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重大隐瞒赔偿买家41万元
posted on: 30/11/08 分类: 二手房纠纷
出售房屋曾经发生过严重的渗水事故,但是销售方并未告知买家。不久,地板浸水后墙面开裂、地板变形,使房屋无法居住。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宣判,卖家赔偿买家房屋修复费用15万余元,并赔偿买家相应损失26万余元。
2007年8月,赵先生经~家房屋中介公司介绍,以902万元购买了余先生位于上海天山地区的一套高层复式房屋,双方约定,该房产内一切设施及装修随房屋转让给赵先生。当时房屋正出租给一家公司使用,月租金4万余元,租赁权也随之转让给了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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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公房写姐姐的名字如何要回来?
posted on: 30/11/08 分类: 权属纠纷
1996年我出钱买了一处使用权的房屋,共花费4 .6万元,当时登记的时候是登记我姐的名字,至今一直是由我居住。可是现在我姐却称这处房子是属于她的。
因为当时登记的名字是她的,要求我搬走却只肯补偿我当初买房时的4.6万元。我想咨询一下,我能通过什幺逢径能够维护我的权益?
使用权的房屋,就是通常所说的公有住房。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是使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另外,公有居住房屋还有共同居住人的概念,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您称1996年时您出资购买该使用权的房屋,故您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结合您在该使用权房屋的居住情况等,来确定您对该使用权房屋的居住权,以此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上海房产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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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爸爸我们还有义务赡养吗?
posted on: 30/11/08 分类: 民事纠纷
因为爸爸有外遇,爸妈在1982年的时候离婚,当时我才18岁。之后,我们三个于女各自成家,而爸爸又结了三次婚。这些年来,爸爸跟我们一直没有来往。爸爸现在起诉我们,要求我们负担2006年12月开始的各种看病门诊、急诊费用,共计2 8万元。爸爸自己做生意,是有一定的积蓄的,而且他现在是有配偶的,也有养老保险。每个月跟他现在的妻子都有固定收入,还有一套房子出租给别人,每个月可收取900元的房租。他没有把我们当自己的子女,房子和钱都给了别人,现在却要我们赡养他。我们几个子女自己也有子女要养,工资也只有1000多元。我觉得很气愤,但叉不知道是否有这个义务?
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一些老年人虽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但尚不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例如老年人因病需要支出医疗、护理等费用,而子女本身由于下岗等因素生活也有困难,这时如果老年人起诉要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一般会考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老年人已经没有能力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了,而他的子女处于较为有利的位置,他们有义务帮助父母渡过难关,方式可以是物质帮助,也可以用劳务代替。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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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别人同居拒绝离婚怎么办
posted on: 29/11/08 分类: 离婚婚姻法
我和妻子1988年在上海结婚,1989年生育了一个孩子。我的妻子于1991年就离家出走,我一直在寻找她的去向,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在2005年时,我于找到了她,并且发现她已与别人非法同居,而且经我了解.她自离末出走之后就与一个男子在外同居。然后我要求与她离婚,但是她一直拒绝离婚.我现在该怎么办?
