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资金链断裂
posted on: 31/01/09 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金融风暴使得全球企业遭遇严冬,中国企业也不得不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在紧缩货币政策及全球经济衰退的大环境下,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在企业中尤为突出。是坐以待毙还是振臂一搏,是企业不得不做的选择题。资金链发生断裂时,企业不应再过多抱怨外部经济形势恶化,而是应采取积极自救的措施,使企业度过危机。
企业自救,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时“止血”,就是要压缩投资,收缩现有规模,根据经营状况放慢、放缓甚至暂停一些项目或业务的推进步伐,对于将企业拖入困境的出血口,要有不惜断臂求生的勇气。危机面前,“现金为王”将是企业生存的最大法则。上海律师
企业自救,更重要的是“输血”,就是极力回笼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因贷款到期、支付期限届满、应收账款收不进来、薪资发放等集中爆发,使得企一业资金缺口不断加大;兼以债权人催讨欠款,诉讼争议纷至沓来,更使企业命悬一线。而要想摆脱窘境、获得生存发展的机会,唯一出路就是想方设法融得资金。 结合我国企业现状和操作实践,建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采用相应自救招数,以使企业在发生资金链断裂时度过难关。
招法一:可以利用股权进行融资
如果企业有较好的经营根基,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地位,也有着较好的经营项目和发展前景,只是因大环境影响导致阶段性经营滑坡,或是因大量呆账坏账导致资金困难或断裂,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股权进行融资。比如通过一般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吸纳资金。如果债务比较沉重且比较集中,一般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吸纳的资金根本化解不了危机,则可以考虑和主要债权人谈判,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应对危机。所谓债转股即由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换为股权,使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在企业负债面临生与死的抉择的时候,往往也是债权人作共生或共死抉择的时候。而要共生,又没有其他融资渠道的时候,债转股往往是最佳选择。
股权融资虽然让他人进人企业,分割了自己的蛋糕,但却可以用最小的代价融得资金保住企业,等到形势好转了还可以协商采用股权回购的方式收回股权,这是比较好的融资方式。上海律师
招法二:利用担保进行融资
有的企业虽然发生资金链断裂问题,但是不希望他人进人企业,而且公司固定资产状况较好,这时企业可以考虑通过担保的方式进行一融资。如企业资信优良,则可以直接以房产、厂房、设备等向银行等抵押贷款;如果企业存在不良信贷记录或是因银行紧缩贷款额度等无法直接从银行贷款,那么,可以考虑通过其他资信情况较好的企业向银行作担保借款,以自己的不动产向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这样不但银行可以放款,担保企业也会因为有不动产作为后盾而打消提供担保的顾虑。
招法三:通过风险投资融资
现阶段,由于金融风暴的影响,企业大都捂紧了口袋,不再对外投入资金,即便是投资也会谨慎且周期较长。但是,经济危机之时,也是资本拥有者掘金或淘金之时,企业可以把眼光转向国内风险投资机构。
上海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栋商住综合搂,结构已经封顶且外装饰都已竣工,内装饰也已准备开工。但由于能够融资的渠道都已穷尽,股东之间就经营方向也发生重大分歧,后续资金都没有着落。迟延交房已成定局,违约责任在所难免,且建筑商已就巨额工程款提起诉讼,法院查封了大部分房产,企业销售陷入困境,楼盘眼看就要成为烂尾楼。
为了避免一损俱损的窘境,股东协商后决定对外招标,寻找风险投资人,承诺投资回报,并以已建成的房产作为投资担保。不久后,深圳一家投资公司表示愿意投资,出资承担开发企业拖欠建筑商之债务,并为一家建筑装潢公司提供担保,由该装潢公司垫资装修。这样一来,就解决了内装修完工和建筑商的查封问题,销售资金也得以缓解,激活了整个楼盘。
招法四:通过资产重组自救
如果企业摊子铺得太大,业务主导方向不明确,母子公司难以兼顾,企业则可以考虑通过资产剥离性重组实现自救。
某企业改制时吸纳了下属十几家子公司,因子公司业务比较分散,该企业根本无暇顾及子公司的经营,也无能力扭转局面,便把子公司的业务承包出去,只收取少量的管理费。尽管子公司都各自有房产,有的还有较好的租金收益,但因历史沉积的债务过多,净资产多为负值,主营业务收益也被债务吞噬,租金收益只能用来弥补人工成本,这样的局面造成子公司多数处于亏损状态。经济危机的出现更让子公司经营继续滑坡,资金链断裂,总公司不但收不到管理费,还要东贴西补解决子公司的经济危机,被压得喘不过气来。
总公司经过调研,果断决定对旗下十几家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把房产、厂房统一收归总公司,仅保留了几家与总公司业务相关的子公司,把其他子公司包括设备、存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债权债务等打包出售给有能力的承包经营者,净资产为负值的可以得到总公司免收一定期限租金的优惠政策。这样,通过资产剥离,保住了公司的主营业务,大大激发了接盘人的经营积极性,又解决了子公司的历史债务,公司不花一分钱,既把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子公司盘活,又保住了总公司的资产,使总公司从“负债门”彻底脱离出来。
招法五:利用破产重整重生
如企业浑身解数使尽,仍解决不了资金链断裂问题,而且因为借款利息、违约金等因素使债台越筑越高时,不妨考虑采用破产重整的方式寻求最后一线生机。
一般情况下人们总是将破产和企业生命终结联系到一起,其实,破产分两种方式,一种是破产清算,即一般人理解的“清盘”;还有一种则是破产重整,实质上是破产保护,破产法又被称之为破产保护法正源于此。
破产重整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县级市开发一个60多万平方米的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由于开发周期拖延太长,且铺开面过大,又涉及高利率向民间资本融资问题,结果拖欠天文数字的债务无法偿
还,在建设工程仅完成四分之一便面临资金断裂无力继续开发的窘境。
就该项目而言,的确是黄金地段的优良项目,如果项目开发完成之后,就能清偿全部债务且还有盈余,但假使没有后继资金介人,在纷纷涌现的高额诉讼压力之下,该项目必将烂尾无疑。
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赢接向法院提起了破产重整。程序提起后,破产案件统一由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所有其他诉讼中止审理、查封解除、利息停止计算,企业获得最长时间为9个月的破产保护序。在9个月的保护期内,企业拿出的“重整计划”只要能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就不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救活楼盘即可能实现。
可见,破产重整制度是一项有.效保护发生债务危机企业的法律设计,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利用这个程序可以在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一个缓冲地带,有效地避免被过早地解散清算,给破产企业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上海律师
不管采取何种措施谋求自救,一企业自救的根本性目的是为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不只是延缓企业衰亡的时间。因此,企业在采取自救措施之前,皆须做足准备:一、熟悉企业自身状况,包括财务状况、运营状况等;二、对企业发展作出科学评估和合理预测;采取适合自身发展的自救方案。
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时不应病急乱投医,只要能认清形势,自救方案合理,就有希望安然度过危机。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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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商业聚会中,吴先生先生结识了王小姐,这次接触中,两人聊得十分投机。随后的时间里,吴先生便不断找机会约王小姐出来喝茶。就这样,没过多久两人就坠人了“爱河。
