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企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套错标准
posted on: 28/10/08 分类: 劳动合同法
同样是在农村注册的中外合作企业工作。为何人家员工参加的是城市养老保险,而自家员工参加的却是农村养老保险?同样平均1000元的月工资,为何其他企业每月给员工缴三金共300多元,而本企业却给员工只缴了几十元,为能讨到个说法,上海市南汇区的一皮业公司114位员工将企业告上了法庭。昨天,南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996年成立的上海某皮业有限公司从2001年才开始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公司是在南汇农村注册,公司给企业员工选择了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按农保标准,企业每月仅需给每个员工缴纳几十元元以下的费用,这远远低于城市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企业应按员工工资的36.s%的标准。
不久前,由于公司陷入了走私案件,众员工怕公司就此解散,翻看了众多法律书籍,不经意间发现好像企业给自己缴社会保险的标准不对,在询问了周边一些外资公司的缴费情况时,面对其他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是自己公司的十多倍这一局面,皮业公司员工感到受了骗。于是,利益受到侵害的该企业114名员工毫不客气地将皮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原告们当场指出,在〈上海民政局对农村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农村外商投资企业也应按城保标准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但被告方律师也拿出了一份民政局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称上面规定乡办企业应按农保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而公司中方合作者正是乡办企业,律师还提出几年来,企业都是按农保标准缴的,当地的社会保障中心都接受了,且公司在2001年给员工按农保标准缴社会保险时,员工就应知道自己权利受损,而现在已过三年,诉讼时效也过了。
庭后采访—— 在农村注册的中外合作企业,且中方属于乡镇企业的到底应按何种标准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呢?庭审后,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南汇农保中心,农保中心有关人更明确回答,其实上海早有文件明确规定,只要在农村注册的中外合作企生招用农村富余人员的,就应按城市养老保险办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此,上海律师也认为,原被告双方拿出的法律文件看似抵触,其实由于上海属于发达地区,其做出的特殊规定是特殊法,效力应优先于国家一般规定,所以原告意见应该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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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出资人不等于产权人
posted on: 28/10/08 分类: 二手房纠纷
我一家三口和父母共同居住在上海徐汇区的一套两室一厅的公房内,承租人是我父亲,我还有两个姐姐,她们的户口都有在该套房屋内,也不实际居住其中。前年根据有关政策,由我出资,用父亲的工龄折扣将承租的公房买下,产权人为父亲。今年年初,父亲去世,我们几个子女为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我认为当初是我出钱买的房子,现在作为产权人的父亲去世,我应当成为该套房屋的产权人。我的两个姐姐则认为该套房屋的产权人是我父亲,父亲去世后,该套房屋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和我们几个子女来继承为此,请同该套售后公房到底该如何处理?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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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解释一下.什么是可得利益”?
答:“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如逾期交房,根据市场因房价涨了,涨的那部分就是可得利益。
问:法律对于“可得利益”的保护是从何时开始的?
答:“可得利益”这种看不见的损失,其实在我国证券、期债及外贸合同等相关法律中已包含。但随着近几年《合同法》等各类民商法律体系的完善,其运用领域也正逐渐扩大,如房产领域,因为“可得利益”是和市场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只有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且随着市场的波动而起伏。
问:目前,房产交易中的恶意违约情况非常常普遍,“可得利益”是否可以对此有效遏制?
答:出现恶意违约,是因为违约成本太低,很多售房者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然有很大的利益空间,那自然就违约。但如果要在违约成本中加入“可得利益”,即他赚的那部分差价,他根本就无利可图,甚亏本,也就有效地进行了遏制。
记者:是否所有恶意违约案件,法院都支持赔偿“可得利重”?
答:一般情况下,合法有效的预售合同,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则判决继续履行;如恶意违约导致无法履行,使他人丧失了市场机会的,则法院可以考虑赔偿其“可得利益”的损失。
问:“可得利益”随市场波动那它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可用同类价格进行判断,如市场因素、周边房屋价格交易中心指导价格等因素综合计算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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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谁付
posted on: 26/10/08 分类: 交通事故
上海市民某小姐来电:因为父亲在一次偶然车祸中丧生而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家境困难的某小姐至今苦恼不已,她的父亲在上海一家监理公司任总监近3年,2003年底被监理公司派到一私人公司任工地总监。春节前,该私人公司为了答谢各有关部门,于2004年1月IO日举行迎春茶话会,其父应邀坐上了由该公司派到车到工地接人的小车,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由肇事司机负责。然而,时隔数散月,某小姐及家人一直未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其父就职的公司态度也反反复复。某小姐问:“像其父亲这样的情况算不算工伤?他们现在一直拖着不解决,应谈怎么办?