您可以起诉要求与您妻子离婚。《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若您有证据证明您妻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则您可以以此为据,提出与您妻子离婚。
同时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您同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上海婚姻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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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公交车站工作,一次在工作时问被一辆外来车辆撞伤,经过协商对方司机赔了我一万多元,我休了八天假。我想咨询我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我的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我相关的医疗赔偿费用?我的病假属于什幺性质?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您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先期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从实际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的返还。因此,鉴于您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过民事赔偿,您无权再次要求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您冶疗期间无法至用人单位处上班,该段期间作为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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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也要加强证据意识
posted on: 25/11/08 分类: 离婚婚姻法
小苏与小林几年前在A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因考虑到小苏的家境十分贫寒,无法承受买房的负担。故小林的父母决定出资为小辈购置婚房,并自愿将婚房的产权登记在小苏与小林的名下。
好景不长,在小苏与小林结婚后的第3年,小林有了外遇。为此小苏特意与小林进行了一次谈话。原以为小林会就此君子回头,谁料,某一日小苏突收法院诉状一份,打开一看才惊讶地发现是自己的公公即小林的父亲状告自己与小林,诉讼请求竟然是让小林和小苏归还当初购买房子的首付款计人民币100万元整。
本案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是民事赠与,但为何会人为演变成民间借贷呢?事实的真像是,本案的诉讼系一起刻意制造的诉讼,真正的目的是为了多分离婚以后的夫妻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法院判决支持离婚时,同时要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系争房屋的产权系登记在小苏与小林名下,因此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之时,会对婚房进行分割,而小苏就将占有婚房的二分之一的份额。为此,小林与其父亲刻意制造了一份假的借条,内容为:“我与小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为购婚房,特向父母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用于购房首付。”落款人为小林。小林与小林的父亲对于本案的诉讼,可谓费尽心机,为了多分得共同财产,而制造此假诉讼。幸运地是,小苏的几个小姐妹(均是大学同学)均愿意出庭作证,证明当时亲耳听小林的父亲说房屋首付款是赠与给小林与小苏夫妻俩的,更谈不上有借条一说。对于假借条.小苏完全不知情,也不知道此借条的存在。
当今社会中,该类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夫妻双方为了能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而故意做假,刻意制造诉讼.这值得我们去关注。当发生这些事情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正确面对?这就要求我们平时要培养自己的证据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识破伪造证据的能力,避免在关键时候丧失自己应有的合法权利。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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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时未觉受伤事后责任对方仍应赔偿
posted on: 23/11/08 分类: 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觉受伤,在家发现脚有伤到医疗治疗,但责任方拒绝赔偿医疗费。近日,上海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陈先生赔偿原告徐小姐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损失4600余元。
徐小姐和陈先生的家住在上海。今年春节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徐小姐串门看好亲戚驾驶轻便摩托车准备回家,这时遇陈先生骑电动车与徐小姐同方向行驶,在十字路口时陈先生突然左转,撞上徐小姐的车和人,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徐小姐摔在地上。她起来没感到身体有伤,就是脚有点轻微疼,她不当回事。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处理认定,陈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小姐无责任。双方在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
离开现场后的一个多小时,徐小姐觉得右脚疼痛厉害,次日凌晨1点到医院治疗。经检查徐小姐右足第3、4跖骨基底部骨折,同日上午徐小姐即电话告知了陈先生,陈说徐小姐当时没有讲受伤的事,不承认是在事故中受伤。因此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徐小姐起诉要求被告陈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4632元。
法院认为,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事故系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相撞,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是事发后交警根据调查取证所作。其内容真实,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无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书,故法院确认该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根据当事入的过错程度,被告在本事故中存在完全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在该事故中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被告应当赔偿。 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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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行车,视野不如白天开阔,安全系数降低,加之有的驾驶人出车时间过长,会出现头晕、视觉模糊、注意力不集中等现象,导致对道路两旁的情况判断失常.诱发交通事故。
