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现任妻子都是上海人,1991年再婚,因感情不合想与她离婚。1994年她的私房动迁,分到一室一厅。房内有三个人的户口,妻子(户主)、儿子(她与前夫所生,今年27岁现已结婚)、儿媳(同年,户口迁入),我和他们同住至今(2008年8月),我的户口不在。我与现任妻子连续婚姻已经17年,这套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处理?我能得到什么?
另外,我还有一套一室户的产权房,产权、户主均为我一个人,具体情况如下,我和前妻1990年离婚,法院判给我共计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子,这是我的婚前财产 , 1991年我再婚,因房小,1994年向厂里中请,厂长同意,厂房办先将这套房子收去,分配给厂里的驾驶员张某某居住,再增配给我33平方米的一室户,我再买下作为产权房。我想问,这套产权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如果我们离婚,我婚前的10平方米财产是否可以从33平方米扣除?
【解答】
首先,对于您所称的公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这套公房通常的处理,不仅要依据上述规定,还要考虑当时拆迁时的情况。由于,拆迁时也处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时是否也将您做为拆迁安置对象,您是否也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也属于应考虑的范围。故要综合这套公房的相关情况才能判断您的权益。
其次,对于您所称的产权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其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您名下的这套产权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等情况。对于您所称的婚前的10平方米财产是否可以从33平方米扣除,您可以以在具体的诉讼中对该产权房的来源进行举证,由法院对该情况分析后综合认定。 ... 阅读全文
0 评论
民营企业发展应防止八种风险
posted on: 25/09/08 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公司高管职业风险加大
过去,如果是民营企内部的高管犯了法,在上海也往往选择私了的方式,但随着民企越来越处公众化,特别是成为上为上市公司,那种你情我愿的私了也有可能违法。因为相比过去的《公司法》对公司高管的责任追究不够明晰,新的《公司法》不仅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更为详细的义务、责任,而且规定了具体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方式,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真正落到了实处。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后,轻则被罢免,重则有可能被法院判决向公司或股东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或者身陷囹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司高管职位的光环和丰厚的工薪报酬就显得轻于鸿毛了。
你的婚姻到底值多少钱
一次离婚或许能毁掉一个企业。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悔琳达就签了财产协议,提出动议的人不是比尔夫妇中的某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理由是了企业安全。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绝不只是楚个金钱问题,民营企业家在承担家庭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社会责任 一旦婚姻家庭出现了危机,就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低效运作。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确保婚的个人财产的归属,避免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另一个是实施婚后所得约定,这对确保夫妻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至关重要。
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
结于民企,特别是具有浓厚家族意味的企业来说,老板们往他认为公司的钱就就是我的钱,买车买房、出国旅游、担保;借贷等个人开销悉数从公司支取,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同。
这种行为在上市之前也许风险不大,最多只是股东之间会产生纠纷但一旦公司上市公司的钱就不是老板一家人的钱而是公众的钱了。如果老板们再从公司支取资金不走程序,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则有可能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信息披露不实,误导公众,而遭遇调查和诉讼。
创维公司董事长在香港的遭遇就是这种风险的体现,值得所有民企老板们警惕。
合同风险损失难以弥补
现代社会几乎每一项交易背后都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子,而中国企业不重视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往往在一单重要业务快要成交签订合同之时,才想起找律师,随便看看。由于中国企业签合同很轻率,也不存在董事会合同审批制度和总法律顾问把关制度,从而导致纠纷增多,矛盾出现后损失难以弥补,且中国企业往往愿意将法律顾问事设置为企业的内部机构,在组织结构上处于从属和下属机构,这就使得法律顾问的作用和地位大打折扣。遭遇合同诈骗之后再诉诸法律或请求律师帮助的案例并不少见。
