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posted on: 30/11/09 分类: 离婚财产分割
买断工龄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做法不一,因此存有争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涉及到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中,也没有涉及到买断工龄款的法律性质。上海律师
上海律师认为,买断工龄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如下:
买断工龄款是指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在下岗或者提前退休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发放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首先,从其与婚姻的关系来讲,该款项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论有无婚姻关系存在,这种针对下岗或者提前退休等,而获取的财产的事实依然可以独立发生并且独立存在。
其次,从买断工龄款的法律性质来讲,买断工龄款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的一种经济扶助或者经济补偿,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质上与劳动者平时的工资及奖金等劳动收入具有明显区别。
最后,从其目的及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来讲,买断工龄款是以劳动者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岗位和劳动收入为代价而取得的,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岗位后将长期面临生存方面的危机,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必将使其难以发挥补偿及扶助的真正目的,并极有可能使买断工龄款的原获得者发生生存方面的困难。
因此,从公平合理角度和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角度出发,从婚姻法所体现的精神原则出发,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宜将一方的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及处置。
相关案例>>>
章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其间经常为琐事吵打,矛盾不断升级。
章某诉至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许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在章某处有一笔买断工龄款总计人民币4万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判决买断工龄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条文>>>
《婚姻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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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商业立场发表评论不属侵权
posted on: 27/11/09 分类: 民事纠纷
著名的连锁酒店格林豪泰与携程的名誉侵权上诉案开庭后3天见分晓,上周五,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格林豪泰上海公司主张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商务公司及携程旅游信息公司构成名誉侵权的诉请未能获得支持。上海民事律师
格林豪泰上海公司与案外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均系格林豪泰特许品牌的特许人,格林豪泰上海公司可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格林豪泰酒店经营,拥有格林豪泰品牌的使用权,而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则是所有权人。携程商务公司是“c缸p.com携程旅行网”的运营商,携程计算机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携程旅游信息公司是携程旅行网域名IcP的备案单位。
携程计算机公司与格林豪泰部分门店签订有网上中介客房预订合作协议,对“价格倒挂”行为进行了约定,即酒店给予携程旅行网的同日期、同房型的销售价格始终不高于酒店前台优惠价格(包括网上促销或无门槛会员促销等非协议客户价格)。
自今年起,格林豪泰在其网站推出电子抵用券促销活动,即消费者在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后可获得电子抵用券,在订房时抵扣房款。从而使其会员的实际人住价低于携程会员的人住价。携程方与格林豪泰的相关负责人协商未果后,所有在携程旅行网上在线销售的格林豪泰酒店被先后停止中介预订服务。
今年1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刊发了题为《格林豪泰自主打折遭携程“封杀”?》一文,对双方间因电子抵用券引发的商业摩擦进行了报道,文中提到格林豪泰称,这是携程凭借强势垄断愿位对其进行“封杀”,但携程表示这是双方“沟通”的结果。次日,《每日经济新闻》继续发表文章《携程否认封杀称格林豪泰价格乱》称,昨日,针对“格林豪泰酒店预订被携程撤下线”一事,携程向《每日经济新闻》发来声明,否认“封杀”格林豪泰、“提高中介费”,表示是格林豪泰主动“建议”撤下线的,并表示是格林豪泰价格体系“混乱”导致了双方的争端。而格林豪泰对此也一一进行了反驳。此后,新浪网、人民网等媒体进行了转载。
格林豪泰上海公司认为,上述报道中携程方指责其价格体系混乱、要求主动下线与事实不符,侵害了格林豪泰上海公司的名誉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商务公司及携程旅游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3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格林豪泰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鉴于双方处于不同的商业立场,故而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所发表的评论及观点难免带有各自的价值判断,但不足以认定上述评论存在主观恶意。格林豪泰上海公司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目前尚无证据显示,由于携程方面的上述评论致使格林豪泰上海公司的社会评价就此降低,因此格林豪泰上海公司认为携程计算机公司、携程商务公司及携程旅游信息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依据不足。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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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地铁被挤伤一乘客赔偿
posted on: 27/11/09 分类: 民事纠纷
沈老太一早出门挤上了轨道交通3号线,怎奈此时正值上班族搭乘轨交的高峰时段,沈老太在地铁停靠时跌倒于站台,不但头部受伤还导致轻度精神障碍。沈老太的女儿以母亲的名义把当时下车与沈老太有身体接触的乘客钱小姐和地铁营运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钱小姐承担60%的责任,需支付沈老太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60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3500元。上海民事律师
