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一名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应聘者,企业往往会予以雇佣。可是,当企业在实际雇佣后却发现该员工并不具备简历中所言及的工作能力,甚至发现其工作经历存在虚构成分。对此,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对该员工做出解雇决定?上海劳动律师
近期,上海黄浦区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以劳动者不具备5年管理职务经验、提供虚假资料,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实际能力不足为由在试用期与被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此判决企业胜诉。对于提供虚假应聘信息的劳动者。企业有权单方面作出解雇决定。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试用期间遭企业解雇.
上海 一家精密机械贸易公司自2008年6月起对外招聘事业部经理代理,明确该职务要求30至40岁女性且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2008年7月8日,贸易公司通过人才中介公司发送应聘履历书给一名叫黄琦(化名)的应聘者。其后,这名应聘者经过了2008年7月10日、8月21日两轮面试,并在同年9月3日参加了第三轮面试。在第三轮面试通过的当天,黄琦便填写了雇用申请表、签收了《职工从业规则》,并签订了聘用确认书及其附件。
《职工从业规则》的第9条第4款第2点明确规定:“试用期内,如职工有下列情况,公司可立即解除聘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本规则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第61条第3款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开除解雇(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用不正当手段而被录用的。”在被告本人填写的雇用申请表中附有一份声明: “本人上述所填资料的信息和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是完整的,准确的和最新的。本人进一步声明本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并了解如本人提供任何虚假或可导致公司判断失误的信息,公司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雇本人。”黄琦在该声明上签字。’
在黄琦填写的雇用申请表中载明,21300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她担任日本一家公司中国营业主任,然而她实际的工作经历却只是担任营业员。
2008年9月8日,黄琦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自2008年9月8日起至2008年11月7日止的两个月,担任事业部经理代理,每月工资为税费后12000元,贸易公司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
在试用期中,黄琦的直属领导发现她缺乏电脑基本操作、与下属沟通、管理等能力,经过与她多次谈话和沟通,亦未能改变现状。在试用的最后阶段,贸易公司对黄琦的试用期表现进行考评,领导做出“不合适”的评价,人力资源部门做出“不符合录用条件,建议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eB年11月3日,贸易公司以黄琦不具备5年管理职务经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实际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经过工会的同意确认,向黄琦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及退工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败诉后企业起诉
之后,不服气的黄琦向上海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合同约定的每月12000元支付200811月4日起至裁决之日止的工资及缴纳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后获仲裁委支持。
上海某贸易公司在仲裁败诉后向上海黄浦区法院起诉称,黄琦在面试时再三强调自己拥有足够的管理能力,公司考虑到可以利用试用期考察其实际能力,因此决定对其进行使用。
黄琦在办理入职手续时虚假填写了2000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的工作经历。在两个月的试用期中,公司发现她缺乏电脑基本操作、与下属沟通等能力,而且公司领导对其试用考评做出了不合格的评价。所以公司于2008年11月3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公司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因此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持公司作出的解除与该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恢复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同时不支付其自2008年11月4日起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被告黄琦辩称自己在面试和向中介公司提供的应聘履历书中,如实讲述和填写了工作经历,企业明知其工作经历,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另外企业也无法证明自己工作能力不强,所以不认同原告企业的诉讼请求。
企业解雇决定无不当法院判决企业获胜诉
项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时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可以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同事、领导的相处、沟通方面等等作全面的考察,以决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对于录用条件应作宽泛的解释,而不仅仅是指招聘条件。
在本案中,劳动者在其人职时未如实填写雇用申请表,提供虚假的工作经历信息,而且在试用期内缺乏电脑基本操作、与下属沟通、管理等能力,因此,企以劳动者不具备5年管理职务经验、提供虚假资料,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实际能力不足为由在试用期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院还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贸易公司工会委员会在劳动合同解除工会确认表上作出了“同意公司决定”的意见,因而企业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贸易公司要求维持企业于2008年11月3日做出的解除与被告黄琦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不必恢复与黄琦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法院表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的支付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均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企业与员工黄琦的劳动关系在2008年11月3日已经解除,此后被告亦未再为原告工作,所以自2008年11月4日起贸易公司已不需再向黄琦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贸易公司要求不支付黄琦2008年11月4日起的工资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据此,上海黄浦区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维持原告贸易公司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的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的决定,贸易有限公司无需与被告黄琦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贸易公司无需支付被告黄琦2008年11月4日起的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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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遗产夫妻共同债务与财产应扣除
