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在小区被偷,认为这与物业没有定时退逻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况且,电动车是停在楼道中的,旁边有摄像头监控,物业竟然完全不知情。应该怎样要求物业赔偿?
物业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您与物业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如存在,则物业应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便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特殊约定除外)。业主与物业一般的停车、收费关系.不视为车辆保管关系。
在双方未就车辆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物业警理合同》中,有关于“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存在重大疏漏.给业主造成入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相关约定的,业主可据此提出赔偿。不过,在您向物业提出索赔之前,必须提出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存在过错,例如疏于管理、保安人员未能勤勉尽职等,仅凭主观认定而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形下,要求物业赔偿损失的可能性是极小的。并且电瓶车在小区内被偷,直接侵权人是小偷,物业即使存在过错,法院也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由物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是无法要求物业全额赔偿您损失的。上海荣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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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撞伤算工伤吗?
posted on: 24/06/08 分类: 劳动合同法
袁某在下班田家途中被一辆货车撞成九级伤残,可不可以算作工伤?如果要申请工伤时效是多久?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规定,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您在下班途中被货车撞伤,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冶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您一月份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如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您或者直系亲属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您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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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不得逾越九大雷区
posted on: 24/06/08 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为了扩大品牌知名度、打开产品销路,很多中小企业都会在各种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在做广告的过程中,几乎每家企业都希望最大限度地突出自身的优势,并且给客户留下最深刻的印象。
但是在宣传过程中,中小企业还是必须遵守《广告法》的规定,所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秩序,维护田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l、使用中华人民共和田国旗、国徽、国歌;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再;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原保护;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时还必须注意以下事项: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入的身心健康。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3、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放的专利做广告。6,广告不得眨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7、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至于从事某些特种行业的中小企业,还需要遵守特别的规定。比如《广告法》禁止利用广潘、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如果是从事药品、医疗器械行业的中小企业.在其广告中不得有下列内容:l、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它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麻醉药晶、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碍做广告。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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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7)45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沪劳保福发6号文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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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0级工伤赔偿标准
posted on: 12/06/08 分类: 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7)4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8号,以下称《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因工死亡待遇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为工伤,但尚未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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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A企业整体改制后由职工共同持股。2005年A企业全体持股职工与企业现股东签暑<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全体持砬职工将全部股权以588万元协议价格转让给企业现股东,其中股本金60万元,综合补偿全528万元。几个月后,A企业单方无正当理由与职工卫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卫某要求企业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全未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A企业在仲裁审理时,以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已向卫某支付综合补偿全为由进行抗辩,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支持。卫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卫某的诉讼请求.卫某获得了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涉案的股权转让补偿金不应包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股权转让适用我国公司法律相关规定,而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是基于我国劳动法律相关规定,故股权转让综合补偿金不可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其次.涉案股权转让发生在涉案劳动关系解除前,当事人双方分别是全体持股职工和企业现股东(即受让人),涉案股权转让价格是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协商决定,并由受让人向出让入支付,股权转让价格中的综合补偿金部分实际是股本金的溢价,而不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再次.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实没有约定涉案股权转让综合补偿金包含涉案企业法人解除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企业现股东在支付涉案股权转让综合补偿金时也未向全体持股职工声明,其所支付的涉案股权转让综合补偿金已含涉案企业法人将来可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经审理也认定,无证据证明涉案股权转让补偿金已包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也无证据证明解除涉案劳动关系属于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无补偿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故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卫某的诉讼请求,卫某获得了^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上海荣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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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和法律依据
posted on: 12/06/08 分类: 劳动合同法
小王在企业已工作近五年,劳动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40小时,工资包含了小王周六之加班费用。但小王实际工作时间为每日9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小王要求企业付加班工费,企业说已经包含在工作量内。请问: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小王可否主张加班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I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小王的实际工作时间为每日9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其延长工作时间已远远超过法律的规定。
因此,小王与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包含周一至周六之加班费用”的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且加班时间为不特定时间,合同不能约定也不能预见到以后的加班工资和合同约定的工资之和是一个固定的数值。用人单位应根据小王实际加班时间支付小王的加班费用。如单位不支付你加班工资,小王可申请劳动仲裁,若不服劳动仲裁,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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