2007年12月4日8时许,75岁的沈老太与两个女儿乘坐轨道交通3号线出行,列车行驶至虹口足球场站停靠开启车门,沈老太避让下车人员时,恰钱小姐欲下车向外移动,双方接触后沈老太跌倒于站台致伤。经鉴定,沈老太外伤致轻度精神障碍、部分颅骨缺损已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今年4月8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沈老太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沈老太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无诉讼能力。沈老太的女儿为此以母亲的名义将钱小姐和地铁营运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上海地铁运营公司不承担责任,沈老太避让钱小姐下车时,双方发生接触致沈老太倒地受伤的概然性较高,于是判令钱小姐承担90%的赔偿责任。钱小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车站的监控录像,事发时当事人所在的车厢较为拥挤,除钱小姐外,没有其他乘客下车,故沈老太是在钱小姐的作用力下摔倒的概然性较高。但考虑到事发时车辆的拥挤程度客观上对钱小姐履行注意他人安全义务有所妨碍,以及沈老太年事已高,应预见拥挤的车辆可能对自己安全的威胁程度,故将钱小姐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由90%改为6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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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代父亲卖房扣下款项不合法
posted on: 26/11/09 分类: 民事纠纷
父女50年后重聚原本该是其乐融融,但吴老伯和女儿却为了一套卖出的房子闹上了公堂。目前,上海青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现年76岁的吴老伯在50年前与妻子离婚,当时只有9岁的女儿吴梅跟随母亲生活,而吴老伯开始了到处闯荡的日子。
几年前,身体每况愈下的吴老伯回到上海青浦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准备颐养天年。去年年底,50年未见面的女儿吴梅突然来到吴老伯家中,打算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以尽赡养义务,吴老伯欣然答应。上海民事律师
今年初,吴梅向吴老伯提出,趁着房价在涨,想把吴老伯当年买的那套房子卖了。吴梅还表示,自己不会要这些卖房钱,都留给吴老伯作养老用。吴老伯觉得女儿说得挺有道理。
今年2月初的一天,吴梅同吴老伯一起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过了没多久,吴老伯的房子就被买走了,但昊梅只给了吴老伯15万元。不识字的吴老伯觉得很纳闷,房价不断在涨,自己的房子怎么只卖了那么点钱?经过打听,他得知房子是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的。吴老伯向吴梅讨要剩余的25万元房款,但吴梅不同意支付,吴老伯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庭上,吴梅辩称,房子是吴老伯自愿给自己的,并以此要求自己对吴老伯尽赡养义务。因
为双方关系越来越处不好了,自己曾表示让吴老伯住回他的房子去,那套房屋自己也不要了,但吴老伯还是要把房子给自己,而且还一起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所以就将那房子卖了,自己将卖房钱中的15万元给了吴老伯。吴梅认为房子是吴老伯赠送给自己的,所以不同意支付剩余房款。
法院认为,吴老伯与吴梅在今年2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今均未出具其他买卖合同,故该合同也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根据合同约定,吴梅应支付吴老伯32.5万元,扣除之前已支付的15万元,尚结欠吴老伯房款17.5万元,理应如数支付。吴梅主张房屋是吴老伯赠与的,但无法提供相应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吴梅支付吴老伯房款17.5万元。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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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后添加内容的收条
posted on: 26/11/09 分类: 二手房纠纷
卖房者金先生和购房者杨小姐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后反悔,于是他退还两万元定金给杨小姐,并让她在收据上签字。随后,当杨小姐准备按照定金罚则,要求金先生双倍返还定金时,金先生却拿出一张清楚写着“不追究责任”的字条,这让杨小姐觉得一头雾水。无奈之下,杨小姐将金先生告上了法庭。目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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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个房主在今年9月份通过中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的协议,房价为116万,预付定金2万。由于当时的房产证还没有办出来,所以在协议上写明收件收据的编号、说明等房产证出来后马上办理交易。然而,等到10月份的时候,房东办出来的房产证是无法交易的,因为期间有一项房屋接轨手续未办理。在办理接轨期间房东突然加价,经过协商房屋的价格为118万,然后我们
又补交了3万定金,前后定金一共是5万。协议上说明在60天内保证可交易的产证办出来然后进行购买交易。现在产证出来了,可以交易了,房东突然又要加价到125万。对房东反复的加价,我们可不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上海二手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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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须留意户口问题
posted on: 26/11/09 分类: 二手房纠纷
目前上海各级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有很多是由落户难引起。
买了学区房进不了名校
家住上海某区的张先生2007年9月,通过中介购买了某重点小学附近一套二手学区房。根据这所学校的规定,户口迁入学区房满3年,才能就近上学。 张先生计算过,只有在2008年9月前将户籍关系迂进该房,才不会影响小孩上学。张先生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卖房人在2007年10月31目前将户口迂出”。上海二手房律师
签约后,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卖房人王某却违反合同约定,迟迟不将户口迁走。2008年春节后,张先生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尽快迁出户口。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自愿立下保证书,保证在2008年8月底之前将户口迂出,否则,每拖延一天即罚款100元。
然而直到2008年12月底,王某仍未将户口迁出。张先生再次将王某舌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先生违约金1万元。然而张先生却高兴不起来,虽然王某赔了钱,但孩子上学已经被耽误了。