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是.2001年,叙利亚外商马乐旺未经浙江省外经贸厅审批,也未到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在义乌设立办事处并开展跨国贸易。在头几次采购商品过程中,马乐旺很讲信用,货款结清很守时,大部分经营户在以后交易中对他丧失了譬惕。接着他就以“钱未汇到”为由拖欠货款,最后欠款积累到一定程度并引起经营户注意时,马乐旺早已经出境逃之夭夭了。
以“私法”取代“公法”
出于以下某种原因,有企业认为《公司法》束手束脚,不利于企业运作,而企业内部的管理,股东之间的关系,只要大家相互协商一致,就可以制定独立《公司法》之外的内部章程和规则。这种妥协和规定,也许短时间内可以相安无事,但一旦出现纷争,则不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所以要先理清这种关系,不要因为一时的权宜之计埋下企业发展的定时炸弹。
北京某公司的章程就有这样一条规定: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判断是否同意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正是这条规定引发一起涉嫌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纠纷。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能以公司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公司用公司章程对向廿股东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条款进行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负有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
小心千万不能违背宪法
《宪法》听起来很抽象,其实距离企业非常近,企业经营不知不觉也会面临《宪法》难题,甚至会意想不到地作出违背《宪法》的事情。
有一个案例:四川大学的一个大学生,毕业后向某公司求职,这家公司却拿出一个自己的规定,身高1.65米以下的不予录用,以此为由将这个大学生拒之门外。遭遇闭门羹的大学认为这家公司侵犯了他平等就业的权利,遂起诉这家公司身高歧视,有违平等权而胜诉,这种先例在国外也不少,微软公司的一个黑人职员工作多年总得不到提升,被迫辞职后起诉微软种族歧视,最后微软不得不以贿偿职员损失将案子了结。
因此,了解《宪法》及其变迁对于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合理避税面临重重暗礁
企业如何实现自身强大的创新能力和经济活力?合理避税或许可行。但是要合理避税也应认真咨询法律专家。其实,从法律角度审视,现作市面上流行的“合理避税”或。“税务筹划”并不一定经得起时间和法律考验。
北京、上海、广州查处的几起涉税大要案,几乎每一个案件背后部有一些著名的跨国财务公司对其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子。并不是所有的从财务角度所做的“税务筹划”在法律上都站得住脚。在“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认定上,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十分必要。
劳动争议引发劳工纠纷
随着法律师对劳动者的保护逐渐加强,劳工问题可能在5—10年内成为热点问题,比如珠三角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惩罚,沃尔玛被迫设立工会都是这种表现,这点对于准备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尤其重要。
该风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法规发生的争议;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有时劳动争议还和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纠缠在一起。
所以,企业家一定要重视劳工权利的保护,对走出国门的企业来说.特别应注意避免劳工纠纷和民族情感纠缠在一起。
... 阅读全文
0 评论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血亲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失。至于离婚后孩子如何抚养,孩子归谁,可由双方从子女利益出发,协议解决。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般情况下,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母亲为宜。如果婴儿不吃母乳或因某种原因婴儿不适合由母亲抚养的,也可由父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已有判断能力,应征求并尊重他们随父或随母的意愿。主要从照顾子女利益出发,根据双方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父母与子女感情、经济、教育条件等确定。及当地生活水平高低确定,收入多的一方,一般可适当多负担一些。谁管孩子谁操心的观点是不对的。当然,抚养费一旦确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父母经济情况有较大变化,提出改变抚养费,或者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母愿意承担子女部分或全部费用的,都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利益,在离婚案件末结前,如果有的当事入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法院可以决定先行给付,责令其负担必须的抚养费,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赞的一方更应主动按期给付,如不按期给付,接受抚养费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予以执行。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父母不给抚养费或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的做法都是欠妥的,这样会将父母的婚姻危机转嫁给子女,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离婚时应提倡好合好离的文明离婚观,在子女问题上同样要提倡多为子女成长着想,有的女方在条件不具备时强求将孩子留在身边,不仅对子女不一定有利,且也会影响自己的生活幸福,造成不应有的痛苦。上海荣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0 评论
