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posted on: 29/10/09 分类: 民事纠纷
遗嘱继承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的重要方式之一,逐渐被人们认可,继而越来越多的遗产继承纠纷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能够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也能够促进整个家庭生活的和谐和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遗嘱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法律对其效力的认定有不同的规定。
1、公证遗嘱
它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是最为严格,也是具有最强证明力的遗嘱方式。公证遗嘱必须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才能形成。
2、自书遗嘱
它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其成立的形式要求包括: (1)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2)应当由遗嘱人签名。(3)应当注明日期。
3、代书遗嘱
它是由遗嘱人口述,请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 (3)应当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4、录音遗嘱
它是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录制而成的遗嘱。录音遗嘱必须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种遗嘱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不常见,特别是在农村更为少见。
5、口头遗嘱
它是遗嘱人用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危急情况下,除口头遗嘱外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2)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五种法定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无论其设立的时间早晚,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没有公证遗嘱的,其余四类遗嘱不论形式,一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认定遗嘱效力的标准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做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
《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只要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管之前还是之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神智清楚,有认知能力,处于意志自由状态。受胁迫所立的遗嘱、受欺诈所立的遗嘱和乘人之危所立的遗嘱,均属无效。另外,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无效,且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依法将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果遗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节,遗嘱均无效。
4、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无效。如果由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5、遗嘱必须确定和可能实现。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立遗嘱人指定的财产必须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并作出明确清晰的处置财产的正式意思表示。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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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其形成
隐名股东是指虽未被公司章程等文件记载为公司股东,但是实际出资的人。说到“隐名股东”,我们自然会想到“显名股东”,即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显名为股东的人。隐名股东的形成是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出资与第三人等成立公司,显名股东保证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上按照隐名股东的指示行事,或者隐名股东只享受分红而不行使权利。上海公司律师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目前各国立法及相关理论研究有关股东资格的确立标准有两种学说。…种是实质要件说,一种是形式要件说。
实质要件说认为,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立股东资格的标准;形式要件说认为,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
根据《公司法》第二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在处理股东关系上具有确定的效力,任何名义或实质上的权利人未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为股东的,不得对抗公司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可见,我国公司法在股东资格确定上是采用形式要件说的,不过形式要件不是依章程登记,而是以是否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作为产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对于工商登记,我国公司法既规定了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变更的义务分配给公司,又规定了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公司或股东名册登记之外的其他人。因此,我国公司法没有将工商登记作为股东资格的生效要件,而是将其作为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要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既然未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为股东,就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不能行使法律上的股东权利,也不能依据法律程序确定为公司股东。显名股东如未按隐名股东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的,只能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一)显名股东恶意转股的风险
显名股东如果恶意将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非法占有所获利益,这时隐名股东只能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显名股东隐藏或处置了自己的资产,那么即使隐名股东通过诉讼也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显名股东恶意将股权抵押他人的风险
如果显名股东恶意将股权抵押给他人而获得利益,这时隐名股东同样存在上述风险而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显名股东资信降低,对外大额负债的风险
当显名股东资信度降低,对外债有较大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诉讼来保全显名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在胜诉后的执行程序中也可申请强制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来实现自己的债卡义,这也给隐名股东带来了法律风险。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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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应当返还
posted on: 26/10/09 分类: 民事纠纷
2007年5月,张某的儿子、儿媳陈某自己在上海建房居住,在建房的过程中,张某分两次给了儿媳陈某25万元,当时没有打欠条。房屋建造是陈某的母亲刘某一手操办,刘某就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土地。房屋建成以后,刘某并没有以女儿和女婿的名义办理房产证,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共有人为刘某的丈夫。上海民事律师
谁也没想到,仅仅过了一年,张某的儿子与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明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今后双方无纠葛。随后,张某向陈某索要建房钱款,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陈某及陈某的父母告到法院。张某认为,自己在建房的过程中出资25万元,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并依法分割该房屋。上海律师
庭审过程中,刘某认可在建房的过程中张某确实给了陈某25万元,但是她认为,自己和丈夫并没有拿到这些钱,这25万元是张某对其儿子和儿媳妇的赠与和结婚的补偿,且赠与的财产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撤销的事由,张某无权成为该房屋的共有人,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及其丈夫返还25万元给张某,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张某要求确认其作为共有人并进行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上海民事律师点评
