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龄童溺亡河道 物业、房产商无责
posted on: 31/03/09 分类: 物业管理纠纷
风景优美的小区景观河,却是年仅9岁的小孩丧命之地。承受了白发人送黑发人悲伤的父母,将大部分责任归咎小区物业和房产商身上。究竟小孩的不幸是物业、房产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孩子的父母未尽监护责任呢?是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丧子之后引发的责任之争作出了一审判决。上海物业律师
9岁的铭铭是张先生和施女士的独子,2007年,张先生在上海松江区一花园小区买了一套住宅。2008年7月的一天上午,刚放暑假的铭铭在小区内的景观河边玩耍时不慎溺亡。张先生和施女士认为小区景观河两岸没有安全防护栏,是开发商的规划设计有缺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有不足,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先生和施女士以侵犯生命权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万余元。
被推上被告席的上海某物业公司和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小区内的河属自然河道,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时对河道进行了整治,并经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检,河道与小区道路之间设置了三重隔离带,在小区桥上设置了防护栏。物业公司又在河道旁没置了多处警示标志占,小区保安按时巡逻。事发后j,小区保安立即进行了施救,物业公司已完会尽到自已的责任的责任,本次事故的发生时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造成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中,物业公司及房地产公司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各补偿张先生夫妇一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阿道是一然河道,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小D区时,经有关部门批批,对河道进行了整冶,考虑到河道的安全,房地产公司在河道与小区道路之间设置了防护隔离带,在过挢处设置了防护栏,因此房地产公司已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被告物业公司在河道旁设置了多处安全譬示标志,定时安排人员在小区内巡逻,并在事发后积极营救,充分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张先生夫妇来尽到对孩子监护职责所致,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没有过错。据此,上海松江法院判决张先生夫妇败诉,支持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自愿各补偿张先生夫妇一万元。上海房产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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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在幼儿园摔伤谁该担责
posted on: 31/03/09 分类: 民事纠纷
请问上海律师我的孩子在幼儿园里和同学玩耍时腿摔伤了,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责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幼儿园在看管、保护幼儿过程中存在疏忽照顾等过错的,则学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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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是2005年结婚的,结婚前丈夫首付三成共30万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的是他的名字。婚后我们一起还清了房贷,现在我和丈夫感情不和要离婚那套房子价值已经翻了一倍。房子七成的贷款都是我们两人一起还的,那么分房子的时候是不是先扣掉丈夫的30万首付,余下的由我和丈夫一人一半?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高院司法解释曾明确,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货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余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债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于以返还。
就您的情况而言,争议房屋属于:您丈夫个人所有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就您参与清偿的金额,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您有权要求丈夫予以返还。例如: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货款人民币70万元,其中35万元尤属于:您参与j清偿的部分,若您丈夫出卖该房屋,房屋价款中应返还人民币35万元。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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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提亡父存款需证明是唯一继承人
posted on: 27/03/09 分类: 离婚婚姻法
父亲意外死亡,儿子想把父亲存在银行里的11万余元取出来,却因不知存款密码而被银行拒绝。儿子多次与银行交涉均未果,于是将银行告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其父亲生前的存款共11.65万元。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近日对这起特殊的法定继承纠纷案进行了调解。合同律师
据上海市民刘先生诉称,其父于今年1月5日意外身亡,生前曾在某银行有存款11万余元。因为父亲系意外死亡,未能将存款密码告知他,刘先生曾多次与银行交涉,要求取出父亲的存款,均未果。因此他起诉要求银行支付其父亲生的的存款共11.6S万元。
银行表示,刘先生的父亲确有一笔存款,但是刘先生无法证明他是死者的唯一继承人。只要法院能够查实刘先生是唯一的继承人,银行愿意将存款支付给刘先生。
法院在查实刘先生是唯一继承人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近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银行支付刘先生其父亲存在银行的存款及利息。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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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不能欠缴物业费
posted on: 24/03/09 分类: 物业管理纠纷
2006年10月,为了给家人更换一个更加宽敞的生活环境,上海市民刘先生购买一套位于虹口区的房屋。
2007年5月,他接到入住通知。在物业公司带领下,刘先生领取了房屋钥匙,并一同进行质量验收。来到自己的房屋后,发现有房屋质量问题如存在防盗门变形,卧房的门框有大面积油漆脱落、变形和开裂,而且墙面已经有部分裂痕、卫生问地面倒坡、阳台门无法闭合等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当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将进行维修,于是刘先生就安心地收房了。但入住一年后,物业公司依然没有履职,没有采取任何维修措施。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刘涪东拒绝支付物业费。
