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再婚家庭,丈夫是生意人,我是企业职工。因两地分居,我们婚后的财产都是各自管理。后来我发现他的目的是想离婚骗取一定的财产,所以心里很害怕。他本人也多次提起,如和他离婚就分割我的财产。我想问:1、我们两地分居,没有把收入合用.各管各的孩子及自己的生活,这样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吗?2、他生意在我们结婚时就不好,我也没用过他一分钱,他有理由因我要离婚就分割我的收入吗? 上海婚姻律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海婚姻
所以除非您与您的丈夫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有相应的书面约定,否则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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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临死前,写下书面遗嘱:将三幢私房,两幢留给大儿子,一幢留给次子,也就是我的老公。我们兄弟两家房子已经是不平等了,国家给我们家的搬迁费用可否对分?这份遗嘱当时没有去法律部门公证,可否推翻? 上海婚姻律师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
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有很多的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而不是以是否经过公证来判断遗嘱的有效性。故只要纪女士的婆婆所留遗嘱为合法有效,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一般都不能推翻。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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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归属
posted on: 15/12/09 分类: 离婚财产分割
我和女友没有结婚,前不久以我个人名义买了一套房子,但是房产证要到一年后才能拿到。如果在拿到房产证以前,我和女友完婚。那这套房子是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我们的共同财产?如果是结婚以后才拿到房产证,那么是不是五年以后,这套房子就会成为我们的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若您以个人名义在婚前购买,且全额由您个人出资,您女朋友未出资,那么这套房屋应属于您的婚前个人财产。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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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不能随意变动
posted on: 14/12/09 分类: 劳动合同法
近日看到一则案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未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变更19个工作岗位由标准工时制为不定时工时制,劳动部门批准了申请。上海劳动律师
因为工时制的变更.职工刘某等人的加班工资一分钱都没拿到。他们认为劳动部门存在过错,做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那么.劳动者的做法是否明智?工时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可否随意改变呢?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标准定时制和不定时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因此,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只有在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某些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中,刘某所在单位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工时制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工资待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分别按照劳动法规定的150%、200%、:300%标准支付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
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中,刘某所在单位负责人称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就不支付加班工资,本身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劳动者是基于劳动合同工作的。
《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可见。工作时间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同样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刘某等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为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此,原来按照标准工时制工作.用人单位即使改变了工时制1度,还是应当支付刘某加班工资。
该案中,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工作岗位的工时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了用人单位的申请,这两个行为均是合法有效的。法院也认定劳动部门的不定时工时制行政许可,并不会对劳动者的人身权以及劳动关系本身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驳回了劳动者的行政诉讼诉求,这一判决同样合理。
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虽然法院认为劳动部门批准用人单位请求的行为合法,却不代表肯定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刘某等人的关系上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刘某等人同意其变更工时制度的行为,则视为用人单位单方改变合同内容。此时,单位应按照原劳动合同,支付刘某和其他员工相应的加班工资。
对于刘某等员工来说,也应当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去提起行政诉讼质疑劳动部门的决定。上海民事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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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一直病假遭单位解聘
posted on: 13/12/09 分类: 劳动合同法
2006年7月,小陆应聘进一家服装公司做营业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因为小陆工作态度和成绩表现都不错,单位又和小陆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一直到今年7月30日。
不巧的是,2007年9月’12日,小陆在仓库清理时,从架子上滑倒在地,头被撞了,单位派人陪同小陆去医院就诊,事后也马上申报了工伤认定。2008年3月10日,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结果,认定为工伤,然后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但2008年5月3()日出具的鉴定结果为无伤残等级。上海劳动律师
小陆从2007年9月发生事故后,就一直病假就医,并且在一段时间内出现有病情加重的情况。于是在2008年10月30目,小陆又向单位邮寄了一份病假申请书。2008年11月15日,小陆还躺在医院病床上的时候突然收到了家人带来的一封信,拆开一看,发现竟是单位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面还附着小陆的《劳动手册》和退工单,同时还告知小陆尽快到单位领取相关的经济补偿。
2008年11月18日,小陆一出院就前往单位理论,要求单位恢复和她的劳动合同。单位人事部门却说,因为小陆的医疗期已满而未来单位报到上班,单位愿意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按照规定企业可以和她解除劳动合同。
小陆对此表示无法理解,认为自己还在看病治疗期间,单位不能和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小陆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恢复与她的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要求不被支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小陆表示2007年发生工伤后,她一直处于治疗状态,病情至今还未好转,并且比之前更为严重。而且这个病完全是因为工伤所引起,单位应该对此负责,不能在员工尚在治疗期间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小陆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
单位则辩称,自从小陆发生工伤后,已经给予其停工留薪期,直到小陆伤残能力鉴定结果出具后,又给足她医疗期。因为,小陆医疗期满后,迟迟不来单位报到上班,而是又申请继续病假,一再表示无法继续上班,因此单位决定解除与小陆的劳动合同,并且愿意支付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金。单位完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以不能够认同小陆提出的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认为,小陆2006年7月进单位,到2008年7月起应当可以累积享受5个月停工医疗期。小陆在2008年5月30日伤残鉴定完成后,从2008年5月31日开始病休,到20()8年11月间累积病休假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可享受的停工医疗期标准。小陆在医疗期满后,仍提出病假申请,并仍处于住院治疗状态,无法正常工作,所以,单位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与小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小陆虽然因工负伤,但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尚未达到因工致残程度等级,不属于法律规
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范围。她以工伤导致就医治疗,要求单位负责到完全康复,且以此迟迟不到单位报到上班,并无依据。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小陆提出的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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