父母资助子女生活中重大支出的现象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这类赠与和普通的赠与有一定区别,赠与的前提是儿子、儿媳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赠与财产的目的是将该钱款转化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本案中,张某支付给儿媳25万元用于买地建房,他的目的是让儿子和儿媳用于购房,然后转化为其夫妻共有财产,然而该房屋最终却登记在他人名下,赠与的目的已经落空,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履行,但由于所附条件不存续.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由于赠与的目的没有实现,张某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失,而刘某却因此获利,该利益的获得虽然是基于第三人陈某的行为而产生的,但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方取得原告的财产没有相对法律关系为基础,被告方取得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有违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被告方返还给原告25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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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取得的证据才有效
posted on: 25/10/09 分类: 民事纠纷
证据是能够证明诉讼争议事实的事实,诉讼离不开证据。诉讼证据应当通过合法的方法收集,诉讼证据既是诉讼证明手段,也是诉讼证明的对象。诉讼证据受法律 的严格规范与约束。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仅没有证据效力,情节严重的还可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当事人顾某采取非法拘禁的方法获得的借条,取证方法明显违法,所得证据应当归于无效,不具有证明力.如当事人不能就诉讼主张的借款事实继续提出其它证据进行确实充分地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上海民事律师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证据的合法性具有多方面含义,采取合法的收集方法、手段和程序是证据合法性的基本内容。赋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既是诉讼法治的标志,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更是诉讼文明的要求。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是指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非法性根本特征在于取证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有两个判断标准:
其一,看取证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其二,看取证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具体构成要件:
1、从主体上来看,非法证据的收集者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受当事人委托、聘请、指使的人。如果非法证据的收集者与当事人无关,则当事人对该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就不具有非法性。
2、从客观行为来看,当事人及其相关主体所实施的收集证据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现行法律规定,其行为因而具有了违法性。正是因为其行为具有了违法性,立法和司法才对它作出否定性评价,从而才有排除该证据的可能。非法取证行为既可发生在诉讼前也可发生在诉讼中。
3、从行为后果上来看,实施该行为的后果是取得了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证据或关键证据。,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证据,则也不构成非法取证行为。
4、从侵害的客体上看,非法取证行为既侵害了相对当事人诉讼外的通常合法权益,又侵害了相对当事人诉讼中的特殊合法权益。因此,非法取证行为产生双重法律后果:一方面该行为构成了侵权或者犯罪;另一方面,该行为触犯了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利益。
当事人收集证据行为违法性达到严重或重大的程度,则可排除对该证据的使用。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其一j采用刑事违法行为所收集的证据,如采取抢劫、盗窃、抢夺、侵犯他人住宅等暴力方式所获得的证
据;采用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等方法所收集的证据。
其二,采用侵犯他人人格权、隐私权、商业秘密权等重要民事权益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比如在他人住房或卧室内安装窃听器、摄像机、对他人的通话实施监听、用高倍望远镜偷窥他人住房内或工作室内的隐私、擅自开拆他人信函或其他邮寄物品等收集证据,等等。
其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所收集的证据。这里的“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等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采用有伤风化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等,均属于这类情形。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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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手段取得借条:无效
posted on: 24/10/09 分类: 民事纠纷
邱先生与顾某某原系朋友关系。2008年3月,顾某某以其对邱先生拥有债权为由,采用非法拘禁的手段逼迫邱先生向顾某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条;在邱先生处于被 顾某某控制期间,邱先生的父亲向顾 某某出具了同意为邱先生担保的承诺书。顾某某拿到借条和承诺书后起诉到上海某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邱先生归还其借款100万元,并要求邱先生的父亲、邱先生的前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民事律师
2009年4月13日,上海市某区法院刑事一审生效判决查明: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该判决认定:顾某某拥有对邱先生的债权。2008年3月25日11时30分许,顾某某见到不归还其欠款的邱先生,便纠集他人采用持砍刀威胁和殴打的方式强行将邱先生押上面包车,将邱先生带至浦东新区~家棋牌室,向邱先生催讨欠款,邱先生便对顾某某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借条。,届顾某某又将邱先生带至南汇周浦镇某茶楼,由邱先生父亲邱 某某为邱先生出具担保书后,于当日17时许将邱先生放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邱先生欠款事实清楚,由其本人出具的借条给予证实,顾某某主张的债权应予以支持;邱某某自愿为邱先生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因邱先生的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尚无证据证实,且邱先生出具借条时,双方已离婚,故不承担连带责任。~审判决后,邱先生、邱某某不服原判,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诉认为原审认定“邱先生多次向顾某某借款”属无依据,所涉借条、承诺书是受胁迫而签写。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借条和承诺书均是在邱先生被顾某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的期间产生,因此对于邱先生、邱某某在受胁迫的情形下出具有悖其真实意思的借条、承诺书之行为,依法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借条、承诺书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顾某某并未就其已向邱先生出借了人民币100万元提供充分确凿证据,特别是对于出借款100万元的来源、交付等事实,顾某某的陈述不合常理,缺乏可信度。虽然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顾某某对邱先生拥有债权,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顾某某对邱先生拥有的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据此,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邱先生、邱某某的上诉请求。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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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状告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
posted on: 23/10/09 分类: 离婚子女抚养
父亲单位先后出具两份收入证明金额竞相差3700元
出生的时候,吴磊先天患有支气管哮喘,体质较差。两岁时,因父亲被发现有外遇,吴磊的父母离婚,他被判给母亲抚养。两年后,吴磊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4岁的小吴磊将父亲告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和教育费。近日,杨浦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上海律师
“物价不断上涨,被告原来每月支付的300元根本不够。”庭审中,吴磊的母亲周女士认为,2007年两人离婚后,被告每月承担儿子生活费300元、医疗费自理部分的一半。“但当时儿子只有2岁,还没有产生教育费。”她提出,原告应每月付原告抚养费450元、教育费用的一半、医疗费用不变。上海婚姻
审理中,法院向被告单位调查,单位出具了被告月平均收入为5200元的证明,后来单位又出具了一张月平均收入为1500元的证明,两份证明中被告收入数额相差3700元。
“现在还处于全球金融危机,我的收入降低了,每月只有人民币961元。”被告吴先生称,公司出具的5200元证明只是自己旺季时候的收入,加上现在自己与搭班司机混用司机卡,原数据中包含了搭班的部分营业收入,所以原数据不实。
经过调查,现本市被告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每年40823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s随着生活开支的增大,原告要求被告增付抚育费,应予准许。抚养费支付数额以原告实际需要及被告经济收入情况酌情确定。
