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离婚怎样分配
posted on: 27/01/10 分类: 离婚财产分割
买房、买车、装修……已成为现代人结婚的必经阶段,财产的结合往往远早于婚姻关系的确定。但世事难料。万一婚没结成可能这些财物就会引发一些纠纷,甚至导致双方反目成仇。上海婚姻律师提醒,恋爱需要激情,但是也需要清醒地对待。案例一
婚前投资投票婚后赚钱咋分
2004年6月,韩先生在婚前用自己的10万元积蓄投资股票,同年,韩先生与女友陈小姐结婚。婚后,这些股票一直由韩先生单独操作,并已增值至20万元。2005年12月,韩先生和陈小姐因为夫妻感情急剧恶化,所以陈小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法院审理后认定,韩先生的股票及其增值均为婚前个人财产。
同样于婚前投资股票的李小姐,则得到了不同的结果。李小姐婚前投入了个人存款共15万元炒股。婚后,她将股票账户交给丈夫操作,其后帐户增值到60万元。两人离婚时,他们就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发生分歧,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最后认定,李小姐的股票帐户的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点评
炒股最好分开账户
此类案件,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而股票由于存在技术操作等因素,如果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且婚后自行操作使之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增值部分凝结了夫妻的共同劳动,就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
婚前炒股最好分开账户,为避免争议,男女双方婚前炒股,最好各自开立股票账户、独立操作。如果选择合作炒股,就要把各自投资的份额以书面形式写明。这样,日后无论收益还是亏损,都按照事前约定的份额来计算。
案例二
婚前准备婚房分手产权归谁
刘先生是一家公司的白领,女朋友王小姐是他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时就开始谈恋爱,工作后就开始同居。2007年6月,经过双方家长同意,刘先生和王小姐打算结婚。在筹备结婚时,刘先生用多年积蓄在本市购买了一套房屋。为了表示亲密,刘先生在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名字,并写明双方各有50%的产权。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筹备结婚的过程中,刘先生和王小姐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不久后两人分手,但是两人谁都不想离开新房。于是,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法院。刘先生认为,房款是他支付的,女友只是名义上的50%产权人。然而,他的请求被法院驳回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房子还是应该一人一半。
上海婚姻律点评
联名登记房产要慎重
本案中,刘先生与女友王小姐的婚房以两人的共同名义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了房地
产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登记行为是合法的。根据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刘先生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推翻上述登记之前,否认女友拥有50%产权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联名登记房产要慎重。婚前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房产证可以写上两人的名字,
还可根据出资的比例写清楚各占产权的份额。如果由一方在婚前独力付清房款的,房产证
应该只写自己的名字,这样,该房产婶后仍将属于个人财产。
另外,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家具、汽车等物品,在法律上都属于共同共有财产,除
非能证明自己的出资份额,否则就各占一半。想要证明自己的出资份额,可在购买物品后的发票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并保管好,或是保存好银行帐户的划款记录。上海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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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交际援助”初中学生
posted on: 25/01/10 分类: 上海案例分析
戚某是沪上某高校教授,因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及罚款。学校因此对其作出行政开除、留用查看一年的处分并解除教授职务岗位的聘任。留用查期满,戚某不思悔改,学校多次与其谈话无效,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戚某于是诉至上海杨浦区法院,要求恢复双方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处理无不妥,支持了学校的意见。戚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亦未得到支持。上海律师
2003年7月,某高校教授戚某在茶室搭识数名初中女生,遂先后与两名少女发生3次嫖宿行为。公安机关查获后,对戚某处以治安警告、罚款5000元。2004年10月,某高校解除戚某教授岗位的聘任并决定对其留用查看一年。嗣后,戚某完全推翻其在公安机关及学校检查报告中自认嫖娼的陈述,称与女生发生性行为并支付钱款并非嫖娼,双方是交朋友,属于“交际援助”。
