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刚拿到结婚证,现在打算买房,有几个问题想咨询,大致情况如下:我爸妈给我了20万,我买了套35万的房子,产证写我的名字,我和我老婆还款15万。如果我和我老婆离婚,这房子怎么分?另外我爸妈又给我买了一套厉子。房子写我的名字(是婚后买的)。请问我和我老婆离婚,这房子还是我的吗?我在婚后得到我爸妈给我的财产属于夫妻财产吗?有什么办法能公证这些财产? 上海婚姻律师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共同出资的,在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来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另,《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趣赢体_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蔚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后,若您的父母赠与您财产,那么只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您一人所有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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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应休未休可享三倍工资,上海劳动律师
posted on: 31/03/10 分类: 劳动合同法
上海一家酒店的大厨赵师傅,2006年初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400元,酒店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酒店与赵师傅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二天。
后来酒店因经营不善停业整顿,酒店只给职工发放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费,赵师傅也领取了1个月的生活费,在家休息。上海劳动律师
近日赵师傅听说酒店要进行转手,并要把一些老员工一并转出去,他觉得自己有一技傍身,不怕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愿继续领取生活费在家等待,于是他主动辞职并要求酒店支付其多年没有休年假的“加班费”。
酒店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提及带薪年休假这一项,现在突然提出来,还要补偿,认为赵师傅在无理取闹,于是拒绝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节 上海劳动律师表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时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正式启动。此前虽然《劳动法》也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因此2008年以前的带薪年休假权益的确难以实现。
但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企业必须主动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目、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56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在这个案例中,赵师傅虽然一!直未休带薪年休假,但其带薪年休假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根据规定,赵师傅2008、2009年度均应休年假5天,共计10天。赵师傅的月工资是:340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日工资是156.32元。由此可计算出赵师傅应得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是:156.32元/天×10天x300'6=4689.6元,但酒店已经支付了一倍的工资,因此酒店还需向赵师傅支付3126.4元。
目前,赵师傅向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酒店按照赵师傅应休但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日工资的三倍支付给赵师傅报酬共3126.4元。 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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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先生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两辆豪华车,按合同总价40%预付126万元定金后,遭销售商如数退还。沈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成,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作出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应按定金罚则返还沈先生定金63万元。上海民事律师
去年5月15日,沈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两份《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分别购买奥迪Q7黑色3.6豪华型7座汽车和奔驰黑色s600豪华型汽车各一辆,合计总价315万元。合同约定,沈先生应按总价的40%向销售公司支付定金126万元。