去年7月,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业主刘浩先生到了上海虹口区法院。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表示,该业主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的范围,否认做出过维修的承诺。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质量问题非物业公司的责任,而且业主对于自己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于是,法院判处业主刘浩东按照要求补交拖欠的相应物业费。
上海物业律师点评
从权利义务上讲,房屋质量不合格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而在很多情况下,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一旦发生纠纷,物业公司往往不愿承担责任。正如本案中的刘先生一样,很多业主往往对于他们之间的责任划分意识比较模糊,尤其对物业公司的承诺缺乏书面固定的意识,这样在维权中往往就遇到挫折。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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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害因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判赔2万元
posted on: 23/03/09 分类: 物业管理纠纷
2005年2月2日上午8时许,李先生正推开家门准备外出。忽然,从门外冲进3个陌生人,不由分说把李先生推进门,一顿暴打,将李先生打得不省人事。随后3名歹徒伪装好现场后,从容离去。上午9时许,小区物业保安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叫了出租车将李先生送至医院抢救,可惜已经回天无术。上海物业律师
2005年6月。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名歹徒刘伟、刘奇和赵劲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2年。
该案3名歹徒虽被绳之以法,但死者的七旬老母认为。小区物业对儿子的死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2万余元。
法庭上,原告死者李先生的母亲认为,李先生居住的小区是高档住宅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物业公司也是上海市比较知名的公司。正因为如此,物业公司应当有义务监控小区内各公共地区及主要通道.但3名歹徒却在毫无阻挡的情况下,顺利突破门禁系统,径直到达李先生所住的8楼,并在803室门外等侯了2个小时,伺机作案成功。故李先生的被害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保安义务具有密切联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李先生的死亡并非物业公司的行为所致.且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与3名歹徒的犯罪行为没有必然关系。保安人员在遇到现行的犯罪行为只有制止和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采用盘问、查看居民身份证等强制手段来对付小区业主或来客。
此外,物业公司也从未承诺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被害人的遇害是因其个人恩怨引起的,案发当天小区保安接到报警铃后,及时—赶至案发地并向警方报案、呼叫车辆、送李先生去医院救治,已尽了义务,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李母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李先生之间构成物业管理关系,物业公司应按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时所管辖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日,虽然有处于上班早高峰的客观因素,但安保人员对于未使用Ic智能卡进门的刘伟等3名歹徒,未能做到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警觉度,对大堂进出人员也来仔细观察,物业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作出上述判决。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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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乘客可以选择赔偿责任人
posted on: 22/03/09 分类: 交通事故
出租车正常行驶,由于被其它车辆撞击而造成车内乘客神经功能障碍的十级伤残.该乘客的伤残后果究竟由谁承担?上海市闸北区法院作出出租车公司赔偿乘客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合计8.o4万元的一审判决。上海律师
07年lO月30日,乘客周先生乘坐的出租车沿浦东大道西向东直行至友林路路口时,与外地一辆卡车发生碰撞,导致周先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外地卡车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周先生被送至附近的东方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挫裂伤、左眼挫伤、左眼睑挫裂伤。去年lO月3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周先生伤残程度作出评定,鉴定意见为周先生构成十级伤残。出租车公司对鉴定报告无异议。但要求肇事车辆共同赔偿。周先生认为,自己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已经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应由出租车公司赔偿,至于出租车公司与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住应该另案处理,不是本案处理范围。
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被告之间确系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受伤且没有过错,故应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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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
posted on: 21/03/09 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上海市民刘先生没想到,自己的新店还没开张却在装修时闹出了人命,还惹来一桩官司——装修队请来的钻孔工在作业时不慎触电身亡。日前,死者家属将店铺业主、租赁者和装修队老板一起告上了法庭;昨天,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事判决各方责任比例分别是:死者50%、装修队老板40%、装潢工程发包人10%。上海合同律师
刘先生租赁了两间商业用房,去年8月。他把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了装修队王老板。王老板找来“马路装修队”钻孔工李先生和张女士夫妇,负责钻墙洞事宜,当天,李先生和张女士就带着自己的钻孔机器来到作业现场,按照孙老板画定的圆圈进行钻孔。
下午4时30分,张女士发现丈夫李先生不幸触电身亡。