在这起事故中,其父显然是因公死亡,因为该私人公可是监理公司的客户,其父是代表监理公司出席这家私人公司的茶话会,这是正常的商务话动,与其父的公务身份是不可分的。
另外,其父有监理公司的工资单,即他与监理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证明劳动关系方面,工资单已经足够了。
在工伤损害赔偿方面,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并没有区别,因此即使交通肇事者进行了赔偿,单位仍应当进行工伤损害赔偿。
从一般经验来看,采用行政协调,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既消耗行政资源,效率和公正性也难以得到保证,但提起仲裁或进行司法程序后,通常能受到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优待。如果劳动者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信心不足,应当及时委托律师进行仲裁或起诉。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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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母亲立遗嘱剥夺继承权
posted on: 26/10/08 分类: 民事纠纷
母亲过世后,两个儿子为留下的一间平房互争权利,最后打起了官司。由于次子提供了母亲生前所立遗嘱的证据。日前,上海闵行法院确认遗嘱有效,判决引起争议的房产由次子继承。
1999年当纪老太在次子家暂住时,长子把其生话用品扔出了家门。由于长子的不孝,更为了解决自己的居住困难,纪老太把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在长子名下的房屋中确认自己的份额,根据实际情况,法院最后判决西面一间平房的产权归纪老太所有。
胜诉后的纪老太搬入了这间平房居住,今年3月间,年已占稀的纪老太自感在世时日不多,便于今年4月7日委托他人代书,立下将这间平房让次子继承,后事由次子负责操办并承担一切费用的遗嘱。
纪老太去世后,兄弟俩为母亲留下的这间平房的归属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之后,弟弟将哥哥告上法庭,弟弟认为,法院已把这间平房判给了母亲,母亲就有了处分的权利。现在母亲留下遗嘱,房子由自己继承,故要求确认这间平房的产权归自己所有。而哥哥则认为,因为房屋当初就在自己的名下,母亲在判决赢之后,也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
在法庭审理中,遗嘱经鉴定确认有效,对于讼争房屋的权属,法院原先判决归纪老太所有,也早已发生效力。据此法院作出了有利次子的判决。
未尽义务,凭什么要房
纪老太能含笑九泉了,因为,当初立下的一张遗嘱,不仅维护了白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为她的次子主持了公道。而其长子的不孝,最终换未了败诉的必然结果。
尊老爱幼是中年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既是义务,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更不得懈怠。
按理儿子为母亲提供住处无可厚非,但纪老太的长子不仅不提供住处,还将其母的生活用品扔出门外。如此做法,除了有悖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外,还明显亵渎了赡养的义务。义务不善尽者,权利当然得不到保障。
也许接法定继承的原则,文中被告本应是纪老太留下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是,纪老太早已立下了合法遣嘱,要知道,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并且遣嘱中所指定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可不受法定继承对继承顺序、份额等规定的限制。因此,那位不孝的长子,如果还无法从败诉中反省过来,则应扪心自同一番:未尽赡养义务,凭什么要房?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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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名车车商失信 承担巨额赔偿
posted on: 25/10/08 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原告上海市民荣某在胜诉后,不仅可得到世界名车,还将获得车商支付的巨额违约金。
法院查实,去年4月23日,消费者荣与上海虹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他向该公司购买一辆型号为200l一2000款帆布顶Fl排档的红色“法拉利”轿车(注:该车每年生产30辆,供应中国仅为l辆,车价为人民币299万元,消费者在向车商交付150万元定金后,双方书面约定在当年6月23日提交车辆,如一方违约以日违约金为计,每日的违约金为车价299万元的千分之三。
然而,当这辆红色“法拉利”轿车运抵天津后,虹桥汽销公司的验车人员发现该车车身表面存在一定的瑕疵得知这一情况,荣某当然拒收存在质量问题的高价名车。
合同到期后,在虹桥汽销公司无法交付约定车辆的情况下,荣某表示他购车愿望不变,但要求车辆符合质量标准。然而虹桥汽销公司迟迟未能兑现合同,于是引发了这起“法拉利”轿车销售违约案。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虹桥汽车销售公司一再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在略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基数上,确定每天的违约金数额。但该意见未被终审法院采纳。市一中院认为,本案标的物轿车属于价格昂贵之消费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买卖风险要有别于一般合同,约定较高的违约佥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其次,本案标的物的价值表现在品牌、质量及新型款式等诸多方面,从车辆性价比分析,款式的时代性是其价格变化的重要参数。原告提出随着时间的流逝,车辆的价值在降低具有合理性,被告公司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仅是金钱上的有形损失,还有车辆价值减少的无形损失,双对违约金的约定与对交易风险的预见基本相符,本案并不符合调整违约金的法定条件。
鉴于原告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自愿放弃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佥,法院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将违约金变更为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但被告虹桥汽车销售公司仍面临沉重的法律后果,判决确定的日违约金为5980元,到昨日为止违约日为295天,违约金共计176.41万元。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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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简表
posted on: 24/10/08 分类: 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简表1
工伤认定提交部门
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2。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
3.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提交材料 1.劳动关系证据 2。 医疗证明
申请时限 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补救措施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交材料 申请表 工伤认定决定 医疗机构有关材料
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候可以延长30日
补救措施 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 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一年内,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
住院伙食费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发
辅助器具 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标准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
1.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2个月
2.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3.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护理待遇 1.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2.分为完全不能自理50% 大部分不能自理40% 部分不能自理30%
上海市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简表2