签约当日,沈先生通过自己名下的置业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汇入126万元。谁知,沈先生购买的奥迪车型厂方已经停产,另一辆奔驰车虽然有货,却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感到问题严重的汽车销售公司于5月18日将126万元如数退还至沈先生的公司,并附言“退订金”。 收到退款,沈先生于6月2曰向汽车销售公司发函交涉:126万元的性质是“定金”而非“订金”;既然返还定金就应双倍返还。8月12日,沈生再次发函:本人将于8月20日带款提货。8月14日,汽车销售公司回函:厂方已经停产奥迪Q7,属于不可抗力;奔驰s600因货期时间问题,沈先生已经同意退还定金。
交涉未果,沈先生于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适用定金罚则判令其返还定金63万元。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自己并未与置业公司签合同,原告也没有告知被告由该公司代其支付定金,所以及时退还了该公司汇人的126万元。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支付定金到被告账户后合同才生效,现原告没有将定金划人被告账户,双方所签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同意适用定金罚则,但同意解除合同。
法庭认为,综合置业公司向被告汇款的日期、金额以及原被告之间返函件的内容,原告主张所付款项系支付购车定金的意见,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具有事实依据,法庭予以采信。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法庭以准许,但合同解除并不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由于被告以退回定金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同解除系被告违约所致。据此,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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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关系未消灭主张分割被驳
posted on: 26/03/10 分类: 民事纠纷
房屋本该由父亲、继母和陈小姐共同共有,但陈小姐并没有住在这栋房子里。为此,陈小姐提出了对房屋占有50%的份额并要求依法分割的诉请,但遭到父亲、继母的反对。目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陈小姐诉请的一审判决。
10年前,陈小姐的父母离婚,陈小姐随母亲共同生活且户籍迁出另行居住。而父亲陈先生仍居住在上海市区的一套房屋内。2006年6月,市区的这套房屋拆迁,陈先生选择了货币化安置。2008年,由陈先生出资,购买了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同年6月21日,房屋产权登记为陈先生、陈小姐和陈小姐的继母3人共同共有。上海民事律师
陈小姐认为,上海市区的一套房屋遇动迁后,父亲用包括本人份额在内的动迁款购买了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后由于父亲再婚,在登记闵行区的这套房屋产权时,父亲又加列了继母林女士为房屋共同产权人。虽然房屋由父亲和继母居住、自己居住他处,但父亲在购买闵行区房屋时使用了自己的动迁款份额,且自己也被列为房屋产权人,故对房屋应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及份额。于是,陈小姐将父亲和继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拥有闵行区的房屋50%的产权并依法分割。
陈先生夫妇辩称,陈先生当年离婚后,陈小姐随母亲居住他处。市区一套房屋动迁时,陈小姐的户口未在其中,故没有取得动迁份额。动迁后,陈先生将取得的款项投入股市,嗣后取出购买了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因考虑亲情关系,在购买房屋时将陈小姐列为产权人。陈先生为残疾人,现已丧失劳动能力,若对房屋进行分割,没有能力支付折价款,但若将房屋出售,又无房居住,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权属一般以登记为准,故本案系争房屋应认定为陈先生、林女士和陈小姐共同共有。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所谓共有基础丧失指共同共有解体,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如夫妻离婚、遗产分割等。
鉴于该案并不存在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陈小姐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进行析产分割的重大事由,故陈小姐要求确认其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并进行析产分割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对陈小姐主张分割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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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先生在4s店买了一辆轿车,并让业务员帮忙投了保,结果遭遇车祸去理赔时才发现,自己的保险已经被退了。于是,莫先生为了车险理赔的事忙得焦头烂额,矛盾的焦点在于4s店坚持称已经代莫先生投了保,理赔应直接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表示保单已被撤销,无法进行理赔。上海民事律师 莫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2009年2月,他们公司在杭州一家4s店购买了1辆马6轿车,经4s店业务员郭某代理,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共计保费4000多元。当时,郭某只把交强险保单交给了他,出于对4s店的信任,他并没有索取相关凭证。由于之前没有车险投保经验,莫先生也未发现其中的问题。