乐乐今年18岁,2003年12月,乐乐的父母经上海某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乐乐随母亲陆女士生活,乐乐的父亲华先生自2003年12月起每月支付乐乐抚育费500元,至乐乐18周岁止。原先家中的产权房归陆女士所有,陆女上于2004年5月底支付华先生22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华先生并没有按照约定实际支付子女抚育费,而是将其应支付的上述至乐乐18周岁止的抚育费与陆女士应支付的财产折价款和案件受理费折抵。
华先生离婚后失业,现在无固定收入,看病也是自费的,现在独自居住于其名下的房屋内。陆女士同样无业、没有退休金、未再婚,现已将其名下房屋以每月5000元租给他人。所得租金用于与乐乐另行租房居住、支付房贷和母女二人的日常生活开销。乐乐每学期学费、代办费约3800元。
2005年9月19日1,乐乐起诉要求父亲自2005年9月起每月支付乐乐生话和学习费用500元。
审理中,华先生辩称,调解离婚时,协议中确定陆女士应付给他22万元,现仍有6.4万元来付清。自己现失业在家、没有养老金、没有劳保,看病用去很多钱,经济上相当困难。女儿生活、学习确实需要费用,但作为父亲现在没有能力满足其要求.每月最多只能支付150元。
法院判决,华先生应自2005年10月j起按月支付乐乐抚育赞300元,至乐乐完成高中阶段学业为止。
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扼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现随母生活,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尚在高中就读,确无独立生活的能力和务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圈。所以,原告有权向其父即本案被告主张就读高中期问的抚育费。在完成高中学业后,由于原告已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即应自食其力,通过各种途径堆持自己的生活,不应再向父母主张抚育费,故被告负担原告抚育费至原告完成高中毕业止。
至于支付标准,虽然被告现无固定收入、生活上确实存在一定困堆,表示每月只能负担150元,但因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在原告母亲处的到期债权等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300元为宜。上海荣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0 评论
邵女士和蒋先生原为一对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女取名小芳。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了,2006年3月16日,双方在上海某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人约定小芳随邵女士生话,蒋先生按月承担小芳生活费500元及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2007年2月起,蒋先生未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
2007年8月,蒋先生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从有关部门领取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小芳没有收到父亲寄来的生活费后,邵女士为此也找过蒋先生让蒋先生按照约定给付抚育费,但蒋先生一直迟迟不付,这让邵女士很是生气,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蒋先生自2008年3月起按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500元,补付2007年2月至2008年2月止未支付的生活费,以每月500元计算,并且承担小芳每月50%的教育费及医疗费。
审理中,蒋先生认为,2004年3月,他与邵女士离婚时自己还有工作,每月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所以能够按时付款直到2006年5月,2006年4月蒋先生合同到期后失业,至今未找到工作。经济能力有限,所以,只能每月支付小芳抚育费150元,并以此标准补付的欠的抚育费,不再承担小芳每月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法院判决,蒋先生自2007年3月起按月给付小芳抚育费500元.至小芳18周岁时止。蒋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小芳自2006年6月起至2008年2月止欠付的抚育费共计10000元.至于其余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叉务,但抚养费的给付,应以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医疗、教育水平为前提。
