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如讨回欠款
posted on: 30/09/09 分类: 民事纠纷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判断欠款公司属于什么情形的逃避债务。如果欠款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确已故意逃匿,查无下落,则属于恶意合同诈骗,公司应该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经过。
但是,在IT业界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股东同时运作着几家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可能并没有主观诈骗的故意,但其巧妙地利用了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特点,当其控制的任何一家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的时候,故意不去申请年检而由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借此逃避债务。上海律师
那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就不再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仅仅是意味着公司丧失了营业地位,但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依然存在;所以,还是可以起诉欠款公司’。
同时,不同的地方法院对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程序做了补充性解释,如在北京,x公司可同时起诉Y公司及其股东。当然,这种情况下,应该先委托律师查询欠款公司的股东,如果可以查询到该股东还有其他投资行为,那么起诉其股东,追回欠款的可能性必然大大增加。在上海营业执照被吊销可以起诉该公司股东要求其中公司进行清算,如该公司经清算后有财产,就可以用该财产来承担债务。
另外,在签署合同时,要求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也是效果极好的一种方式。当然,由于担保是法律含义比较复杂的行为,如要增加担保责任条款,最好由专业人士拟写。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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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社会财富的大幅增加,公众个人持有财产的数量也日渐增多,“遗产争夺大战”也就上演,在经济发达的大都市上海,普通百姓的遗产继承纠纷也屡见不鲜。
围绕着遗产继承的种种问题,在遗产继承案件上有着丰富操作经验的上海婚姻律师进行了详细解答。他提醒市民:在同财产密切相关的继承问题上碍于面子、感情用事也往往是继承纠纷产生的根源,或许按章办事能更好地避免继承纠纷,保持亲属之间的和睦。
疑问1:儿子200万家产为何父母只分到50万?上海婚姻律师
释疑: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要区分
家住上海的老秦夫妇的儿子阿强因心脏病突发去世。阿强生前留下了房产、车子和一些储蓄,共计200万元左右的家产。然而在遗产分割的时候,儿媳阿琴拿到的却比他们老两口加起来还要多,难道父母的养育之恩,就比不上夫妻恩情吗?
上海律师表示,这是老秦夫妇的误解,在遗产继承问题上,要弄清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
从法定继承关系上来说,继承人首先要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
以阿强为例,他上有父母,下有独子,还有妻子,那么他的遗产应平均分为四份,老秦夫妇、阿琴和儿子各占一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拿走50万元。阿强死亡时遗留的家产,虽然主要由阿强赚得,但因为是在与阿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强死亡时家产价值2()0万元,那么其中100万元是属于阿琴的,应先予以剔除,剩下的100万元才是阿强的遗产。也就是说,老秦夫妇、阿琴和儿子只能对阿强100万元的遗产进行平均分配,即每人分25万元。,
疑问2:儿媳和女婿是否有继承权?
释疑:丧偶儿媳、女婿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家住上海的 老王老伴多年前去世,留下老王和两个儿子。大儿子王春于10年前遇车祸不幸去世,其妻张氏自丈夫死后一直尽心侍奉公婆,并且至今未改嫁。老王的小儿子王秋远在海外,孝顺的他虽不能长伴父亲左右,但会时不时寄些钱供老王使用。之后,老王不幸去世,在分割遗产时,张氏认为自己多年侍奉公爹,遗产不应只由老王的小儿子王秋独得,自己也应该分得一份。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张氏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一规定。
疑问3:儿子比老人先过世遗产怎么继承?