posted on: 24/05/10 分类: 离婚婚姻法
因被索债务,一男子被非法拘禁后从6楼坠下身亡。其妻爱桂(化名)继承丈夫遗产后,公公婆婆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目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死者名下的基金26万元归父母所有,但应支付爱桂6.5万元,其他财产除待处理外,归爱桂所有的一审判决。上海民事律师
2008年3月29曰20时许,沙俊等3人为索要债务,将陈某和爱桂夫妻两人先后强行带至酒店公寓601,逼迫陈某还钱。次日深夜,陈某从六楼坠下身亡,沙俊等3人仓皇逃离。天后,公安机关分别将沙俊等3人抓获归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沙俊等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陈某家属经济损失65万元。
爱桂的公公婆婆认为,爱桂在未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陈某留下的财物进行清理并将所有财产据为己有,现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银行基金等。爱桂确认在丈夫去世后,留有汇丰银行的基金等财物,但认为对遗产继承,应扣除自己为办理后事支出的墓穴费、丧葬费和其他无发票凭证的后事费用,还应扣除在陈某去世后,为其支付的法院的执行款。 法院认为,陈某死亡后,其父母、妻子均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有同等的继承权。因陈某所遗留之财产属其与爱桂之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割时,其中一半属爱桂所有,另一半属遗产范围。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遗产范围,依上述原则处理,关于由刑事案件被告人支付的补偿款65万元已作了处理和分割,因此爱桂要求对此款作为遗产分割进行继承缺乏依据,难以采纳。
关于爱桂称遗产中应扣除墓穴费、丧葬费及其他后事费用等主张,因双方对上述费用的支出和负担虽未有明确约定,但爱桂支出的墓穴费等丧葬费用符合我国民间的传统习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赔偿款中应包含这一因素,对合理支出部分,应由领款双方负担。在具体分割遗产时,予以酌情考虑该部分因素。但爱桂提出的其他后事费用,因无相应依据,不予采信。但对爱桂在陈某死亡后支付的执行案款,系其与陈某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在遗产分割时,应予扣除。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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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窃电纠纷,要认真防范
posted on: 22/05/10 分类: 权属纠纷
陈先生是一栋商住两用房16层的房东,出租房期间却遇“恶房客”。房子出租一年期间,不仅出现了家电损坏、遗失等情况,还因为偷电,被电力公司中止供电。退房后,这个房客又和陈先生打起了官司。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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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不收钱 安全仍担责
posted on: 22/05/10 分类: 民事纠纷
随着政府加大对公众服务的力度和范围,各地不少公园纷纷向公众免费开放,市民不必再因门票对公园望而却步。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涌进公园,免费公园的安全问题也凸显。最近,一起发生在上海某公园的游客溺水事件引起争议:免费进公园,安全谁担责?上海民事律师
今年1月6日上午,上海市某公园游船工作人员在游船码头发现两具浮尸。死者系上海某县35岁女子史某和其年仅4岁半的女儿。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案作出了两受害者系溺水身亡的鉴定结论。此后,受害者亲属与公园就责任问题各执一词。
史家人说,1月5日下午,史某与家人通电话说要到公园去划船游玩,后来电话就一直联系不上。直到第二天,家人从当地新闻中才得知母女俩已身遭不幸。
史家人认为,母女俩的尸体出现在两艘游船间,肯定是在划船时落水身亡,而公园工作人员未加以及时施救。退一步讲,史某母女未划船消费,系失足溺水身亡,公园方也有责任。公园作为为市民提供游玩的场所,应对游人的安全负责,要完善安全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定时巡查,发现危险及时施救。同时,史家人指责公园湖边的栅栏有的地方残缺,还有一大段干脆就未安装任何防护栏。公园叫屈此事不应由公园买单
北湖公园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公安局城区监控资料显示,1月5日17时46分,史某母女进了公园,两人并未进入游船区消费。同时,北湖公园湖区防护措施符合标准,公园在管理上不存在漏洞和过错。至于史家人诉称有一段湖没有安装栅栏,管理处认为,公园是一个园林式的休闲场所,湖边没有全部安装防护栏,是为了满足游客“亲水”的需要,同时也符合传统的审美观点。公园为了游人的安全,已经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公园理应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园免费开放后,市民游客众多,属纯公益休闲公园,无门票收入,因而无力对溺水者进行人道主义救助。
公园这名负责人说,该公园有400多亩,其中有200亩水面。只有27名工作人员,要负责全园的绿化、保洁、安全保卫等工工作人员三班倒。负责保卫工作的人员只能做到巡查,并不能做到全方位蹲守某一处。而且现在园内也没.有多角度地安装监控设施,不可能做到随时、全面了解园区内所发生的所有情况。
双方各执一词,史家人为痛失亲人悲愤不已,公园方也因此被弄得焦头烂额。后来,为了平息此事,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由公园方一次性给付史家人7.7万元。
上海律师观点
益性公园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正受到各地政府的推崇,全国各地的公益性公园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益性公园因具有开放性和无偿性,在给广大民众送去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给公园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带来了隐患。由此引出一个令人关心的问题:免费公园因安全引起的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呢?