二手房入户卡壳难处理
上海二手房律师介绍,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卖房者必须迁出户口。因此,如果原房主不迁户口,买房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反映,但公安部门也只能说服动员原房主迁户,若其实在不迁,公安部门也没有办法。此外,即使走法律诉讼的途径.也将面临户口迁移无法强制执行的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户口迂移问题,那么原房主不迂户口,是没有任何办法的。因为户口迁移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仅以户口为由起诉,法院一般不受理。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户口迁出时间、违约情形等,到时候原房主不迂,可以对方违约为由到法院起诉。但是,法院也只能判决原房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不能强行将其户口迁移。
高额违约金 截留尾款
那么,姜小姐遇到的难题该怎么解决昵?上海二手房律师表示,由于姜小姐与卖房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户口问题,因此姜小姐可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卖房人违约,并向他主张损失和违约金。至于卖房人不知所踪,法院可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不影响立案。
二手房律师提醒,二手房交易时一定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出房屋详尽的信息,签约之前确认房屋是不是空户。如果不是空户,首先要对原有户口的迁出期限、地点作出详细约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应当就户口迁入问题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以确保纠纷发生后能够获得相应救济补偿,甚至可以将户口迁出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最好的办法是,不要一次性付清房款,留一部分尾款,待卖房人迁出户口后,再付尾款。”
买学区房要掐准入户时间
为防止出现“买到房入不了户上不了学”的尴尬局面。上海二手房律师提醒家长,关注户口的同时还要了解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的各种政策。
“首先要关注政策调整。”二手房律师介绍,教育主管部门可能对学区划分进行一些细微调整,部分学校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因此买房时间要巧,最好能算准时间。在此基础上,要跟卖房人协商好迁出户口的时间,防止遇到张先生那样的烦恼。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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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
posted on: 25/11/09 分类: 二手房纠纷
阴阳合同是指少数房屋所有权人为达到逃避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营业税等地方税收或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的两份合同。
所谓“阳合同”,是在房屋买卖中,由双方签订后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份合同,价格一般都很低。这种合同虽然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值其实际上是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价格的方式,欺骗登记部门,目的是少缴税金。,这一做法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法院一般都判定其无效,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上海二手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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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posted on: 25/11/09 分类: 离婚子女抚养
一、作为男方,应收集哪些证据?
作为男方,在你们共同生活期间,或许你是强者,占婚姻家庭的生导地位,或许你是弱者,在朋友们的眼里是“妻管严”。不管之前家庭地位如何,现今你与她要对簿公堂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不得不承认,会相对处于劣势。因为女性与孩子的天然亲密关系,使得在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会稍微倾向于她们。因此,你要尽可能地收集以下证据材料,尽力去争取孩子抚养权。上海婚姻律师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一方面不能全身心地照顾好孩子,另一方面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会带来影响。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说明女方给予孩子的母爱是很有限的,对孩子不予关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外部生活环境。
第七,若你们已经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你一起生活,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或小学在你附近区域,孩子已经习惯了那里的生活、学习环境,改变环境会对孩子成长不利。
二、作为女方。应收集哪些证据?
如果你是孩子抚养权争夺中的女方,那么前述对男方不利的情形正是对你有利的条件。但是在实践中,男方在社会上常常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心理压力会比男方大,在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上,你也会有这样那样的担心和忧虑。
对于你来说,需要调整好心态,正确分析和认识自己优势和不足,认真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第一,你的孩子若是在两周岁以内,孩子一般会判决随你一起生活。
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你的孩子若已经两周岁以上,你已做绝育手术,而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则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你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你可能性较大。
第四,比较你们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人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婚外情等情形,孩子判归你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他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他的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你。
第六,如果你们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而你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三、双方父母能发表意见吗?