释疑:由儿子的子女代位继承
上海陈老伯有三个儿子,大JL子陈迪因癌症英年早逝,走在了陈老伯前面。陈老伯去世后,陈迪的爱人提出,陈迪的独生女儿也应有权利继承爷爷的一份遗产。
上海律师表示,陈迪爱人的请求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继承法》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案中,陈迪的女儿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获得原本应由其父亲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之所以不列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是因为我国继承法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律师提示:多个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
上海律师解释,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办理后生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便有了法律效力。代书遗嘱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最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一起在遗嘱上签名。另外、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也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适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要撤销公证遗嘱,只能另立公证遗嘱。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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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手房律师支招防毁约
posted on: 28/09/09 分类: 二手房纠纷
由于房产交易的特殊性,从看房、预订、签约、交付和过户,往往短则一月,长则半年一年,而不断在变动的房价,难免让卖房人心里不平衡,各种各样的毁约招数便施展了出来。近几个月由于卖房人毁约产生的诉讼大幅度增加。
l 为此,笔者归纳出几种主要毁约手段,上海二手房律师给您支招。
直接毁约赔偿型对策:约定高额定金
今年5月,小张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买卖双方谈好房价100万元整,小张要支付定金5万元,但房主却表示相信小张买房的诚意,只要求小张付5000元就可以了,谁知一周后,房主却表示因为房子涨价,决定不卖房了,愿意双倍赔偿小张定金1万元。小张虽然白拿了5000元,却错过了低价买房的时机,心里总觉得很窝囊。
上海二手房律师支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只成立定金合同并交纳了定金,但并未签订主买卖合同的,卖方可以用双倍返还定金的代价解除合同,买方可以用不索回定金的代价解除合同。因此,请求中,房主以多付一倍定金5000元的方式和小张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买房人要想避免这样的风险,一方面可以要求与卖房人订立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订立主合同的方式避免卖方毁约,另一方面.买方可以支付高额的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最高可以合同总价的20%。
亲属配合抬价型对策:让全体共有人到场
小赵和房主在中介公司的组织下,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赵也付了首付款,可是不久后,房主的妻子却到中介公司大吵大闹,声称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房主卖房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是无效的,虽然小赵和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清楚地记得,几次到房主家看房,他的妻子都在家,但现在她却矢口否认了,此时,房主也适时地表示,如果能再给他妻子几万元,他们还是愿意卖房的,最终,小赵多花了5万元买下了此房。
上海二手房产律师支招:我国婚姻法规定,像房产这样的重大的夫妻财产需要处置的,应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本案中,小赵明知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的名字,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却只让房主一人签字,这样的交易行为是无效的,所以,买房人买房一定要持房产证,一定要和房产证人登记的房主签订买卖契约才有效,如果房屋是多人共有的,应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同意售房,这样的买卖行为
才有效。
拒绝配合过户型对策:合同约定过户时间
小王和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在约定的过户日期到了房主却拒不配合小王过户,并明确告知小王房子卖亏了,想要配合过户可以,但要再给2万块钱,最终小王只好再付给房主2万元。
律师支招:就房产而言,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必须买卖双方共同到场进行交易才有效,而买卖双方配合过户,却是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本案中,房主以拒不配合过户让买房人额外支付款项,其行为显然属恶意违约,变相敲诈。作为买房人,一方面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到房产局办理过户的准确时间,并约定一方不配合对方过户应承担每日产生的违约金,以此威慑卖房人,另一方面,如果卖房人确实拒不配合过户,买房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限令日期勒令卖房人配合过户,如卖房人仍不执行,买房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直接向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一房二卖欺诈型 对策:起诉并及时财产保全
老赵看中了一套房,和房主签了协议,付了首付就住进了该房。到了约定过户的时间,房主以配合过户为条件要求老赵加价,老赵认为自己已经住进了房子,而且只付了首付,是否及时过户对自己影响不人,所以没有理睬。谁知几个月后,突然有人敲门拿着房产证要求老赵搬家,他这才发现,原房主已经加价把房屋卖给他人了,而老赵自己虽然抱着和原房主签订的合同和收条,却只能搬家了。
