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改建浴室漏电房客身亡被判赔偿
posted on: 28/02/09 分类: 权属纠纷
房客洗澡时遇浴室漏电,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判决自改建房屋的房东承担全责,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尸检费等51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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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配偶离婚,应征得军人的同意
posted on: 27/02/09 分类: 离婚婚姻法
处理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既要保护军人一方的婚姻权益,也要保护军人配偶的婚姻权益。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清求权的一种限制规定,体现出我国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上海婚姻律师
保护现役军的婚姻是由军人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祖国,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于现役军人的利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以免涣散军心,瓦解斗志。这种特殊保护是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是巩固部队、巩固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是拥军优属的重要内容。坚持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符合革命军人的利益,也符合现役军人配偶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具体内容有:
(1)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以及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凡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的特殊规定。
(2)妥善处理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问题。凡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没有什么重要原因而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配合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如果过错‘方在军人,或者过错主要在军人一方,或者军人…方虽无过错但感情确已破裂,经做调解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而应该离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取得军人同意,准予离婚。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在贯彻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原则的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也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
能做到既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又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3)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不必征得军人同意。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旋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离婚问题的处理。对于此类离婚纠纷,一般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和好无望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向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后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5)依法惩处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如与军人配偶通奸、姘居、重婚,等等。处理这类案件应该先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然后再根据夫妻关系具体情况处理离婚问题。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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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符约定可减付物业费
posted on: 27/02/09 分类: 物业管理纠纷
王先生因欠交800余元的物业管理费,被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某区人民法院以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与约定的标准存在差距,物业公司应依法减收物业管理费为由,判决王先生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657元。上海房产律师
王先生是上海某小区一房屋的业主。2006年7月17日,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自2006年7月18日至2011年7月17日止;按0.95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物业费;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万分之一加收违约金。2006年8月18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原来的5年改为1年,期满前3个月,双方再协商续签事宜。物业公司同意将物业费调整为0.75元每月每平方米。
物业公司在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后,业主王先生却拒绝交纳2006年7月18日至2007年7月17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共计876.45元,因此物业公司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及滞纳金22.85元。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辩称:小区没有保安,外来人员可以随意出入,人防和小区出口也被物业公司出租,我们长期生活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小区公共照明坏了,物业公司也不修理;绿地杂草丛生,
小区垃圾没人清理;家里设施坏了,都是自己修理,因此不同意支付公共照明费、保安费、绿化费、垃圾费。对上述物业管理存在的瑕疵张先生提交了相应证据,物业公司虽然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和谐社区、良好的小区环境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同建立、治理和维护。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物业管理义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作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协助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通过每个业主自身的行动,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小区环境和氛围。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其应按照约定和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为全体业主提供符合约定标准以及行为标准的服务;王先生作为业主应当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以便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庭审中,王先生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约定,物业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故对王先生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鉴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与约定标准存在差距,王先生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应依法减收,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物业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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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后顺延不缴物业费属于违约
posted on: 27/02/09 分类: 物业管理纠纷
在上海的一个小区里,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合同已经到期,但业主委员会没有选定新的物业管理部门,物业公司仍按照原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业主王先生以物业管理合同已经到期为由不再偿付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被法院一审判决偿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上海房产律师
2001年9月,这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该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2000年12月起至2002年11月止;物业管理费按季向业主收取,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按日加收滞纳金。此外合同还对管理事项、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等内容均作了约定。
合同生效后,物业公司开始按约履行管理义务。王先生在人住小区后,自2003年6月起至2005年6月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王先生发出催付通知后,王先生仍未付款。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偿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偿付滞纳金。物业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向王先生催讨物业管理费的挂号信凭证,证明曾向王先生催讨过物业管理费。
王先生则认为,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经到期,合同已没有效力,不愿偿付物业公司要求的物业管理费。王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一张邮政汇款单,证明自己已支付2005年1月到10月的物业管理费用。
判决
法院查明,2001年9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拟通过招投标形式重新选任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一直未能顺利进行,目前物业公司仍是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仍然在按照原《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