法院判令被告今后按月支付儿子吴磊抚育费500元,并承担原告医疗费自理部分的50%,至吴磊满18周岁时止。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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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疑难问题解答
posted on: 22/10/09 分类: 交通事故
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中,是否完全按照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答:并不完全是这样的。法院首先会在交强险赔付额之内判决作为第三人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法官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由责任方根据责任大小(如3()%、5()%或7()%)判决承担无责任方(或部分责任方或同等责任方)的损失。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问: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结果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伤残或死亡的,受害人一方(本人或其家属)是否可以要求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答:可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案件,在超出交强险范围的人 身损害赔偿部分,一般是按责任比例 进行赔偿的。 即:机动车一方为主要责任的, 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 方与非机动车或者行,双方同等责任的,机动车应该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为次要责任的,应该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问:我的旧交强险保单最高赔偿额为6万元,交强险是否最多只能赔这些?
答:2008年2月1日以后,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额已经升为12.2万元,旧保单也可以此数额赔偿,这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有些人可能并不了解,导致利益受损。
问: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 一方无责。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负全 责,所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或其 家属应当如何要求赔偿呢?
答: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两 个方面的赔偿。
第一方面,根据新版交强险规定,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为全责,机 动车一方无责,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 或行人一方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受害 人(伤残人)或其家属(受害人已死亡)可以要求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最高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的交强险赔偿。
第二方面,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全责的,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无责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为:1、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
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也就是说,在机动车无责,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责的情况下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案件中,受害人(伤残)或其家属(受害人已死亡)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方两者相加.合计为62100元。
问: “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是不是也可以要求机动车一方赔偿?
答:不可以。所谓“碰瓷”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为了达到交通事故赔偿的目的,故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并要求赔偿的人。
根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规定,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是不予赔偿的。
问:机动车一方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又无违章行为的,则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临界线在哪里?
答:有很多受害人的家属因为交通事故而失去亲人,希望让肇事车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一些交通死亡事故的肇事机动车驾驶员特别害怕被判交通肇事罪,宁愿赔钱也不愿坐牢。
因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肇事人都想知道,为什么有的交通死亡事故的肇事车驾驶员被刑事拘留,而有的却没有被刑事拘留?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临界底线究竟在哪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临界底线为: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肇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交通肇事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要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交通事故肇事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如果交通事故肇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事故肇事罪,再加上该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或者交通肇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可以升级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又如果交通事故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再升级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交通肇事罪在何种情况下将变性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答: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可依法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问:交通肇事罪在何种情况下将变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明确醉驾犯罪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其性质已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再是交通肇事罪.
问:判决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是否一定可以认定其为负有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答:不一定..虽然肇事的机动车 一方如果被交警认定为负交通事故全 部责任,则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赔偿责任的机动车肇事方并不一定 证明其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人。
笔者曾经作为一起责任无法认定 的非机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受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笔者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受害人家属由此认为法院 已经判决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交通事故 全部责任,故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机动 车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但遭到公安机 关的拒绝。
事实上,我国民事案件审判不同 于刑事案件审判。民事案件在责任无 法认定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可以 判决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又比如当 几辆车相撞无法确定具体车辆对受害 人造成具体损害时,可以判决由全部 相撞的车辆按同等比例承担赔偿责 任。
但是,在刑事案件判案原则中,奉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即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应推定为无罪。所以在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可以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却不能因此而推断被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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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二手房业主索赔败诉
posted on: 21/10/09 分类: 二手房纠纷
4户二手房业主以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中严重改变原小区的平面布局、减少绿地、增加了噪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因严重改变小区规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各8000元左右。经查实,开发商的行为确已构成违约,但目前闵行区法院判决驳回了业主的诉请。这是什么原因呢?