律师支招:就房屋买卖而言,最重要的不是交房,而是过户,只有过了户领了产权证,这样的房子才真正属于买房人所有。本案中,老赵虽然住进了房子,但是后来的房主有权以产权人的身份要求老赵搬迁,而老赵虽然购房在前,但由于无房产证,只能搬离房屋,去找原房主主张权益。所以,买房人在没有房屋过户的情况下,不能持坐等和无所谓的态度,应
尽早催促房主过户,如房主拒不过户并流露出一房二卖倾向的,买房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房主将房屋过户他人,以确保买房人将来胜诉后能顺利办理房产过户。 上海律师 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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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业务合作应作风险评估
posted on: 24/09/09 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x公司是一家销售IT产品的分销商,经朋友介绍与Y公司洽谈合作。由于是初次合作,x公司商务部要求Y公司出示营业执照,Y公司遂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提交给x公司。x公司看到其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金是500万元,考虑之后与Y公司签署了买卖合同,并在收到30%预付款后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
货物交付后,Y公司开始还主动与x公司联系,说可能会拖一段时间付款。后来Y公司的主动沟通越来越少,不久之后,Y公司的联系电话就提示停机无法接通。
惊慌之下,x公司委托律师处理此事。律师受托后派人去Y公司的办公场所,发现已人去楼空。进一步调查得知,Y公司在签署合同时,由于未及时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上海公司律师
公司间业务合作应作风险评估
上海公司律师认为,x公司的最大问题在于:该公司商务人员在进行资信调查时,缺乏完整的法律风险评价体系。因此尽管进行了初步调查,效果却适得其反。
首先,Y公司出具的是营业执照正本,商务人员并不了解,公司的年检信息是登记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的,而公司未参加前一年度年检的法律后果是:工商部门将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公司不得从事经营性业务。也就是说,Y公司本来就没有资格签署买卖合同。
其次,企业的注册资金不等同于企业实力。注册资金指的是企业设立时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也包括非货币的出资。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企业可能耗费了注册资金,账面净资产及流动资金很少,或者是亏损。
也有的企业在成立时注册资金非常少,但由于经营得法,反而资金实力雄厚。所以,单纯用注册资金衡量企业实力是不客观的,应该配合公司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其他可能提供的法律和财务资料综合考虑和评价。
再次,对于首次合作的客户,如果缺乏更有效的信用评价途径,建议企业至少委托律师到工商部门调查其完整工商档案,以了解客户的初步信息。
可以说,工商调查是最基本的信息调查的途径,但很多企业甚至不知道工商档案包括什么内容,以至由于缺乏有效信息而导致损失。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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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posted on: 22/09/09 分类: 夫妻离婚
“咚咚咚f'’凌晨3时,有人敲二环路南四段某小区17楼一家住户的门。业主隔门问:“啥事?”门外的人说: “请问你是不是XXX奥迪车的车主?”业主回答:“不是。”随后,门外的人又开始敲1704的房门。敲了几分钟后,屋内终于有人网应:“哪个?”屋外的入网答: “我是小区保安,你是不是×××奥迪车的车主?”屋内的人回答: “什么事情?”屋外的人说: “你的车被一辆运渣车挂了,我们把司机挡了下来,麻烦你出来处理一下。”上海律师
其实门外的人并不是小区的保安,而是商务调查公司的负责人贾仲生。屋内的人并没有开门而是报了警,警察随后赶到。一名中年男子开门出来并很快关门,这时一商躲在楼道里的一名少妇冲了出来,要求男子把门打开, “因为屋里有第三者”。男子并不开门, “怕她在屋里闹,希望到派出所解决。”双方随即发生了抓扯,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被带到了派出所。
当天上午,这名少妇再次来到小区。有人告诉她,清晨5时许,那名男子打电话给他,在1704接了一名年轻女子出小区。
少妇名叫郭琳(化名);当时在屋内的是她的丈夫王夏(化名),现经营着一家策划公司。郭琳曾在网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一个丧尽天良不择手段抛妻弃子的歪博士XX》的博客文章,文中用非常煽情的语言详细讲述了他们夫妻俩曾经很相爱,并且她在丈夫遇到困难时向亲戚借钱甚至卖房支持他。后来丈夫在事业上有了起色,却在外面有了其他女人还要跟她离婚,导致她现在带着儿子过着非常艰辛的生活。该文在网上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很多网友跟帖谴责王夏。
这起原本普通的离婚,因为一份协议变得特殊起来。
2008年8月23日,郭琳夫妻签订了一份约定: “如果再发生婚外情和提出离婚,就赔偿郭琳人民币一百万元。”私家侦探称,他们曾拍到王夏与另外一名女子挽手看电影的照片。
“现在这个时代,勾肩搭背都是很正常的事情。”王夏对记者称,妻子叫私家侦探调查他的行为让他觉得很愤怒。他承认自己之前有过一段婚外情,因为夫妻俩结婚后经常打闹,妻子性格很偏执。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后,考虑到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将来,不想再和妻子闹下去,自己也想收心好好过日子,于是签订了那份约定。后来因为妻子不善待他的父母让他很伤心,于是打消了他继续和妻子过下去的信心。但王夏否认了自己现在有婚情: “自己写的约定,自己肯定知道后果,绝不可能在离婚前搞这些。”
有上海律师认为,如果私家侦探是通过正常手段所获取的两人在公共场合亲昵的照片,可以成为证据。但在诉讼过程中,能否被法院最终认定还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官的判断。
项 该律师认为,若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则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这样庞大的赔偿金额能否被全部支持,还是有赖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官依据双方证据所做出的最终判定。