大家都知道“隔代亲”的道理,你与他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不得不分手,各自重新选择开始新的生活,长辈在为你们的事情着急上火的同时,可能最让他们感到心痛的还是(外)孙子、(外)孙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从孩子出生的第一天起,双方父母的内心也同样充满了喜悦,对小宝宝每天成长的变化,甚至比年轻的你们都要上心,与孩子在~起的快乐已经成了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如今随着你们婚姻的解体,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自然成了老人家最关心的事情。
双方父母要对抚养权归属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律是否允许呢?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上,法院首先要审查的是作为孩子父母双方的你们两个人的条件,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考量孩子随谁生活更加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成长。在你们两人的条件悬殊较大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直接作出判定,确定抚养权归属。
只有在你们两人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孩子又单独随一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与孩子单独生活多年的老人的意见,并且要审查他们帮助你抚养孩子的能力,在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子女随你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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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也受法律保护
posted on: 25/11/09 分类: 债权债务纠纷
在经济生活中,出于种种目的而产生的隐名投资现象并不少见。然而一旦产生纠纷,这种投资的权益也很容易引发争议。
【案例】 2004年8月A公司实施企业改制,将下属公司产权出让。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共同购买,其中,乙和丙各出资60万元,分别占15%的股份,甲出资280万元,占70%的股份。上海合同律师
2004年9月,乙将70万元汇给甲,三人共同出资zi00万元,以甲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一份。乙和丙不是原公司职工,所以只,以甲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
2004年12月,甲乙丙三方正式签订合伙购买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公司原有销售经营由甲单独经营,盈亏均归甲方;……风险、收益按股份比例划分;……不可使用共有周转资金和公司固定资产作抵押贷款;公司近期开支较大,近5年内先按银行贷款利息分配,一年结算一次。
协议签订之后,甲从未按照协议规定召集三方讨论和协商过有关事项,并擅自使用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2007年底,甲提出要乙和丙退出,以返还本金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乙不同意。甲认为协议是借贷合同。而乙丙认为是合伙投资关系,.并且甲违反约定的行为,双方发生诉讼.
【解析】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一是甲与乙之间的协议是投资入股协议还是借贷协议,二是隐名投资(暗股)是否受法律保护,三是甲的行为是否违约。
一、甲乙之间的协议不是借贷合同。而是投资入股协议。
判断借贷关系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协议中是否约定出资人仅享有一定利益而不承担风险与责任;二是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到期还款日等借贷关系的基本特征。
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无论以何种名义出借钱款,其最终目的都是希望到期后本金能够按期归还,并获得一定的利息或者其他利益。因此借贷法律关系具有“保底性”特点。
投资人股关系最突出的一点是投资人出资后无论是否参与经营管理,都必须在享有利益的同时承担风险。这一特征也是投资人股关系区别于借贷关系的关键,在这一点上,投资入的风险与责任承担与合伙中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是类同的。
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不是借贷合同,而是投资入股协议。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方齐心合力合股购买了《南通市XX公司》,总资产价格为四百万元整”,“甲为主体,出资人民币280万元,持百分之七十股份。乙、丙方各出资人民币60万元,各持百分之十五的股份”,“公司发展扩建等其他项目须经三方讨论决定,风险、收益按股份比例划分。”
这些协议条款表明双方签订该协议不是甲从乙处借款,到期还本归息,而是共同投资购买某公司,并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分配利润。
鉴于协议既没有约定乙不承担风险,也没有约定乙的“暗股”投资限期返还以及投资回报率的具体利率标准或其他标准,而是明确地约定了“风险、收益按股份比例划分”,故该协议不具有借贷法律关系保证到期还本付息的典型特征,而具有投资人股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基本特征,因此甲乙二人之间的协议不是借贷合同,而是投资入股协议。
二、法律未明文禁止隐名投资。甲乙之间的投资入股协议应当有效。
乙的出资是以暗股形式参与投资。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出资,持有公司股份,这样的股份被称为“暗股”,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
本案中,乙和第三人丙因不是某公司的职工,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国有企业,不得不借用甲的名义出资购买,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以暗股形式参与投资,乙是隐名股东。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以“暗股”投资的形式,但其与民法中的“隐名合伙”有相似之处。隐名合伙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指隐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但不参加经营管理,参与盈余分配,但以其出资额为限。从这一意义上讲,本案的“暗股”投资可以视为一种“隐名合伙”或“隐名投资”。
我国法律对隐名投资的行为无禁止性规定。本案乙的隐名投资,未损害国家、社会公众或他人利益,所以乙的隐名投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甲乙之间的投资人股协议应当有效。
三、甲违反了协议中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甲乙协议中约定: “凡不是三方意见统一的项目,不可使用共有周转资金,也不可用公司名义及公司固定资产作抵押贷款”。甲从未按照协议中的规定召集三方讨论和协商过有关事项,并擅自使用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另外,协议中还约定“公司目前每年费用支出较大,固定资产收益估计在5年后才能好转,所以三方所投股份,近5年内每年按银行贷款利息分配,一年结算一次。”2007年底,甲未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分配盈余,却要求乙丙退出。根据《合同法》第60条,甲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事实上甲的上述
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中的约定。
乙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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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民四庭、民五庭,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人民法庭:
现将《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实践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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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我把一套房屋租赁给一个房客,房客在去年搬出。但是当时签订的是3年的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过,房客搬走的时候忘记到房产交易中心去注销了。
现在该房无法过户,因为需要证明合同无效才能办手续。但是我已经无法联系到这个房客,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上海二手房律师
《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规定,已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和预租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的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您可以尝试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房客之间租赁合同,然后取得判决书。但具体是否可行还是以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意见为准。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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