一年查看期满,学校未对戚某作出进一步处理,而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多次与戚某谈心,希望其正确认识错误,但均遭拒绝。2008年5月,学校与戚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戚某诉至法院,认为开除留用查看一年期满后,学校应及时作出处理,时隔4年才与其解除聘用关系,程序违法,因此要求恢复与学校的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i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戚某作为一名大学教授更应具备高尚情操和良好道德修养,然其涉嫌嫖娼被公安机安作出行政处罚,已丧失一名教师应具备的素质。学校作出相应行政处分,无不妥。
另外,戚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无正确认识,学校出于教育、挽救的意愿,多次与其谈话,且在查看期满后未立即作出进一步处理,主旨是给予认错悔过的机会,并非放弃对戚某进行处理的权利。然戚某对此置之不理,一意孤行,学校鉴于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不适合在教学岗位上工作,与戚某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并无不妥。故戚某要求恢复与学校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为化名)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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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员工向所在的上海某公司提出借款买车,在得到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公司每月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还款。可是,这名员工却因为个人原因在未向公司清偿购车借款的情况下便辞职离开了公司。面对员工离去和借款无法按时收回的尴尬,企业便将该名员工告上法庭。上海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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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交通管理部门一段时间的重点整治,酒后驾驶汽车的现象明显减少了,但是,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却还是屡禁不止。
2009年10月23目晚上10时30分左右,在上海南奉公路近周祝公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顾某无证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击了同方向在路边行走的路人,顾某因此方向失控,一头撞上对方向行驶的大客车上,当大客车驾驶员下车对顾某施救时,发现顾某满身酒气。从顾某血液中测得乙醇含量为1.79mg/ml,属醉酒驾车,顾某被送往区中心医院’抢救后生命垂危。由于顾某无证驾驶、醉酒驾车、驾驶未年检车辆、未戴安全头盔,需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2009年5月6日下午l时许,在上海南芦公路近宣黄公路口,凌某驾驶轻便摩托车,沿南芦公路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路口时,与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由北向西方转弯时相撞,凌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测,凌某的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0.4mg/ml,属于酒后驾车。
目前,在不少驾驶员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个认识误区,认为酒后不能开车指的是汽车,轻便摩托车没有酒后驾驶这一概
念,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不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郊区,一些从事建筑、装潢、买卖蔬菜的人员.他们在行车途中依
赖于轻便摩托车。虽然相比较无论是速度,还是撞击的力度都比汽车小,但一旦发生事故却往往会对自身造成一定的伤害。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往往由于酒后反应迟钝不注意自我保护,极容易造成自身或乘客及其他人的严重伤害,况且轻便摩托车酒后发生单车事故的也不在少数。因此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同样应引起足够重视。上海民事律师
这里再次提醒广大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切不可酒届驾驶,酒后驾车同样也要付出沉重代价,甚至自己的生命。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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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无抚养能力孩子将判决给谁
posted on: 22/01/10 分类: 离婚子女抚养
我和丈夫正在法院打离婚官司。孩子今年6岁了,丈夫不久前发生工伤,没能力抚养孩子,而我自己也养不活自己,请问法院会把孩子判给谁? 上海婚姻律师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上海民事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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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原产地与承诺不符构成欺诈
posted on: 20/01/10 分类: 民事纠纷
在购物时,人们往往青睐国外进口商品,然而事实上,某些商品的产地标注与实际并不相符。近期,上海市卢湾区消保委就受理了一起因“产地”而引发的纠纷。
消费者倪小姐向上海卢湾区消保委投诉,2009月8月31日,她在某烟草专卖店购买了一只皮尔·卡丹的打火机,价值488元,发票上注明是法国进口,回家打开翻看说明书,却写明产地是福建,之后去其它门店看见同样价格与款式的打火机,“产地”却是福建。倪小姐要求商家提供进口的说明书,对方却无法提供,消费者觉得商家有蒙骗欺诈嫌疑,要求商家退一赔一。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体。上海民事律师