也有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对于夫妻忠诚约定引发的赔偿案业界存在一定争议,也出现过不同判决:2002年上海某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因婚外情而引发的
“夫妻不忠赔偿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判令违反约定的男方支付赔偿金,但上海市高院并没有支持该协议。
2007年8月27日,河南某法院也审理了类似案件,一审判决不忠的男方赔偿,但不是从夫妻忠诚约定的角度,而是从女方精神损害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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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丢借条如何防赖账
posted on: 19/09/09 分类: 民事纠纷
作为债权人一旦将借条遗失,就不要仓促向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对方觉察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自认倒霉,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 那么借条遗失了,有没有补救措施呢?还是有的.你可根据相关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上海律师
首先是千万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让对方觉察借条已经丢失;
其次,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通常债务人较易接受这个要求;
第三,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四,委托代理人与对方接触,做好谈话笔录。对方在没有觉察借条丢失的情况下,往往认账,他会把精力集中到能否还债的理由上。
以上尽管是间接证据.和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相信能打赢法官。上海合同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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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虹和张强(均为化名)相识没几个月就结婚了,可小两口的幸福生活只维持了两年,由于张强经常夜不归宿,刘虹提出了离婚。婚前,张强有两套私有房屋,离婚时,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的正式离婚协议约定房屋由刘虹使用。可是,当刘虹要求张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张强却玩起了“文字游戏”。
他认为,离婚协议上只是说明将房子给刘虹使用,不是说房子就归刘虹。这对小夫妻的房产纠纷一闹就是7年,日前,法院终审判决,房屋归刘虹所有。上海婚姻律师
小两口婚后居住的房子是张强婚前购买的私有房屋。2002年两人协议离婚,张强在亲笔书写的离婚申请报告中明确表示,愿意将自己房产的50%分给刘虹,当时张强名下有两套私有房产。随后两人到民政局签署了正式的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使用一栏约定“坐落在天津市塘沽区某小区私产房贰间由刘虹使用。于2()02年6月5日将此房腾空,交刘虹使用,并于协议生效后15天内办结一切手续。”为尽早过户,刘虹曾多次要求张强协助办理,张强均以太忙为由推托,一拖就是五年多。
离婚后刘虹一直在两人原来生活的房子里居住,双方为过户一事多次发生争执,无奈之下刘虹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张强闯入刘虹家中,以2002年的协议约定只同意其使用房屋并非房屋归其所有为由,逼迫她签署《还房协议》。刘虹只能依照张强的要求书写。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与刘虹协议离婚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的离婚申请报告内容为: “张强同意房产分给刘虹50%”,该报告应视为张强对其财产所有权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刘虹离婚后一直居住于诉争房处。根据被上诉人书写的离婚申请报告并结合离婚协议书,能够认定被上诉人已同意诉争房由上诉人所有。另外,“还房协议”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以不还房将该房卖掉相威胁的情况下与被上诉人签订,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被上诉人关于诉争房由上诉人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并最终判决刘虹所有。
上海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一定要用词准确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约定是否就是“使用权”的约定。2002年,《物权法》尚未颁布,而民政局的正式离婚协议上有固定条款标明房屋由谁使用,当时的民众对居住权、使用权和所有权等房屋的各项权利认识还不是很清楚,《物权法》颁布之后,这些权利进一步明确。该案诉讼发生在物权法颁布的今天,但是本案事实应体现当时民政局格式条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机械地照搬《物权法》。
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市民在达成离婚协议书时真实意思表示一定要用词准确。现在市民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该特别注意在协议上标明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和所有权,以免发生类似纠纷。同时,无论是房屋买卖或是签订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一定要及时过户,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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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诉讼时效,是指如果受害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物损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据不完全统计,约有三分之一的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是在案发一年后才提起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确保在案发一年后仍然可以起诉并且胜诉呢?