某晚,在上海工作的小李驾驶着单位的面包车行驶在返回的路上。经过一年勤勤恳恳的忙碌.小李单位的领导对他十分赏识。再加上单位整体效益不错,前些天,领导许诺要给他发500块钱的过节费。小李心里充满了兴奋,只盼望能尽快回家和家人团聚,一起欢欢喜喜地过个年。
小李的老家在河南农村,在他考取驾驶证一年后,就在上海找到了一份开车的工作,每天负责往施工工地送饭、送零配件。工作不累,还管饭,月工资能达到1000多元。与那些整天辛辛苦苦泡在水泥、沙子堆里的老乡们比起来,这显然是“高人一等”了。这天晚上,单位领导派他给工地送货。当他驾车返回途中行驶到了一处施工路段,由于道路两侧没有路灯视线也不好。小李打开了远光灯行驶。这时,有一辆拉渣土的大货车从小李对面开了过来,又高又亮的远光灯晃得人睁不开眼。小李变换了一下远、近光灯,示意对方关闭远光灯,但对方没理会,他索性也开着远光灯继续行驶。车速快、路窄,加上夜闻使用灯光不当等原因,两车相碰后,小李的面包车一下子就向右栽到了马路边沟里。小李头部受重伤,花了几万块钱医药费,才勉强保住了一条性命,春节也没有回得了家,而是在医院度过的。
夜间行车危险性大,在夜间行车时,司机要尽量做到“十个留意”:
一是留意开启灯光的时间。一般地讲,天一黑随着路灯的开启就要主动打开灯光;没有路灯的地方,要根据车速和视距尽量早开灯。开灯不仅仅是为了照明看清前面的路况,更重要的是要让其他的车辆、自行车和行人能够观察到你的车。
二是留意控制车速。夜间即使开灯行驶,可视距离也远远小于白天。所以,夜间行车的车速应该适度,以保证车辆的制动距离在前照灯照亮的距离之内,从而能及时应对危险情况。
三是留意尽量避免超车,当发现前方有车辆时,要保持比白天更大的车距,尽量不要超车。
四是留意在照明不好的地方尽量使用远光灯。只要不违反道路交通安金法律法规,在乡村道路、没有路灯的街道等照明不好的地点尽量使用远光灯,以提高视认距离。对面有来车时,要及时把灯光换成近光,不要使对面的司机目眩。
五是留意在照明好的地方使用近光灯,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借助路灯,把观察视野扩、大到前照灯灯光以外的区域。
六是留意不要直视迎面而来车辆的前照灯。因为直视其前照灯,会因受强光照射而突然失去视觉,不能看清前方的道路情况。
七是留意车内灯尽量不要打开,夜间行驶,眼睛会逐渐适应黑暗的环境。若打开车内灯,则会使已经适应黑暗环境的视力突然下降。
八是留意遇对面车辆不关远光灯时要及时避让,驾驶人须冷静对待这种情况,注意不要直视对面的灯光,而应仔细观察道路右侧边缘的同时,用眼睛余光观察来车,千万不要赌气用强光“还击”,这样会使两个人都看不见,极易发生事故。
九是留意前方道路的情况。夜间行车时,常会遇到停靠的车辆、意外障碍物以及不易被观察到的行人或自行车等。另外,也会因突然出现的急转弯或陡坡而看不到前方的路面。因此在行车时要集中注意力,时刻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谨慎行驶,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十是留意前方车辆灯光的异常情况。有时行车中会遇到对方来车是“一只眼”,容易导致对来车横向距离的判断失误;有时前方顺行车辆只有一只尾灯,有的车辆甚至尾部没有亮光,刹车灯、尾灯全没有,容易造成追尾。 上海交通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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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合同容易忽略哪问题
posted on: 21/11/08 分类: 二手房纠纷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整个购房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合同规范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自的权利义务。虽然现在的正式合约书都是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里面标明了各项主要条款,客户只须在空格上填写文字数据即可,但旦是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还是应该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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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合同非自愿当然无效
posted on: 21/11/08 分类: 劳动合同法
上海某厂员工王某,自从前几年进厂以来,经常迟到早退,还发生过对同事大打出手的事。今年初,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厂里决定不再与他续订劳动合同。但王某威胁厂长“如果三天后不与我续订劳动合同,小心你经常上夜班的女儿……”厂长没办法.只好改变了原来的决定,同意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
半年后。新厂长上任作出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认为新厂长刚上任就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既没有正当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恢复他与厂里的劳动关系。请问:王某有权要求恢复他与厂方的劳动关系吗?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按照这一规定,厂方有权在与王某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决定与其终止合同。王某本应按时办理离厂手续.但他却为了达到与厂里续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反复纠缠厂长。并以暴力相威胁,逼迫厂长改变初衷,作出与他续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厂长是在王某威胁耍对其女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出于恐惧。不得不与王某续订了不是出于其真实意思的劳动合同。这份续签后的劳动合同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法“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恢复他与厂方的劳动关系。上海劳动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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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加强“应收帐款”清理
posted on: 19/11/08 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目前,中国的不少企业也发生了经济困境。在这种大背景下,企业对外应收帐款的回收问题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突出,一旦回收不当就有可能变成坏账而累及企业自身的正常经营。
事实上,企业的应收帐款催收工作.涉及到应收帐款数据库式管理的系统设定、应收帐款在法律上的时效性和催收的有效性、以及最终如何追讨应收帐款等多个方面。