2009年8月11日,这辆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莫先生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却被告知:他投保的商业险已于4月8日退保。
我当时十分惊奇,直接跑到保险公司找到保单经办人,最后确认这份商业险保单真的已被撤销。”莫先生随后联系了当时4s店的业务员郭某,她一口否定拿了莫先生的保费,并称目前已经辞职。
莫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既然允许4s店代理业务,而且保单已经生效,未经他同意是不能退保的,保险公司应该给他一个合理的解释。
保险公司称莫先生反映过相关情况,经办人已帮忙查实,莫先生的保单确实没有缴纳保险款。该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说,至于莫先生说的那位业务员,由于是4s店的员工,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管理范围,保险公司不能对其行为负责。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根据莫先生讲述的情况,他个人推测,有可能是4s店原业务员以代理人的身份,拿到客户的资料后去保险公司开出了两份保单,而业务员只交了交强险的费用给保险公司。由于他们没有收到商业险保费,所以到了一定期限后,就注销了保单。
上海民事律师表示,莫先生之所以不能理赔成功,问题出在保险代理人、4s店原业务员身上,代理人只将其中一份保单复印件交给投保人,而且没有出具相关凭证,也没有签署收条。因此,保险公司在没有收到商业险保费的情况下,即使已经出单,也可以在出险时拒绝赔付。莫先生目前必须提供证据表明已将保费交给代理人,这样才能追究代理人责任。
那么,4s店是否应对这件事承担责任?上海民事律师表示,代理保险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跟购车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为莫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系业务员郭某个人联系,跟4s店没有关系,因此4s店可以“撇清”。
据了解,现在像莫先生一样由4s店代为购买车险的消费者有很多。为此上海律师提醒,首先,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索取凭证,证明自己已将钱交付给保险代理人;其次,在缴纳保险款时,一定要亲自(或电话)到保险公司核实,并保证自己拿到的是完整的保单正本。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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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丢失不补 属霸王条款
posted on: 25/03/10 分类: 民事纠纷
消费者花1万元办了一张会员卡,还没用多久卡就丢了,可洗浴会馆却不给补卡。日前,上海市民姜先生来说自己遇到的闹心事。
据姜先生介绍,他于去年11月在上海街的盛世桃源国商洗浴会馆消费后,经会馆内执行经理的“推荐”,当场刷信用卡花10050元买了一张“盛世如意会员卡”,其中50元是卡费,卡里的1万元可以消费1.3万元,享受3000元优惠。办卡时,姜先生登记了个人信息,还拿到了发票。上海民事律师
今年1月28日,姜先生最后一次消费后卡内还剩7000余元,可春节过后他却将会员卡弄丢了。2月25日,他向盛世桃源国商洗浴会馆执行经理王某提出补卡,可对方的答复是:该会馆内规定会员卡丢失一律不补。
2月26日中午,该会馆见到执行经理于某。于某表示,卡丢了不能挂失不能补办。他对不能补卡的解释是:丢卡的顾客不止一个,他已决定集中一批一起向董事长报批申请如何解决,但是董事长不在沪,何时回来不一定。
3月15日,再次据此事询问盛世桃源国商洗浴会馆前台,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本店规定丢卡一律不挂失不补办。当日,联系到执行经理王某。王某推翻了于某的说法,明确表示卡丢了就是不能补。
区消协表示,他们已受理了姜先生的投诉,并向该会馆下达调解通知书,协调让商家补卡。如果调解不成,将把此事转移给工商部门处理,根据情况判定如何处罚,消费者也可到法院起诉。
上海民事律师表示,消费者记名办卡并持有发票,而且卡内余额还有7000多元,数额较大,商家却不予补卡的所谓规定其实是“霸王条款”,就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限制了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本身是无效的。目前,消费者可通过打官司等方式反击“霸王条款”。
姜先生表示,他已准备聘请上海民事律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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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手术需留意资质也要保存证据
posted on: 25/03/10 分类: 民事纠纷
28岁的于女士,小时候被烫伤过,至今脖子上仍留有被烫过的成片的伤痕。于女士心里始终很介意这个疤痕,于2009年11月份,找了一家美容院做了祛除疤痕的手术。可如今三四个月过去了,脖子上的疤痕却依然困扰着她。上海民事律师
上海民事律师提醒消费者,美容手术除了应留意美容机构是否具有医疗资质外,更应注意医师是否曾接受过完整的外科及整形外科训练,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且要保存好手术前后的证据,以防不测。
“在找那家美容院做疤痕祛除手术之前,我向很多人打听过,也看到了该美容院悬挂着的美容师的医学会会员证书。”于女士说,而且他们向其出具的手术同意书上有“医师手术高明”等字样,于是自己很放心,在签了手术同意书后,接受了祛除疤痕的手术。
但让于女士没想到的是,手术后,脖子上那一大片曾经稍平一些的烫伤疤痕虽然变少了,可是却像堆到了一起一样,成了长长厚厚的一条疤痕,而且疤痕红肿着,比手术前更加难看。
