都判给了前妻,前妻补偿我12万。但是判决的这套房产购买时我也出过一部分钱,法 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采纳,我没有上诉。现在也已经过了上诉期。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诉?另外,我的户口也在这套房子里,我是否还有房屋的居住权? 上海婚姻律师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摧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串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上海民事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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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交际援助”初中学生
posted on: 25/01/10 分类: 上海案例分析
戚某是沪上某高校教授,因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及罚款。学校因此对其作出行政开除、留用查看一年的处分并解除教授职务岗位的聘任。留用查期满,戚某不思悔改,学校多次与其谈话无效,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戚某于是诉至上海杨浦区法院,要求恢复双方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处理无不妥,支持了学校的意见。戚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亦未得到支持。上海律师
2003年7月,某高校教授戚某在茶室搭识数名初中女生,遂先后与两名少女发生3次嫖宿行为。公安机关查获后,对戚某处以治安警告、罚款5000元。2004年10月,某高校解除戚某教授岗位的聘任并决定对其留用查看一年。嗣后,戚某完全推翻其在公安机关及学校检查报告中自认嫖娼的陈述,称与女生发生性行为并支付钱款并非嫖娼,双方是交朋友,属于“交际援助”。
一年查看期满,学校未对戚某作出进一步处理,而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多次与戚某谈心,希望其正确认识错误,但均遭拒绝。2008年5月,学校与戚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戚某诉至法院,认为开除留用查看一年期满后,学校应及时作出处理,时隔4年才与其解除聘用关系,程序违法,因此要求恢复与学校的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i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戚某作为一名大学教授更应具备高尚情操和良好道德修养,然其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安作出行政处罚,已丧失一名教师应具备的素质。学校作出相应行政处分,无不妥。
另外,戚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无正确认识,学校出于教育、挽救的意愿,多次与其谈话,且在查看期满后未立即作出进一步处理,主旨是给予认错悔过的机会,并非放弃对戚某进行处理的权利。然戚某对此置之不理,一意孤行,学校鉴于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不适合在教学岗位上工作,与戚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并无不妥。故戚某要求恢复与学校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为化名)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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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欢(化名)与女友在租房中因煤气中毒双双死亡。徐欢的亲属将房东林先生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类损失。法院确认林先生负次要责任,酌情承担40%的赔偿责任。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林先生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等共计2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上海律师
徐欢亲属称,徐欢于今年1月18日起向林先生租借上海莘南花苑房屋居住。因林先生提供使用的燃气热水器陈旧,排气烟道管脱落,导致徐欢一氧化碳中毒于今年2月1日死于租房内。徐欢亲属认为,林先生在明知燃气热水器存在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将房屋借给徐欢使用,导致徐欢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林先生应对徐欢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要求判令林先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3.3万元、丧葬费1.9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和律师费1.8万元,共计86万余元。
法院认为,徐欢在向林先生租赁房屋后,因室内燃气热水器排气烟道管脱落致废气泄漏,从而导致使用时包括其在内的两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林先生对徐欢的死亡负次要责任,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荣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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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制定居住证转户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posted on: 19/06/09 分类: 上海案例分析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 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 办法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 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 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 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 办法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持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 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 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 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四)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 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 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 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 办法第八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办理流程
(十五)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六、迁入户口
(十六)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办理“迁入户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 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 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办法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七、关于家属随迁
(十七)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 办法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八、关于轮候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按下述方式执行: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
◆ 办法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九、其他
(十九)持证人员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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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伤人被咬自身有过错
posted on: 17/06/09 分类: 上海案例分析
2007年7月的一天,初中生刘晓明放学后回家。路过附近的一个小区时,刘晓明看到小区门前的栏杆上拴着一条模样威风凛凛的狗,对狗颇为喜欢的刘晓明兴奋不已,正当他上前准备抚摸哈士奇时,不料哈士奇一口将刘晓明的手指咬破。
刘晓明非常害怕,当天没敢告诉家长。几天后,家长才发现刘晓明的手指受伤了,便立即带刘晓明去打预防针,花费了600元。通过多方寻找,刘晓明家长找到了咬伤自己小孩的名犬和它的主人张浩东,要求张浩东给付医疗费600元。上海律师
而张浩东则认为,自己的狗是打过防疫针且有证的狗,况且是刘晓明自己上前逗狗而,被狗咬伤的,故不同意给付。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刘晓明家长只好一纸诉状将张浩东告上虹口区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浩东是哈士奇的主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刘晓明对自己逗狗的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张浩东给付刘晓明400元。
上海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例涉及到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不要因为宠物好玩就去招惹它,如果因此被宠物攻击,自己也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相应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受害人或第三人仅有重大过失,只能相应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同时,还应该提醒一些家长,如果家中有未成年人,要特别看好,不要让未成年人逗宠物,否则被宠物伤害后,监护人也要承担责任。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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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陈芳(化名)找到李维(化名),称自己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520万元资金短期应急。李维碍于朋友的情面,爽快地答应借钱。陈芳表示,将在10天后归还欠款并当场立下字据。
到期后,陈芳又表示希望再延半年,但到期后依然没还。李多次追讨,陈后来索性不接李的电话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转眼到了2008年,被逼无奈的李只得将陈芳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合法权益。上海律师
法庭上,陈芳称,的确曾向李维借过钱,但3年来李维从未向自己催要过欠款,因此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李已丧失胜诉权。上海债务律师
而李维称,自己虽无能够证明曾经追讨的直接书面证据,但两名陪同其讨债的证人均可证实自己曾向徐追讨过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芳向李维借款20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然而,借条上还款日期是2005年3月,原告起诉时间是2008年10月,表面上原告李先生的起诉时间已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李先生有无向被告陈芳主张过权利或陈芳有无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有没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法院同时认为,尽管被告陈芳不认可原告李先生曾向其追要欠款的事实,但认可了2006年9月12日与李先生见面的事实,且见面地点、方式与证人所述一致。基于此,在陈
芳一直不还款的情况下,李先生与陈芳见面时会提及借款之事有其合理性,符合客观常理。因此,诉讼时效于2006年.12月中断并重新计算两年,李先生的请求未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偿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上海荣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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