一、应收帐款的系统管理和风险等级设定
企业应建立应收帐款数据库.即以每笔业务和客户为单位,记录每笔应收帐款的有关材料,记录每笔应收帐款的回拢情况,动态跟踪每笔业务或每个客户的应收帐款支付情况。而就每笔应收帐款而言,企业应注意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包括:财务记账数据、业务合同、履行合同的凭证(交货单、运单等)、发票、银行收付款凭证、与该业务有关的往来函(通知、传真等)、其他与该笔业务有关的文件。
在应收帐款的数据库中,企业应根据欠款单位的付款状况、经营状况以及与企业的合作状况,设定应收帐款的等级:A(暂无风险)、B(存在风险需要引起注意)、c(高风险需要做好诉谱准备)等三个等级。
就A级而言,主要指长期合作客户,经营状况良好,付款状况良好,双方之间存在长期的滚动式业务往来,这类企业可作为暂无风险考虑;
就B级而言,主要指该类客户已经出现付款不正常现象或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双方业务往来开始减少。这类客户仍然具有付款能力,但已经开始拖延,需要加紧催收;
就c级而言,主要指该类客户已经拖欠应收帐款时间较长或者经营状况发生恶化,双方已经停止业务往来或很少业务往来,经催讨后仍然拖欠不付。这类客户的应收帐款存在很大风险,可能对外还有其他债务.必要时应通过诉讼追回应收帐款。
二、如何保障应收帐款的法律时效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收帐款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企业必须在诉讼时效内采取措施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发函催收或者提起诉讼。以保障应收帐款处于法律保护范围内。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保护的除斥期限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还没有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当作为坏账处埋。
三、如何保障应收帐款的有效性
简而言之,应收帐款的有效性就是指它的法律效力,并非所有的应收帐款都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因为当一笔业务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客户可能并不认同企业计算的应收帐款金额,这时需要做出分析和采取补正措施,以尽可能确保我方应收帐款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和支持。保障应收帐款具备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前期准备和后期准备两个方面。
1、前期准备
在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交货单、确认单、收付款凭证等,尽量以书面形式规范和记录双方交易的行为。特别是当发生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应有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或者能具体反映一方履行合同不符约定的证据。
收集准备时保证相关的证据能够反映出事实的全貌,即使客户有异议将来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保障应收帐款回收。
2、后期准备
当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充分落实或者存在疏漏可能影响应收帐款的确认时.企业需要考虑采取措施补正疏漏完善证据,此时的难度要大于前期准备工作。
四、如何追讨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的追讨工作与前期的应收帐款管理工作相辅相成,完善的应收帐款管理工作有助于追讨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应收帐款的追讨工作本身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但同时,它涉及的法律知识较多,技术含量较高,追讨工作还需要分阶段实施。
1、非诉追讨
企业客户在律师的指导下统计出应收帐款数据列表,整理出与债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律师对应收帐款数据和材料进行分析,就每一笔应收帐款提出意见和方案。在获得客户授权后由律师发布律师函催讨债务。在此阶段一些债务人会为了避免诉讼纠纷主动履行支付应收帐款的义务。
2、诉讼追讨
如果经过非诉追讨没有成效,则进入诉讼准备阶段,企业应在律师的指导下进一步提供诉讼材料和有关授权文书,对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由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取证结果做出判断。然后律师起草诉讼法律文书.制作证据清单.到法院立案并参加法院庭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案件执行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的义务,由律师代理企业向法院申请执行。律师会依法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尽最大努力帮助企业实现债权。(上海合同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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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同住人如何认定
posted on: 18/11/08 分类: 权属纠纷
我是返城知青子女,于1992年初根据国家政策在年满16岁时返回上海,当时户口落在我爷爷家。和爷爷、奶奶、姑妈一起居住。今年7月,爷爷病故,奶奶发现爷爷于1994年11月已将承租公房产权买下,经查,当时爷爷冒用奶奶、我和姑妈的名义在协议书上签字。请问:上海律师我是不是同住人?是否可以提出同为该房屋的共同产权人?
1994年5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简称…九四”方案)。市房产管理局也颁布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其中第四条规定:“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在此规定了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同住成年人。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同住人”问题规定:本细则中的‘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
本案中,你虽然尚未实际居住满三年,但你作为根据国家政策属返城知青子女,应属“特殊情况”,可以被认定是同住人。
由于“九四”方案只能确定一个购买人,因此在制度上有缺陷,为弥补这一缺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九条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入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这条规定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无奈于有关规定、无法登记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据此规定,你作为同住人,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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