2002年,吴先生在上海虹口区购买一套房屋,并顺利地取得房产证。因为工作繁忙,吴先生一直没有时间去装修房屋。转眼时间到了2004年。吴先生和王小姐共同出资对这套房屋进行了精心的装修,随后,两人就在这里同居,过起了甜蜜的小日子。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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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带着我再婚,继父有一女儿。3年前母亲突然因病去世。去年,继父凭工龄在郊区要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继父。后来继父立了遗嘱,决定由他自己的女儿继承新买的郊区房子。上海房产律师
我认为,购房时用我母亲的工龄抵扣了一部分购房款,因此新房子我母亲也有份,我有权继承属于母亲的那部分房产。请问:我的想法是否正确?上海律师
本案涉及的是享受工龄优惠所购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作出的《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中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律师
依照该复函的精神,你的想法是错误的。工龄优惠只能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不是出资,房屋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关键是看购房款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死亡一方的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就意味着不再有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健在一方的积蓄就是个人财产,所购买的房屋当然是他个人所有。倘若已故方的遗产并未分割,就意昧着夫妻共同财产依然存在,这就需要查清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你母亲去世后你们三人如未分割她的遗产,即需要查明你继父所用购房款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继父所用的购房款中包含夫妻共同财产,则对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那部分房屋,你享有法定继承权,你继父遗嘱中剥夺你继承权的那部分内容无效;如果购房款确实是你继父的个人财产,则他有权将整套房屋作为遗产留给自己的女儿。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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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不能再履行
posted on: 31/01/09 分类: 劳动合同法
我公司有一位从事上海市场销售的员工王某,他的销售业绩一直不好,公司于是提议和他解除劳动合同。恰巧此时赵某考虑到自已业绩不好。不如找其他工作,所以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劳动律师
赵某办完离职手续并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离开了公司。但一个月后,由于跑了十几家职业介绍所,都没有找到合适的新工作。于是,赵某又回到我公司,说自己当初跟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应当继续履行。请问:我公司有权拒绝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吗?上海劳动律师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公司已经与赵某合意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而订立,亦应由他们之合意而解除,订约自由和解除自由同为合同自由的内容。
劳动法中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即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前提下,可以作出与原来合同内容不同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也可以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双方当事人一旦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就产生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完结的法律效力。
因此,赵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后,公司已经与他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了。赵某主张劳动合同还没到期,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海劳动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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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婆婆在几年前去世了,如令房屋产权证上只有公公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房子面临拆迁,我想问我们作为子女是否有时房子的继承权,房屋拆迁我们有没有权利分房? 上海律师
首先要看房屋的性质,若被拆迂房屋是产权房,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虽然产权证上只有公公一个人的名字,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同时您婆婆也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有权继承。故您的丈夫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中属于您婆婆的份额。若您的丈夫继承了其应有的房屋份额后,作为产权人之一可以要求相应的拆迁安置。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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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徐先生在虹口区购买了一套126万元房屋,首付6万元,贷款120万元,月还贷8000元。一年后,赵先生与吴先生草签了买卖合同,以总价145万出售上述房屋。双方约定,为避税二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赵先生原购房时向银行按揭贷款118万元由吴先生负责每月归还,余款27万元程先生以现金方式支付。赵先生在收到吴先生支付的房款27万元后,将该房的产权证交给赵先生,该房也交由程使用。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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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证房屋买卖无效定金返还
posted on: 30/01/09 分类: 二手房纠纷
王某在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私下转让无产证房屋。买主刘女士甚感不牢靠,决定放弃购买,讨回定金。近日,上海某区法院判决张某和顾女士所签的定金协议无效,卖房人王某需返还定金2万元,房产中介公司则承担三分之一的补充赔偿责任。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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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与丈夫打算离婚,女儿归张女士抚养,但其丈夫只愿意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十八岁,届时女儿高中尚未毕业。张女士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孩子的抚养费该如何支付?上海婚姻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夫妻离婚时,正在接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的子女虽未满十八周岁,但正常情况下该子女毕业前将满十八周岁的,依据上海市审判实践,对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可以判决子女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毕业时止。