被告蒋先生在登记离婚,后收入确有减少,王今仍堆持在较低水平,参照离婚协议约定,法院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抚育费为人民币500元。考虑到抚育费中已包含了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所以,法院时原告另行主张被告蒋先生承担50%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的诉请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蒋先生先欠的抚育费,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蒋先生的给付能力及离婚协议原有的约定,由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蒋先生辩称生活费支付至2006年6月,因原告否认,被告蒋先生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信。上海荣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0 评论
张先生、翁小姐二人感情很好,但二人并未登记结婚而是选择同居。2001年6月8日,翁小姐喜得一子小名小宝,没想到儿子还未满周岁二人感情破裂了。对于小宝跟谁生活的问题,二人发生了争执,谁也不肯放手,无奈之下二人走上法庭,经过上海某法院调解,张先生、翁小姐达成协议,小宝随张先生共同生活,翁小姐于每周六下午1点到5点探望小宝。小宝上幼儿园后,翁小姐每两周带小宝共同生活一天。
二人分手后不久张先生就结婚了,此后,翁小姐去张先生家中探望孩子的过程中,经常与张先生妻子发生口角、争执。一次翁小姐去张先生家探望孩子时,翁小姐与张先生妻子再次发生争执,互相谩骂
及殴打,翁小姐只好选择了拨打110报警电话。事情解决后,翁小姐未再前往张先生家中探望孩子,为了解决探视孩子的问题,翁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每月至少与孩子共同生活一天。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二人已经达成协议小宝归自己抚育,在其抚育小宝期间,小宝的共同生活权随抚育权已归其行使,翁小姐提出的要求不利于小宝在新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小宝与翁小姐共同生活,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翁小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望小宝一次,探望时间是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5点至第二天下午5点。探望方式,张先生于周五下午5点,在张先生住所地所在的居委会门口将小宝交给翁小姐,翁小姐于次日周六下午5点,在同一地点将小宝交给张先生。
【点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曾经法院调解就翁小姐探望小宝问题达成协议,但该协议就行使探望方式等不明确,且翁小姐在实际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多次与张先生的妻子发生口角和争执,致翁小姐探望权受阻,张先生亦未尽协助义务。法院为便于翁小姐行使探望权,避免双方不必要的争执,就翁小姐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地点作出判决是正确的。应当指出,法院判决小宝有权每月一次与自己的亲生母亲翁小姐共同生活一天并未变更小宝的抚养权归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张先生应予正确对待和协助。上海荣律师 ... 阅读全文
0 评论
这14种情形是: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阅读全文
0 评论
欠债人的借口编造得越好,他们就越能够拖延付款的时间。对企业而言必须保持警惕,在催款之的预先做好对付各种借口的准备。应对借口的第一就是学会识别对方的理由,是事实还是借口。
在企业的合作业务中,收款很重要而且很必爱,收款人要坚决果断,妥协让步不会给收款工作带来任何促进作用。但是,对欠款客户的员工,要注意保持良好的私人关系,往往可以从他们嘴里得到收款的重要线索。如:
※张总并没有出差呀,他一直在公司上班。 (说老总不在不能签字原来是借口):
※公司最近特别乱,老板不在,辞职的人也多 ,(小心!客户的经营可能出现了问题):
※几个月没发奖金了.上个月工资也拖了十几几天。(小心!客户资全一定出现了问题):
※前几天公司做了一笔大业务,帐上打回了 200多万。(现在他有钱了,赶快去收款):
必须非常清楚客户的结款程序:要发票的原件?传真件?要不要附运证明?可否现金结款?由谁负责接收文件?报给谁?哪个人签批?谁核准?习惯付款日期是几号等等。
充分熟悉对方的结款R程序,对方的人多数借口都可以马上识破。
时常出“现的借口有以下几种:
1)由于电脑故障.我们无法打印支票。
分析:
※这类问题常见于大客户,如:正规企事业单位、酒店、大超市等;
※一家公司的电脑出现问题无法打印支票,不但应付款支付不了,他们的采购生产也因此受影响.这可是一个大问题。如果真的是如此.财务部的人应该人人都知道.而且已经通知修理人员尽快维修:
对策:
※问对方财务部人员询问是否确有其事;
※对方能否一口讲出来,已经约了电脑公司,大约什么时间可以修好;
※询问对方修好电脑后,你们付款需要我们提供哪些凭证,免得下次又碰到另一个借口;
※与对方约好哪一天再来收款;
2)最近太忙了,再说我也没收到你的对帐单。
分析:肯定是借口,欠债的人不可能忘了欠钱这件事,只可能忘了。
该如何应对
※马上把原件送去,请他兑现诺言。
对策:及时对帐,把帐单亲自送交给客户,如果是传真,要在传真上写清。按几页”等字样,避免他们的另一个借口。收到了只收到一张呀。
3)支票已经寄出去了。
分析:这是最常见的借口,也是结算诈骗的惯用手法。
对策:
※请他拿出寄支票的复印件来,核对抬头、帐号、地址是否有误;
※联系对方开户行(支票签发行),求证是否已经出。如果签发行不配合就更要小心(这可能是一次银行、客户的联手诈骗):
※联系自己的开户行,确认钱是否收到。
4)我们只能根据发票原件付款。
分析:如果你事先清楚对方的付款程序,那么这个理由是不是借口就很清楚。
对策:
※不要反问。你们为什么只能根据原件付款,你会得到一大堆理由;
※欲擒故纵:表示,我们提供原件很困难,几乎不可能。对方会抓住机会大做文章;我们必须根据原件付款,这是财务制度,只要你把原件拿出来,我们可以马上付款……”,抓住他的破绽,马上确认。我回去试一下,尽量提供原件,如果原件拿出来,您可要马上付款呀。
※问他还需要什么手续,免得碰到另一个借口:
5)最近手头紧。
分析:任何事情都会有先兆出现,客户说这句话要反思,自己对客户的信用跟踪评估是否到位;
对策:
※向客户的其他供应商以及客户的员亡了解是否确有其事;
※真的是手义紧要搞清楚是…时周转问题还是经营出现危机;