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烟草专卖店联系,经调查发现,商店柜台里标签写明产地是法国,而商家却推诿说是供货商的行为,与专卖店没有任何关联,还一再强调,是营业员个人不懂业务及消费者有知假买假的嫌疑。
消保委明确指出烟草专卖店的过错: 《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售商品应当与标牌上明示的内容相符,切不可鱼目混珠,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商家难辞其咎。如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拒绝退一赔一,商家必须有效举证。
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消保委协调,该烟草专卖店同意消费者提出的退一赔一要求,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保委友情提示:作为经营者,应加强专卖店的管理及相关营业员的培训,以避免不必要的事情发生;作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多长一个心眼,要求商家开具正规发票凭证,对假冒产地的商品有权要求退一赔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海合同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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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门前通道被车惊吓受伤属交通事故
posted on: 19/01/10 分类: 交通事故
程老太太在上海一家超市大卖场购物后准备搭乘免费班车回家,在前往候车点的露天通道上,受到正在倒车的一家餐饮公司货运汽车的惊吓,倒地受伤,用去医疗费4.2万余元。多次与超市等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程老太太一纸诉状将餐饮公司、超市、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6.2力余元,但是庭审中各方均坚持自家无责。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老太太超市购物被货运汽车惊吓倒地受伤
2()08年11月10日上午,年逾花甲的程老太太从上海市天山路一家超市大卖场购物后准备回家,当她穿越露天通道,前往超市免费班车等候点时,遇到上海某餐饮公司一辆货运汽车在自己店门口倒车掉头,受到惊吓的程老太太在该车辆后方约1米处倒地受伤,当即晕厥。经送医院诊断,程老太太为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先后花去医疗费4.2万余元。
程老太太认为,餐饮公司的机动车辆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导致自己受惊吓倒地受伤;超市公司在其经营场地内未能有效管理机动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两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程老太太一纸诉状将餐饮公司、超市、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餐饮公司承担交强险之外的全部责任,超市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庭审中各方均表示自家无责
被送上了被告席,餐饮公司方面觉得满腹冤枉。他们向法庭辩称,事发当天,自己的车辆并未撞及程老太太,程老太太倒地受伤的原因不明,自己对此没有责任。自己在超市公司所属的场地内开设餐饮店以来,一直是开车到店门口,卸完货掉头原路返回的,超市公司从未阻拦。超市公司对其经营场地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超市公司方面则认为,事发当天是餐饮公司的车辆擅自闯入禁行区域,超市公司并无过错。自己早就禁止班车以外的车辆驶入事发通道,尽到了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安余保障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公司方面则辩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不同意承担交强险责任。
经原告申请,上海长宁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程老太的伤情等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原告程老太太脑外伤遗留的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程老太太对本案具有诉讼能力。
法院认定各方责任支持老太太诉求
法庭经审理认为,程老太太倒地处的地面通道,虽在超市公司管辖范围内,但程老太太受伤当日,上述通道事实上允许外来车辆驶入,因此,该通道的性质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程老太太在餐饮公司的车辆后方约1米处倒地后严重受伤,完全符合突然受惊吓所致的情形。由于餐饮公司、超市公司及保险公司对自己的抗辩主张均未能进行有效证明,法院对原告倒地受伤与其受到餐饮公司车辆倒车惊吓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与餐饮公司车辆之间发生的这起纠纷,属交通事故范畴。
法庭同时认为,超市公司对属于自己管辖的事发通道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对餐饮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明知前方车辆在倒车,仍不顾及被撞及的风险从车辆后方通行,缺乏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受伤也具有过错,应适当减轻餐饮公司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程老太太从保险公司及餐饮公司分别获赔12万元和2.1万余元,超市公司对餐饮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海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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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是二人只有一人签字是否有效