根据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腹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以上三种情况,时效均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对涉及伤残鉴定的,其诉讼时效可以从定残之日起重新计算,即使定残日已经超过一年,其诉讼时效仍可在定残之日起重新计算一年时间。
为了减少诉讼时效风险,确保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全部获得赔偿,笔者在此忠告各位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当尽早聘请专业律师处理赔偿事宜(律师费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并且会获得法院支持),如果碰到情况特别复杂短期内无法一揽子解决的,笔者建议受害人可以分段起诉,这样既可以有效获得赔偿,又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过期而导致败诉之法律风险。
什么时候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交通事故赔偿中…个最大的项目,而且也是决定交通事故时效起算时间的重要法律依据。何时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目前很多当事人对此都有误解,认为必须在交通事故发生6个月以后才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其实不然,准确地说,在受害人治疗告~段落或治疗终结后,法医认为伤情相对稳定之时即可进行伤残鉴定。
因为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不同,所以可做伤残鉴定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可能是1、2个月,电可能是1年或更长时间。
什么是神经功能障碍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鉴定分为肢体、容貌等级伤残和精神、神经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两种,需要受害人分别提出申请,并由法医分别进行鉴定。一般受害人只知道肢体、容貌的伤残可以鉴定,其实,对于脑部受伤害的,应当提出精神、神经功能障碍等级伤残鉴定。有的受害人肢体并无伤残,但却有精神、神经功能障碍的等级伤残,如果不对此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将使受害人丧失对精神、神经功能障碍等级伤残的巨额赔偿。
一个受害人可能被鉴定出有几个相同或不同等级的伤残,或者同时有肢体和神经伤残的,应如何确定其赔偿的伤残等级系数?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至今没有明确规定。伤残等级系数分成1o级,法律规定最低的赔偿等级系数为10级伤残,最高的赔偿等级系数为1,即1级伤残,每个等级系数差值为o.1。但是没有规定同时有几个相同或不同伤残等级的受害人的综合赔偿系数为多少,而受害人在起诉时必须对此有明确的诉求,这就需要律师在起诉时根据不同情况,凭常年司法实践经验来确定受害人的综合伤残等级,以此确定伤残赔偿金额。
伤残等级确定后,能否直接计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
不能。因为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取决于多种因素。
比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决定了赔偿金额是否要打折,受害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决定其计算基数,此外还要看受害人年龄大小,有多处、多种伤残的还应综合确定其伤残等级系数。交通事故发生在什么地域,受害人工作地域的生活水平等也是关键因素,只有确定了全部因素后,才能综合计算出伤残赔偿金的具体金额。
在上海,今年仅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这一单项,最高赔偿金额可达535000元,加上其他十多个赔偿项目,因动态因素过于复杂而难以计算出最高综合赔偿金额。
笔者去年所打的一场交通事故官司,受害人综合获赔金额高达200万元。
什么是“三期鉴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有了,法医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受害人,有没有误工损失赔偿呢?
有。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规定,在上海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有无业人员和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以及不能证明其从事的具体行业的人员,可以参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已经退休的人员有没有误工损失赔偿呢?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退休以后在家颐养天年的人,没有误工损失的赔偿。如果退休以后又获得聘用上岗,有固定合法的工作和收入的,这部分的损失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并获得赔偿的。
法医给了一定的误工期,但单位因工伤或其他原因未扣发工资,还能要求肇事人赔偿吗?
不能。依据是“损失实现赔偿原则”,既然没有损失,就不能要求赔偿。
误工期是否与“定残日”有关?