位于上海闵行区漕宝路上的小区早在10年前开盘,置业者购房踊跃。但由于房价的连续走高,一些一手房业主获利后就将房屋转卖。于是,本案的4户原告就成了该小区的二手房业主。上海二手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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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锁坏财物被盗要求房东赔偿
posted on: 20/10/09 分类: 二手房纠纷
房客放在出租屋内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他认为这主要是因为门锁损坏导致自己的财物损失,于是要求房东承担责任,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房客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6月,李某通过上海某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租赁了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支付了租金和押金后,他和房东陈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去年2月的一个晚上,李某加班回家后发现笔记本电脑和1000元现金被盗。
李某认为,出租房门锁损坏导致自己的财物被盗,房东对此应承担责任。据李某回忆,刚刚搬到该出租屋时他便发现屋内的门锁已坏。为此,他曾经多次提醒房东,房东才安装了一个简陋的钣钮,这就导致房门钣钮轻松地就被撬开,李某放在屋内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被偷走,所以他多次找到房东要求赔偿。上海二手房律师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房东陈某赔偿各类损失约9000元。
庭审中,房客李某表示,房屋出租人应该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而房东明知房门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对其提醒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对房门予以适当维修,这是导致财物失窃最直接的原因。房东陈某则认为,房客财物被盗,是房客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够,自己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在承租房屋的现有条件下,房客李某存放于该房屋内的自有财物,其自然毁损灭失及意外损害的风险理应由李某自己承担。房东对于李某物品的意外被盗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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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开发商按已付房款赔偿
posted on: 19/10/09 分类: 二手房纠纷
北京北二环某大厦的开发商在合同上制造“文字陷阱”,先把门面房卖给郑先生,随后又卖给另一家业主,但既不给郑先生房子也不退款。记者近日获悉,东城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违法,判决按照“1+1”的原则,根据郑先生的已付购房款,双倍赔偿近1100万元和利息损失33万元。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开发商因一房两卖被判双倍赔偿的案件。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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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发生工伤理应赔偿
posted on: 16/10/09 分类: 劳动合同法
上海一家电器公司招录不满16周岁的童工小杜,且在小杜发生工伤事故后称是其故意将右手伸人机器造成骨折。目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电器公司支付小杜医疗费5363 36元、一次性赔偿金10.4万余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50元的一审判决。
雇用童工发生工伤
2008年2月26日,四川省合江县未满16周岁的小杜以“李小平”的名义进入上海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当月28日,小杜与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书》。次日,小杜在上班操作机器过程中右手受伤,诊断结果为右手第四、五掌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小杜受伤后未再至电器公司工作。上海律师
2008年7月25目,小杜上海闵行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电器公司为小杜报销医疗费5363.36元并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及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电器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称,小杜违反操作规程,故意将右手伸人折弯机造成其右第四掌骨骨折。电器公司还认为小杜隐瞒年龄并故意制造上班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之规定,后果应由个人承担。
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上海律师
小杜辩称,由于其不到法定年龄,故向表兄借了身份证去电器公司面试。总经理一眼看出其身份不符。小杜即声明本人身份证尚未办出,故借用了表兄的份证。公司见小杜诚实,即让小杜以其表兄的名义于2008年2月26日正式开始工作。公司说,如不签安全协议就不要上班,就签订了安全协议。现在工作场所且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达到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因此应根据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享受相应待遇享受相关待遇。
公司未能举证败诉
法院认为,小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已经构成工伤,且发生工伤事故时未年满16岁。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即用人单位对被招用人员的身份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审查义务。电器公司在招工时对小杜的身份未进行严格意义上审查,应承担不利后果。电器公司称小杜在工作中故意制造事故,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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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超速撞死乱穿马路人支付赔偿还担刑责
posted on: 15/10/09 分类: 交通事故
邹某酒醉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违法横穿马路的潘先生撞伤致死。经认定,邹某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潘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邹某已赔付死者家属17万元。目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6个月。上海律师
今年5月1日傍晚,邹某醉酒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闵行区三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闸航路北侧约500米处,适逢潘先生于上述地点横过三鲁路,小型普通客车与潘先生相撞,致潘先生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邹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进行事故处理。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ml 经上海闵行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邹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限速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在事故中有过错。而潘先生横过马路未走入行横道,亦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定,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在事故中也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确定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7月16日,邹某与潘先生的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邹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7万元,已全额交付。
法院认为,被告入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提出邹某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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