日前,死者的家人将门面店房主、租赁人、装修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损失共计27.72万元。上海律师
张女士认为,装修队王老板作为室内装潢承包人,曾雇死者沿其画定的标记进行墙体钻孔,而其指定的标记线又恰恰与室内电线重合,直接导致李先生因切断电线致触电身亡。租赁门面店的刘先生明知孙老板没有室内装潢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对方,应与装修队王老板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店面房内电线排放混乱,房主也应承担补充责任。
租赁人刘先生辩称,李先生与王老板之间是承揽关系,李先生是在承揽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触电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房东则认为,房屋是毛坯房,电线线路均由开发商设计,不存在线路混乱的情况。
上海嘉定区法院法官认为,李先生作为从事钻孔业务的人员,应在钻孔前检查钻孔位置有无安全隐患及设备是否完好,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但李先生疏忽大意,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李先生有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王老板作为装潢承包人,对装潢现场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但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此,其负有过失应担相应责任。刘先生将装潢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王老板,致使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作为承揽关系中的定作方,利先生选任孙老板作为承揽人的行为有有过失,也应担责。张女士称房东的房屋线路混乱,缺乏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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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动车停超市停车场非保管合同
posted on: 21/03/09 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王先生从超市购物出来.发现停在超市免费停车场的助动车被盗。于是,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这一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超市无责。上海合同律师
去年11月23日下午。王先生骑着一辆助动车去上海某超市购物。在进入超市前,王先生特地将车停放在超市停车场的指定位置并锁上车锁。等王先生购物后取车时,发现车辆被偷,随即报警。
嗣后朱先生与超市交涉,认为停车场由超市负责管理,超市停车服务是其提供购物服务的一部分,而自己作为消费者去超市购物,合法财产应当受到保护,故要求超市赔偿。而超市则认为,双方并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且超市在告示牌上明示,停车免费,本公司不负管理之责。不同意王先生的赔偿要求。今年2月,朱先生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助动车或等值价款2299元。
法院认为,超市停车场所的告示脾上明确规定停车场免费停车,贵重物品自行保警,由此可以认定,停车场仅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朱先生在停放车辆后,超市也未收取警理费,故双方未建立保管合同关系,朱先生车辆失窃,要求超市赔偿,于法无据。据此,法院驳同了朱先生的诉请。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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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青浦名女门”
posted on: 20/03/09 分类: 离婚婚姻法
近日,“青浦名女门”事件正在网上热传。从一名男子发布的文章可以看出,该男子不满被女友抛弃后,便在网上开通博客,对“女友”进行辱骂。并张贴一些色情照片及“女友”的手机和家庭电话住址等。
近日,一个帖子在上海某论坛引起关注,在此之前,被网友冠以“青浦名女门”事件。经过搜索发现,今年1月25日和29日两天,相似内容在上海青浦地方论坛以及全国各大网站或BBs论坛多以博客的形式发布,从称谓看,发帖者是一名男子。
博文中该男子对一女子极尽辱骂之事,还介绍该女子名叫 “静静”(化名),并公布了静静的家庭地址与手机、固定电话等。通过众多帖子,网友才了解到,原来该男子不满静静另有男友后,提出分手,于是在网上予以辱骂。
不仅如此,该男子还公布了几个QQ空间,在其中发布了一些色情照片,以及静静的生活照。按照网上留下的电话,三个手机号码中,有两个处于关机状态,一上能打通。该男子自称是静静的现任男友韩某。喊了他的名字后,该男子非常惊讶地表示, “我的名字你也知道啊?!”并笑称成了名人。对于色情照片,他表示已经看过了,不过不是静静本人。之后很快挂断电话。
再次拨通时,该男子终于将电话转给静静,但静静除了确认网上信息外,只是表示早已知晓,但已不上网很久了。
静静男友韩某的姐姐称静静与其弟弟已谈恋爱两三年,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她说,发帖男子是静静的前男友,曾相恋四年,因不满被甩,心中不平,便发帖发泄。而在回答“对该帖子有何感受时,韩某插话说早已麻木。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认为,该男子的行为侵犯了静静的名誉权,当无争议,网络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说:“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该男子对静静造成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他建议,如果静静的生活因此受到影响,她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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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婚后成立了一家公司。在登记注册时,记载的出资情况是丈夫 150万、我50万,当时也未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属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而今,我们因感情确已破裂准备离婚,但就公司股份问题争执不下,丈夫认为应按登记注册的出资比例,他享有四分之三,我享有四分之一;而我则认为全部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占一半。请问:上海合同律师如何划分更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只要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前提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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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及《禁止传销条例》对直销及传销分别做了区分。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上海律师
直销指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
传销的明显特征:首先,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其次,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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