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受害人伤残鉴定的定残日与持续误工期限直接相关,很多当事人故意将定残日尽量往后推,以期延长误工时间。
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误工期限是法医根据受害人因伤残在客观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残日却与受害人主观上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早晚相关,两者并无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的误工期限往往与最高院的“定残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两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会接受司法鉴定结论中的误工期限,而不采纳“计算至定残目前一天”作为误工期限。
例如一起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在交通事故过了2年才申请做伤残鉴定,以期获得更多的误工损失赔偿。由于其伤残等级较低,不需要长时期的误工休息,结果事与愿违,在三期鉴定中,法医只给了两个月的误工期限,法院也只判了两个月的误工损失。
如何计算护理费?
法医确定的护理期限是索赔的依据之一,实际护理期限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以后的时间,护理费用一般根据保姆市场价格按月计算。如果是亲属护理,其护理费用高于保姆费用的,则需要举证证明亲属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同样电会获得法院支持。
比如,当事人出车祸住院3个月,其丈夫每月工资1万元,只要证明丈夫确实因在医院护理妻子而被扣除了3个月的工资,这3万元的护理费一般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如何计算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比较简单,根据法医确定的营养期限以每天2()至40元的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能够全部赔偿吗?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医院里治疗的费用全部都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被告方有权提出异议的,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诉求:
1、在治疗交通事故伤残中,附带治疗与本交通事故无关的其他疾病;2、无医师转院证明的其他医院的治疗费用,有特殊原因除外;3、无处方的外配药;4、无姓名的处方和医疗费单据;5、无日期或与交通事故日期不符的医疗费单据;6: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高标准治疗费用;7、当天重复配药的费用;8、非正规用药发票。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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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抚养权利与义务
posted on: 14/09/09 分类: 离婚子女抚养
我和丈夫在闹离婚,第一次开庭已经结束,正处于调解阶段。丈夫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同意离婚,律师建议双方共同抚养孩子,但我不是很愿意,因孩子的父亲常年赌博,把房子都抵押了。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我有什么办法要到孩子的单独抚养权?上海婚姻律师
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顽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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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看到儿子媳妇闹离婚,拿出儿子所写借条,要求媳妇共同归还欠款。媳妇称借条系伪造,是公婆丈夫恶意串通“诈”钱“虽然借条因技术原因未能鉴定,但各种证据都表明借款存在。昨日。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儿子与媳妇共同归还借款50万元的一审判决。上海房产律师
2004年6月,殷女士结婚,住进了丈夫陈先生和公婆共有的在福泉路上的一套房屋。为了改善居住质量,陈先生2007年11月将房屋出售。同月,陈先生与殷女士以8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龙柏地区的房屋,并将这套房屋登记至陈先生、殷女士夫妻和儿子的名下。2007年12月,在两套房屋买卖过程中,陈先生向父母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需购买龙柏地区房屋,将父母的福泉路房屋出售款74 3万元借给陈先生。上海婚姻律师
今年1月,殷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眼看媳妇已经变心,公婆起诉索讨儿子买房所借的款项74.3万元。法庭上,陈先生承认向父母借款属实,但所借款已用于购买龙柏房屋,现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
殷女士称公婆提供的由丈夫出具的借条是事后伪造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殷女士表示,目前她与陈先生之间因感情破裂已分居,因此,纠纷是公婆与陈先生恶意串通而形成。同时她辩称,当年,福泉路房屋是公婆与丈夫共有的,该事实表明公婆与陈先生之间的借款关系为虚假。在购买上海龙柏地区房屋时,殷女士称自己的父母也出了资,因此不存在向公婆借款之事。
诉讼中,经殷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技术条件原因鉴定未能进行。嗣后,殷女士曾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借条出具事实进行测谎,但公婆和陈先生均表示借款事实清楚,不同意测谎。
基地 法院认为,通过对上海福泉路房屋、上海龙柏地区房屋的买卖过程及资金流向进行审查,确实可以证明出售上海福泉路房屋所得的房款由陈先生收取,并作为购买上海龙柏地区房屋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双方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予以认定。殷女士称公婆与丈夫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福泉路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原则上应由产权登记人均等分割。现陈先生将其应分得的份额一并作为借款,其意思表示存在错误,且在陈先生已将其应分得的房款用于购买龙柏房屋,而房屋产权又登记于小夫妻及儿子共有,因此,陈先生在上海福泉路房屋啦售款中所应分得的份额,应从借款数额中予以扣除,现酌情认定借款数额应:的50万元。上述借款已由陈先生夫妻用于共同购房,两人对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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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案件成败的关键。离婚案件和其它案件一样,在诉讼中主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不管原告还是被告。都要积极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但是很多人身陷离婚泥潭时,往往感性多于理性。而且离婚牵涉感情、财产、孩子的抚养等种种问题,当事人不知道该如何搜集和提供证据。很多自己的主张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最终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围绕普通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一方有无过错等问题。简要介绍一下相关证据该如何收集。上海婚姻律师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r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法院在凋解无效后一般应判离。如果不具备以上几种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在此我们谈一下面对这几种情形该如何取得证据?