法院认为,合同的期限虽然已经届满,但业主委员会没有选出新的物业管理部门,也没有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以原合同的标准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应视作双方对原合同的顺延。王先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后,理应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付款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偿付滞纳金。王先生在审理过程中通过邮政汇款方式支付了2005年1月到10月的物业管理费2888元,扣除这部分费用后,法院依法判决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2003年6月到200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5000余元及滞纳金6000余元。上海物业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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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posted on: 27/02/09 分类: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海离婚律师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上海婚姻律师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时,应当做好调解工作。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上得到合理的解决。如果当事人有争执,法院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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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posted on: 27/02/09 分类: 离婚子女抚养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我们在代理婚姻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本律师认为,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主要是:上海婚姻律师(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因为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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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posted on: 27/02/09 分类: 离婚婚姻法
在父母双方的姓氏不同(包括音同字不同)的情况.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不是必须随父亲的姓氏。这是男女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具体实这一规定应该破除重男轻女的封建宗法观念。上海婚姻律师
依据1951年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在父母的姓氏不同的情况下,随父母哪一方的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父母双方就此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以子女自己表示的意志为主。在子女年尚幼无表示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从民间习惯,其出生时所用的姓氏以后不宜改变。父母离婚以后,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经成年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决定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没有使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子女成年以后可以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子女成年以后,有权依法保留或者变更原有的姓氏,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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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条件骗取的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无效
posted on: 27/02/09 分类: 离婚婚姻法
其婚姻关系无效。
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男女两性的结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则属于违法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上海律师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的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自婚姻法律制度出现后,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通过法律手段为婚姻的成立规定必须符合的要件。凡符合结婚要件的结合才被赋予婚姻的法律效力;合法的结婚行为是婚姻关系借以成立、夫妻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赖以产生的基础。尽管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婚姻制度不同,婚姻立法不同,但是,要求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则无一例外。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的规定是全面防治违法婚姻的客观要~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
第一,重婚的;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三,篓前享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釜的’;磊心’禾达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蛩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诊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侍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结婚时尚未治愈。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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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一夫一妻,应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我国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为原则,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上海婚姻律师
禁止重婚是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通例。重婚的,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离婚的理由(这里是指重婚者的配偶诉请离婚的情况,而不是指重婚者本人诉请离婚的情况)。在刑事上,犯重婚罪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是重婚行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与有配偶者结婚的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不是重婚罪的主体。后一种情况,往往是因有配偶一方的欺骗、隐瞒而造成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当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事实上的重婚)。凼此,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亦应按重婚论处。
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包二奶”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如果包者和被包者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自应按重婚处理;即使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应采取必要的法律对策。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原则的力度。首先,将1980年(婚姻法>中的“禁止重婚”,修改为“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二奶”等行为当然属于依法禁止之列。其次,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再次,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失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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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方案买房谁拥有继承权
posted on: 26/02/09 分类: 权属纠纷
我家按照九四方案买了套房子.当时钱是我丈夫出的。房子产权证上也是我丈夫的名字。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公去世后.其他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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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长期空置不能拒交物业费
posted on: 26/02/09 分类: 物业管理纠纷
今年65岁的刘先生夫妇住在上海市某小区。前年,老两口到远在澳大利亚的女儿家休养了半年。
去年8月,刘先生夫妇回国。随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就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刘先生认为,他和老伴一年多都不在家,家中都无人居住,不应该交物业管理费。于是,刘先生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上海房产律师
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将刘先生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业主刘先生应该交付拖欠半年的物业费。
本案中,虽然业主刘先生的房屋空置了一年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的工作量。小区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物业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不让业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上海房产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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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周” 可适当减交物业费
posted on: 26/02/09 分类: 物业管理纠纷
5年前,陈女士在上海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入住后不久,物业公司将楼房的消防通道用作垃圾通道,而且乱停车、设啤酒销售摊位等现象让陈女士很不满意。多次反映无果的情况下,她干脆就拒绝交物业费。
去年7月,由于多次催促无果,小区物业公司将业主陈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交付40个月的物业费。 上海房产律师
庭审中,陈女士拿出了有利证据——当时拍下的照片,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
上海某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物业公司要求的物业管理费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扣减比例根据实际违约情况确定为30%,陈女士须交40个月物业费的70%。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因此,本案中的业主陈女士既然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就要承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即使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业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但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在服务瑕疵范围内减收一定的物业费。上海房产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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