夫妻离婚时,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接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尚未毕业的,对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同意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子女抚养费问题的,一般按上海市审判实践会判决至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毕业时止;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一并解决持异议的,应由成年子女自行主张权利。上海婚姻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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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0年婚后搬入丈夫家中居住,但户口未迁进去。2006年我搬回父母家住。近日丈夫家动迁。动迁组认为丈夫是户主,我没户口不能被作为安置对象。请问: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拆迁入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因此,你虽然户口不在拆迁房内,但你8年前就因结婚在该房实际居住,如果该房屋是公房,你符合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形,你丈夫无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还是选择以价值标准调换房屋进行安置的方式,你都有权作为被安置对象获得补偿。
如果你丈夫选择的是以面积标准调换房屋的方式,那么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中的第六至八条规定,由于你在动迁房中没有户口,而且你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你父母的房子)并且居住并不困难,因此你不属于被安置人口。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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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动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房产律师
这个问题不能作简单的回答,要考虑的方面很多,比如,要看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动拆迁进行时是否夫妻两人均为安置对象。具体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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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共同出资购房后反悔能否将其除名
posted on: 23/01/09 分类: 权属纠纷
我们夫妻和儿子三个人贷款买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我们三个人的。原本说好是三个人我们出首付款,他来偿还房贷的,但是儿子至今房贷一分钱未还。现在我们夫妻二人又和儿子关系很不好,我想既然买房子的时候他一分钱没有付,就想把房产证上他的名字给除去,这样是否可以? 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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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正确认识公司法律顾问的作用
posted on: 23/01/09 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近些年来,各地都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但总体上看,这一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我认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顾问应做到如下几点。上海律师
一是要为公司创造价值
经常有企业法律顾问抱怨,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务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充其量也只是把企业法律顾问视为“打官司”时的“救火队”。
其实,作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企业法律部门,是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如通过起草修改和审查合同,节约和减少外包成本;通过参与企业决策,避免因不顾法律风险而盲目决策造成的重大损失;通过应诉、调解化解纠纷减少企业赔偿等。
此外,企业法律顾问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等维权诉讼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当领导一旦认识到这种价值时,自然就会对企业法律顾问重视起来。
二是要在“关门”的同时别忘了“开窗”
当今时代,企业管理层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都已经有所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如果只是简单地告诉企业这也有风险,那也有风险,这样也不行,那样也不行,是远远不够的,相反还容易遭到企业经营部门的埋怨,误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在“掣肘”企业的发展,最终引起企业管理层的反感,企业法律顾问也就更难有“作为”。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提示风险、指出问题的同时,更应当为企业找到规避风险、解决问题的出路,正所谓“关上一扇门,打开一扇窗”。
三是要握好手中的“金刚钻”
“没有金刚钻,难做瓷器活”。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面临种种棘手的“瓷器活”面前必须手握“金刚钻”,才能“游刃有余”、“手到病除”,这就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坚持孜孜不倦地学习,有博大精深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沟通能力。企业无论规模大小,法律服务都要坚持专业化、标准化,这不仅包括常用合同文书的审查、诉讼事务的介入、法律咨询事务的处理,还应包括建立一系列法律事务规章制度,履行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参谋的职责。只有坚持了法律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企业法律顾问手中才算有了“金刚钻”,企业法制工作才真正走上了正轨,也才能有效克服和避免与企业办公室或审计监察部门功能交叉、定位不清的弊端。上海公司律师
四是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全才
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任何一个环节都有法律规定。首先应当熟悉企业的情况,根据企业的特点加强特定领域法律知识的研究。其次,还要懂得经济,甚至要懂企业管理,只有将自身打造成熟悉资本运作、公司改制、劳动就业、知识产权、外经外贸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真正体现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价值。另外,还要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律师资源,与其联动,处理好企业经营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不断提高自身能耐。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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