posted on: 16/01/10 分类: 二手房纠纷
去年11月我想出售一套二手房,有个买家通过中介找到我,我们去中介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于买家是贷款购买,需要银行批贷后过户,合同上注明2009年12月6日前我和他们去银行交材料,这些要求我都履行了。买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写上夫妻2人的名字,结果到去年12月23日银行说对方没结婚证不给批贷,要求他们领结婚证,可是买方户口本出了点问题又不能领结婚证。请问,他们要求房产证上写2人名字,但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上只有男方单独和我签,合同还有效吗?上海二手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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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邻居养老赠财产 儿称父痴呆要返还
posted on: 16/01/10 分类: 民事纠纷
年过八旬的张老伯将近14万元钱款赠与邻居以养老。儿子得知后,以老人年迈痴呆为由起诉邻居,要求返还钱款。目前,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张老伯膝下仅有一子,但儿子只顾自己的小家庭,多年来对年迈老父不闻不问,老人只得独自料理生活。邻居小方十分同情张老伯,常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后来,小方搬到相邻小区生活,但仍对张老伯照顾有加。逢年过节还将张老伯接到自家团聚。张老伯十分感动,常在居委干部面前夸奖小方并写下数份遗嘱,均称要靠小方养老送终,自己去世后所有财产赠送给小方。上海婚姻律师2007年11月,老伯叫上小方一同来到银行,坚持将自己近14万元存款转入小方的银行账户。2008年4月,张老伯被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儿子小张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小方告至法院,认为赠与无效,要求返还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2007年11月,张老伯将钱款赠与小张时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2008年4月老人被诊断为老年痴呆,但该疾病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发展速度因人而异,即使2008年4月丧失行为能力,2007年11月也并不必然丧失行为能力。况且轻度的症状也并不当然导致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故仅凭2008年4月的病史是无法得出老人赠送钱款时已经意识不清的结论。
纵观老人与小方交往的过程,老人多次以书面形式表示儿子已经弃其而去,把其生死置之度外,而小方给予其极大的安慰和帮助,故要求小方对其养老送终,今后将财产全部赠送给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希望自己的单位也支持其心愿。因此,2007年11月,老伯只是把一贯的意思付诸行动,体现了他的真实想法。老伯最后一次出具《赠与遗嘱》是在2007年10月28日,该《赠与遗嘱》全文200多字,均为老人自行书写,行文流畅,逻辑通顺。法院综合判断老人赠与行为有效,不支持其儿子的请求。上海律师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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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撞电杆 共饮同事来赔偿
posted on: 15/01/10 分类: 交通事故
与几名同事聚餐酒过三巡之后,独自驾驶轻便摩托车离去,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命丧黄泉。死者家属悲痛之余将死者生前一起饮酒的好友告上法庭,近日,经上海嘉定区法院安亭法庭法官调解,几名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完毕。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2009年9月,经王强组织,张峰与其他6名同事共7人来到同事李贞珍家聚餐。酒桌上,大家相谈甚欢酒越喝越多。一会儿李贞珍、林凤及另一位女同事陆某医故先离席,留下张峰与其他4人。接着,丁跃、王黎明亦先后离席,随后王兴在将其一碗黄酒留给张峰饮用后也离席,只留下王强和张峰继续喝酒聊天。酒足饭饱后,王强目睹张峰独自一人驾驶轻便摩托车离开。之后,张峰在驾驶轻便摩托车途经外冈镇某路段时撞在路边电线杆上,张峰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亡。
同月27日,嘉定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将张峰血液送检,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mg/ml。次月,除陆某之外的6名与张峰一同饮酒的同事与张峰家属协商善后事宜,6人承诺向张峰家属补偿5万元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由于6人后未按承诺书履行义务,张峰家属诉至嘉定区法院。
法庭上,6名被告称当初是在张峰家属的言语威胁下、追于无奈才在补偿承诺书上签字的。他们对于张峰的死亡没有责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承办法官耐心地解释后,原、被告表示接受法院调解。
6名被告原先签订承诺书时没有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责任,承办法官考虑到6名被告先后离席,所对应的注意义务也有先后和轻重之分,故在调解时对6名被告要承担的补偿金额逐一进行明确:王强因目送张峰酒后驾车离席以及王兴因有积极劝酒行为应承担较重的责任,丁跃、王黎明则次于王兴、王强,最先离席的李贞珍、林凤责任最轻。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成协议:王兴支付死者家属1.3万元,王强支付1.2万元,丁跃、王黎明各承担5000元,李贞珍、林凤各承担1500元。