※对有信誉,只是一时周转不灵的客户,适当给予延期。并尽可能帮他出谋划策,帮他联系业务,帮他收下线帐款,以诚心和服务打动客户;
※对信誉不佳,故意以手头紧为借口不付款的客户和经营的确面临危机的客,要加紧催收,了解他的上下级单位以确定是否可以追索,了解他的固定资产,以备往必要时刻实物抵债;
※不管怎样,在告诉客户,公司给你赊销是对你还款能力的信任,也是你对还款的许诺,是你应尽的本分、义务和责任,你的“手头紧”只是你的客观条件,不是拒付款的理由——这个理由我没法回去向公司交代。
※要求客户写下分期还款汁划
6)我对你们的产品/服务不满。
分析:如果产品真的有问题,那么责在自己往往,这不是客户,不付款的理由,最多是退货的理由。
... 阅读全文
0 评论
借款给妹妹购房并不当然取得房产权
posted on: 15/09/08 分类: 权属纠纷
1998年,我的父亲在江苏老家买了一套房子,我和同父异母的妹妹就打算各出4000元。因为妹妹是学生,我就借培她4000元,她写了借条答应年底还给我,但至今也没有还。现在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是妹妹的,我想咨询我对这套房子有没有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房屋这类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以产权证的登记为准。
就李先生所称的情况,若要主张自己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则要提供相应的依据。如当初买该房屋时的书面协议、出资4000元购房的出资证明等。若李先生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李先生借给其妹妹的钱,因为有借条,产生相应的借贷关系。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先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妹妹归还这笔借款。 ... 阅读全文
0 评论
未婚妈妈权益该如何保障
posted on: 15/09/08 分类: 离婚婚姻法
我跟男朋友交往了6年,现在我怀孕了,我们本来说好尽快结婚的,突然,我男朋友的外公过世了,男方家人主张要过1年多以后才能登记结婚。这样一来一旦孩子出生了,我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 这样我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缔结婚姻必须是双方出于自愿,您虽然已怀有身孕,但是男方不同意与您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法律并不因此强制性地要求男方与您缔结婚姻关系。
其次,您与男友约定一年以后缔结婚姻的约定与民法上的契约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婚姻包括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即便是双方约定的条件成熟了,一方仍然有权不与您办理结婚登记。
再次,尽管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待遇等和婚生子女没有任何的区别,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妈妈却要面临沉重的社会舆论压力和生活上的压力,例如孩子的落户问题,非婚生子女虽然也能申报户口,但是必须先缴纳一笔罚款,另外,还有孩子的抚养问题等等。
因此,请您慎重衡量,该办结婚手续的还是要抓紧办手续,不轻易选择做未婚蚂蚂。 ... 阅读全文
0 评论
如何追讨单位拖欠工资
posted on: 15/09/08 分类: 劳动合同法
我在上海一家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元,每月5日为工资发放日。近三个月,公司均以经营状况不理想为由,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仅每月支付我生活费500元,三个月累计拖欠我工资3000元。我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请问:我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该法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所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你每月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以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的方式来主张你的工资。法院将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经审查你提供的事实、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法院将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发出支付令。
若公司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且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阅读全文
0 评论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有假期
posted on: 15/09/08 分类: 劳动合同法
田某老家在河南,近日因母亲生病,他向单位提出回家探亲.却被单位以已在上海结婚成家者无权事受探亲假为由拒绝,田某不知单位此言是否有理?
单位拒绝田某休探亲假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休假权利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关于职工探亲侍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职工探亲路程假。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 阅读全文
0 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