伤残1—4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为24个月本人缴费工资 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 。
伤残津贴 : 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本人缴费工资。
伤残5—6级
伤残补助金: 五级为16个月本人缴费工资 六级14个月。
伤残津贴: 1.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70% 六级60% 本人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1. 五级合计为3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 六级合计为2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7—10级
伤残补助金 七级为12个月 八级10个月 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1. 七级合计为2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 八级合计为1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 九级合计为1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 十级合计为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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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须知
posted on: 23/10/08 分类: 交通事故
一、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应书写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予以受理。
二、责任承担:
l、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包括实际所有人)出借或出租车车辆,在借用人或租用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与借用人或租用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该职务所归属的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机动车驾驶员或者单位的其他人员非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肇事人暂时无力赔偿的,可以判令肇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
6、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赔偿时,可由原机动车所有人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应按照以上规定确定被告主体,并向法院提供被告确切的住址。错诉或漏诉被告者,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负。
四、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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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货物违约赔偿能否以债抵扣
posted on: 19/10/08 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我公司与哈上海某公司签订过书面合同,但一直保持订货业务关系。去年某公司给我们一笔8万多元的订货单,因在此之前某公司已累计拖欠货款数额较大,影响资全周转,结果这笔货物我公司迟交了半个月。为此某公司要我们承担lO万元违约金,并单方面从以往欠我们的货款中强行抵扣。请问:某公司这种作法是否合法?
根据〈台同法〉第lO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你们与某公司有口头约定,又有双方发、收订贷单而作出的要约与承诺,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承揽法律关
系,但是欠缺的是没有明确约定彼此的违约责任。现在双方就所订赁物履行期限的责任发生争议,应该平等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以求解决。某公司单方面以你们违约为由,擅自抵扣应付债款作为违约金是欠妥的,于法无据。
因此,你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合同法>第259条规定,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你们应当举证某公司拖欠以往债款,以致直接造成未能按时交贷的事实与证据,这样可以免除你们的责任。
二、因为双方在履行承揽合同权利与义务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如果某公司未能证明因迟收货物而造成实际的违约损失,就不存在要求违约金的问题。
三、如果以上两条难以成立,某公司要求赔偿违约的实际损失,在质证时要注意与你们违约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否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还应考虑某公司如果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只要证实某公司也存在违约的过错,你们可以依法免除或减轻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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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怀孕后可否降低工资
posted on: 19/10/08 分类: 劳动合同法
韩某因怀孕向上海某公司提出调离岗位,因为她从事的是毒性很大的化学品研发工作,但公司除了薪资较低的岗位外,没有合适的岗位可提供。韩某不知道如果调岗后薪水降低,她是否有权继续享爱研发人员待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且禁止安排有辜有害的岗位。因此,韩某所在的公司应给予她合适的岗位,但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公司没有合适的岗位可提供,可以安排讳某待岗,但是不得降低工资。
如果公司侵害了女职工的权益,女职工可以寻求下列救助途径:1、可以向地方妇联请求帮助。2、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合理调岗基本工资不变。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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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通过合法转让取得一块国有土地办工厂,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等一糸列证件,但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厂房未进行房产登记。现他想将厂房进行抵押贷款,但不知是否可以。
厂房属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在本章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则指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实施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以,虽然林某的厂房未经房产登记,但因其是合法建造,自建造之时起物权就巳设立,林某对该厂房拥有所有权。当然,以房产为抵押办理贷款是需要进行登记的,因此,林某应该先为厂房办理产权证,然后才可办理抵押登记。上海荣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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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是再婚夫妻,婚前我用自己的钱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商铺,产权证上是我一个人的名字。这套商铺自我结婚后就一直出租给他人经营。前段时间,我丈夫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分我这套商铺的租金。请问: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否会认定我这套商铺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般情况下,如果您将属于个人所有的商铺出租,因为对商铺这类重大生活资科,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但是,您作为商铺所有权人,如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权仅由您一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归房产所有权人个人所有。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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