上海律师后语
现如今,宴请劝酒已经成了民间久盛不衰的“惯例”。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成年公民饮酒,也不禁止多人共饮。但因饮酒或酒醉而导致的各类伤害事故屡见不鲜,法院受理的因为宴请饮酒所引发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
对于共同饮酒人或劝酒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学理论界存在多种说法。 “先行行为义务说”认为,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劝酒或共饮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便产生了劝酒人(共饮人)必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各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调解)劝酒人、共饮人承担责任的也频频见诸报端。亲朋相聚小酌两杯乃人之常情,但饮酒切莫过度,亲册之间应尽到相互关照、避免伤害发生的义务。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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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也可获赔
posted on: 13/01/10 分类: 交通事故
花了近百万元买的宝马新车到手才8天就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坏,由此引发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宝马车主不仅要求对方车主赔偿巨额修理费,还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这个要求合理吗?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先生应赔偿徐小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51.6万余元70%的损失;赔偿宝马车辆贬值损失费25万元。
2008年6月24日I下午,郑先生驾驶一辆宝马小轿车,在上海芦潮港镇某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适逢陈先生驾驶一辆中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宝马车严重损坏。
这辆宝马车的车主是徐小姐,令徐小姐心疼的是,该车从购买到手至出事,仅仅只有8天。
事发后,交警部门以事故双方对路口信号灯陈述不一,且现场无其他证人作证、无法查证事的事实为由,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
同年12月,修复后的宝马车经上海二手车咨询公司评估,价值为51.6万元。不久,徐小姐以51万元将宝马车转让给他人,办理了机动车辆转移登记手续。2009年1月,徐小姐诉至法院。 双方各持己见
在法庭上,徐小姐认为,本起事故有目击证人,能证明对方闯红灯行驶的事实,该事故完全因陈先生的原因造成,其 应对自己造成的车辆修理费、车辆贬值损 失等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陈先生赔偿车辆修理费等55万余元、车辆贬值损失46万余元。
陈先生对徐小姐所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无异议,但认为本起事故的发生不是因自己闯红灯,而恰恰是郑先生闯红灯所致,且徐小姐车辆的临时移动证属无效号 牌,该车无上路行驶资格;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计人赔偿范 围,故不同意徐小姐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但根据两名证人到庭作证,可确认陈先生闯红灯通行是造 成事故的原因,其应对徐小姐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徐小姐车辆临时号牌系无效号牌,该违法行为虽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徐小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陈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再由陈先生承担70%份额的赔偿责任。
同时,现徐小姐将受损车辆经估价后出卖,贬值损失已产生,其据此主张贬值损失有事实依据,应予酌定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海律师说法
车辆价值降低理应获赔 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的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此种车辆所有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本案中,徐小姐的受损车辆经修复,车辆在外观上虽能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但并不能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原有状态,且车辆贬值经评估后已出卖,此损失已实际产生,故陈先生理应赔偿徐小姐相应的车辆贬值损失费。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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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拍丈夫偷情照不传播
posted on: 12/01/10 分类: 夫妻离婚
我朋友有了外遇|,外遇过程被他老婆拍下来了。请问像这样的情况,他老婆要不要负什么法律责任,是不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上海婚姻律
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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