看到这种情况,于女士非常着急,就来到该美容院进行询问。美容医师坚持说于女士接受的美容手术结果是顺利的,并说其疤痕比手术前已经好了许多,这样的红肿只是暂时的,慢慢的会消下去。同时告诉她,需再吃些消炎药,并擦一种很贵的去疤痕药油,过一段时间,那条缝过的疤痕就会慢慢变小。
擦了两个月后,脖子上疤痕并没有明显的好转。于女士很苦恼,只好再次找到该美容院,但他们仍以“无任何不当”为由与于女士僵持着。不过这一次,他们提出,过几天如果还是如此的话,可以再为其做第二次手术。 “我怎么敢再在这家美容院做呢!”于女士说,为此想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由于没有留下整形前、后的照片,拿不出证据,维权困难。最后,不想再浪费时间、精力的于女士不得不来到正规医院,再做了一次手术,脖子上疤痕的情况才有所好转。
针对于女士叙述的这种情况,上海民事律师说,美容手术属于外科手术,属医疗手术范围,因此在接受整形手术之前,除了应留意美容机构是否具有医疗资质外,更应注意医师是否曾接受过完整的外科及整形外科训练,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一名合格的美容医师所具有的专业资格证书,与一些类似名称的医学会会员资格是有很大差距的。
上海民事律师提醒说,准备做整形美容的女士们,若未见到相关证书,最好不要盲目地接受,如果一定要做的话,在整容和美容手术前,也要详尽仔细地进行了解,弄清楚医生的医学背景等情况。
同时,对手术的部位,要拍手术前及手术后的远近距离照片,并保护好。总之,不管是为了什么原因接受整容和美容手术,都要细心挑选合格机构,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防在手术结果不理想之后,遭受像于女士一样举证不能、无法维权的双重打击。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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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礼品、吃请被辞,诉讨赔偿被驳
posted on: 25/03/10 分类: 劳动合同法
张先生担任公司主管期间收受下属贵重物品和接受客户吃请玩乐,被公司开除。张先生认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未通知工会,也无依据证明本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之事实,解除行为显属不当,诉至法院要求获解约金11.8万余元。目前,上海闵行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海劳动纠纷律师
张先生曾在上海某运输公司任区域销售主管。去年8月5日,公司向张先生出具通知: “我们很遗憾地通知你,您在职期间,存在通过黑代理私自走货,扰乱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市场秩序以及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已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规定,现决定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并将惩戒记录保存到您的个人档案中。”
接到通知后,张先生于8月28日申请仲裁,提出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万余元等要求,但未获支持。
张先生不服,诉至法院。张先生称,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未通知工会,也无依据证明本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之事实,解除行为显属不当。
公司辩称,张先生在职期间有严重的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据张先生陈述: “是林某送的欧米茄手表,一个iPhone,还有一个钻戒。他还送过我一部LG牌手机。手表有七八千元、iPlnone四五千元,LG大约3000多元,戒指四五千元。实际上,他平常工作比较散慢,我比较照顾他。”除此之外,‘张先生还承认“跟客户经理陈某混得比较熟了,一起吃吃饭,还去海南玩,大概花了1万元。2007年5月,他请我去三亚玩,我大约花了他2000元。”除了旅游,张先生还承认,陈某带他去过多家会所,每次都花销不菲。而根据陈某陈述,为了签合同而有求于张先生:“我认识张先生后,还带他去过几次南方会所洗桑拿,每次每人费用600多元,也是我请的。还带他去过二三次南美水疗做按摩,一次300多元也是我付的。”
张先生认为,笔录上的签名确是其本人签名,但系在非正常时间,通过非正常手段制作,故不予认可。对于公安机关对陈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张先生认为笔录中询问人与记录人均系同一人,程序违法,与原来的笔录有很大出入。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张先生在谈话笔录中陈述,其曾收取下属赠送的物品价值近2万元。张先生在谈话笔录中还陈述,其多次接受客户经理陈某邀请前往娱乐场所消费及赴外地旅游。虽然张先生对上述笔录不予认可,但这些笔录,张先生均逐页签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在受欺诈、胁迫情形下所签,且笔录中所涉及的接受陈某邀请外出娱乐、旅游一节亦与陈某在公安部门所作的笔录相吻合,故确认谈话笔录具有证明力。
基于该份谈话笔录中陈述接受下属贵重物品、接受客户邀请多次前往娱乐场所及赴外地旅游等情形,有违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有违职业纪律、有悖职业道德,公司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请。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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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到期房客“失踪”,房东想腾空房子另租他人,但屋里还有房客的个人物品,她又不敢随便开门,这该咋办呢?