这五种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许多受害方当事人无奈地放弃了取证。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情况需,要什么证据证实呢?从传统的证据。来说,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一般是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人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那么,如何让这些作为证据使用呢?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已经逐渐得到了认可。在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
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运营商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以上证据时,可去运营商处将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等内容打印出来,并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但在实际诉讼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因为电子邮件只能显示收发方的邮箱地址,不能直接证明是由谁发出的。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经过公证。
3、MSN、QQ聊天记录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MsN聊天,而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
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三个方面人手: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昵称),而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二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上网账号等。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将聊天者与当事人对应起来。
4、录音录像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别人家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不可取的,取证不成还可能导致自己被诉侵权,甚至涉嫌违法。
如果确有需要,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一些合法途径,比如对双方交涉情况进行录音,拍摄另一方在公共场所的举动,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内容连贯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传真
传真件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上海律师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关系到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
1、房产
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两类: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在对方手里;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情况。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既可以自己去查询,也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去房产部门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相关资料由房产部门盖章确认。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当事人需要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以对方名字登记的比较容易查到,如果不是登记在对方名下,则当事人还需证明对方是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如果只知道该房屋存在,但不知道具体位置,就应当留心对方的行踪,细心调查获取线索。
2、存款
夫妻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在哪个银行存的,于是取证就成了难题。
如果当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可以申请法院去调查。 如果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一概不清,法院就难以帮助查询,也无法支持相关诉求。
3、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等信息。
如果对相关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法院同样难以调查到相关信息。
4、股权
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对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否则,会影响当事人对股权的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工商登记为准。所以,事先必须进行工商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能比较详细地显示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工商查询一般须委托律师办理。
5、保险
目前,购买各种保险的情况日益普遍,在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
在诉讼中,常常是当事人明知家里共同买了保险,却没有保险单或者保险合同作为证据;或者知道对方买了保险,但不知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什么险种。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应提供基本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如果不知道任何具体信息,法院也很难调查取得。
三、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常常对孩子的抚养权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都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以前者居多,我们就以这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6、37条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对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立法精神,当事人应着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收集证据。
1、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时时影响着自己的孩予,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应尽力将自身具备的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提供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对方违纪违规受单位处罚、违法犯罪受到处理的证据等。
2、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末要看两方面:一是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双方的家庭环境,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如果当事入有充分的经济实力,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争取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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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交付财物在现实中很普遍,可给钱给物时往往没有明确表示是送还是借,抑或是其它性质。一旦爱情远去、热情不再时,相互之间交付财物的这笔糊涂账就会引发很多纠纷。为此,大打出手者有之,对簿公堂者有之。
那么,恋人之间给付行为应如何定性呢?上海婚姻律师
其实.这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需要分具体情况讨论,最终认定为赠与、不当得利或是彩礼。
首先,认定给付行为的性质时应考察主观意愿,如果行为人明确表示该给付是赠与或者借款,则应尊重其意思表示;其次,如果行为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应根据财物的不同来考基:恋爱期间给付戒指、首饰等物品,一般认定为赠与;日常消费时付账也应当认定为赠与。但是大额资金给付,在没有明确是赠与的意思表示时, 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赠与。
如果恋人之间的财物是以“彩礼”的名义给予的,一旦结婚,通常情况下不予返还,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围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恋人之间的给付属于不当得利,则获得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财物。至于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婚托、骗婚,则属于欺诈行为,轻则要受到民事制裁,重则应受刑事处罚。
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赔与的赋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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