上海二手房律师
半年前,上海市民刘女士将自家一楼的一个单间租给了一个中年男子,对方是做小商品生意的,双方谈好价格,中年男子付了半年的房租。租房期间,不时有人堵门来找中年男子要钱,而且数额都相当大。刘女士心里犯嘀咕,想着房租到期把房子收回来租给其他人。
但就在房租还有几天就要到期时,中年男子突然没了踪影,接下来连着两个月都没有出现,刘女士打电话也联系不到。 “现在我想把房子租给别人,又怕房客回来后说屋里有值钱的东西,让我赔偿。”刘女士说,她考虑再三,还是没清理房间。
上海二手房律师支招说,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房东最好到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由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全程录像并登记造册,清点房屋内的财物,然后将物品封存起来放在指定的地方,“这些物品可以由房东保管也可以由公证处保管,事后等房客来取时,房客必须支付保管费以及公证费”。
“这种方式比较便捷,不过费用会高些”,上海二手房律师说,除此之外,房东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房客,法院会通过公告的方式传唤房客。如果仍找不到房客,法院可能缺席审判,将房客遗留的物品拍卖,赔偿房东的损失,不过这个过程会长一些。上海房产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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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变更应符合规定
posted on: 25/03/10 分类: 离婚子女抚养
我离婚了,因为孩子年幼.法院把孩子判给了我。当时法院判决男方每月要支付给我500元的抚养费,但是我觉得这不合理。因为孩子的父亲每月收入过万,于是我想向法院上诉,希望把抚养费追加到4200元。请问这样的要求会被支持么?上海婚姻律师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或母亲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所以,要增加抚育费是要以你孩子的名义提出,而且要符合相关情形,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民事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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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婚前有一套房产。2007年5月结婚,同年10月女方要我在房产证上加她名字,同时写给我承诺书注明永不离婚并签名。但她于去年11月起诉离婚,请问我能凭借那份承诺书拒绝与其离婚么? 上海婚姻律师
您有权不同意离婚。但是《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嬉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詹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是有相应的法律及事实依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女方所写的承诺书,而永远不判决离婚。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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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未付补偿金员工不受其约束
posted on: 23/03/10 分类: 劳动合同法
人才流失是很多企业所担忧的事。但更令企业担忧的是公司旗下的人才跳槽前往竞争对手处工作。对此。很多企业会出于维护企业自身利益考虑而与员工签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企业有业务竞争的工作。上海劳动律师
在员工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出于对企业利益的维护,离职后的员工不能从事与原工作有业务竞争的关系的工作。除非该竟业限制协议被解除。专家指出,企业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须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未按照协议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不受择业限制。
徐先生从上海市一所名牌大学毕业后,经过层层面试被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企业承诺给予徐先生较丰厚的劳动报酬。一星期后徐先生到企业报到,并被分配在新产品研发部工作。
试用期满后,企业发现徐先生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颇具天赋,有发展前途,深得领导器重。于是,企业就与徐先生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以及企业在与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徐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徐先生则必须在离职后的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徐先生在学习过程中参与了企业的几个较大的项目开发,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不久,徐先生总觉得在这家企业里还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而自己所学的知识也难以施展。之后,徐先生经过再三考虑,还是下定决心提前30天向企业人事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企业负责人得知徐先生有辞职打算,便亲自出面找徐先生谈话,奉劝他眼光放长远些,也希望他能够看到企业发展的前景,希望他可以继续留下来为企业的发展出一份力。
虽经企业领导再三挽留,徐先生还是执意要走,最终企业与徐先生还是解除了劳动关系。事后,徐先生又到另一家同行公司从事类似的研发工作。不久,企业得知徐先生在同行业从事同样的工作,就找到徐先生,要求他不得在同行业公司从事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因为双方之间曾签订过一份竞业限制的协议。可是徐先生并未予以理睬,继续在这家企业工作。企业在百般无奈之下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徐先生履行竞业限制的协议,离开同行业竞争企业。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徐先生认为,他与企业之间确实曾经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可是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企业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虽经他曾经多次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仍迟迟不予兑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承诺,所以竞业限制协议已经自动解除,这份协议对他本人不具备约束力。
针对徐先生的说法,企业则表示自己与徐先生之间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虽然企业未依照约定支付徐先生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在其中存在过错,现在企业愿意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因此主张徐先生不得从事同行业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作,希望劳动仲裁委支持企业的请求。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认为,企业与徐先生虽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徐先生经济补偿金,且经徐先生要求企业仍迟迟不予支付,而现在仍要求徐先生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缺乏一定依据。据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企业要求徐先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指出,这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债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因用人单位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专家表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因此,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企业的仲裁请求。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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