上海民事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公益性公园不能因其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就可以免除责任,公益性公园的安全责任,仍然由公园的管理者承担。
但是,公益性公园因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它与游客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与营利性公园性质不同,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只承担自身设施的安全保障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自身设施和规划存在缺陷,以及对这些设施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并由此引安全事故,公益公园才需担责。
公益公园推出后,应加强全民教育,提高民众文明素养和安全意识。 同时,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公益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及时检修维护,对于有一定危险性的公共设施,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上海民事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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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套房认定标准确立
posted on: 21/05/10 分类: 二手房纠纷
昨天是新“国十条”满月的日子,其执行细则逐渐明晰。作为新政重点环节的二套房政策,虽然住建部和银监会暂未出台具体执行标准,但各银行,多数银行在具体操作中将7类情况判定为二套房,执行二套房新政。
根据新“国十条”,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四大国有银行获悉,虽然银监会、北京银监局关于新房贷政策尚未出炉,但各大行已在执行新政策。上海二手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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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上海市某一小区内数十套住宅房屋的富婆唐晓;(化名),由于长达一年时间未为其名下的数十套房屋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而被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唐晓芸向物业公司缴纳其名下35套产权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近40万元。
2005年2月,唐晓芸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了位于上海静安区中心地段的某一小区内35套房屋产权,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00多平方米,单套房屋现如今市价不菲。上海物业律师
2006年3月E旬,唐晓芸与上海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唐晓芸女士名下房屋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另外,合同的补充条款还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以产证时间即2005年3月1日起算。之后,唐晓芸按约支付了至2008年12月末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2006年12月20日,物业公司向该小区相关业主发出《告业主书》,征询对延续物业公司与各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意见,同月26目,唐晓芸回复物业公司称暂不签约。
然而,由于物业公司与大部分业主续约成功,物业公司则继续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但唐晓芸女士认为,该物业公司并非系小区业主委员会聘用,存在物业经理经常更换等服务不到位现象,且收费不合理等,因此停止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今。
面对业主迟迟不愿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尴尬,物业公司在今年1月上旬,以每套房屋为一起案件,分立35起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求唐晓芸女士支付2009年1月至010年1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滞纳金总计达数十万元。物业费用公道业主欠费无理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胜诉
在法庭上,唐晓芸声称,该物业公司系受同小区其他业主委托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并非是接受小区业委会的正式聘该物业公司向其催讨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对她不具有约束力与强制力。唐晓芸还认为,该物业公司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未经全体业主认可,所以该收费标准无效。此外,唐晓芸已在2008年12月以书面方式告知了物业公司,不需要其提供任何形式的物业管理服务,现该物业公司的管理属于强行施加,因此对诉请不予认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经该小区物业公司申请,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曾于2006年2月对该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作出价格论证,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但唐晓芸不同意按此标准交费,而物业公司认为收费标准合理。
法院认为,唐晓芸与该物业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按合同义务进行了履行。因多种因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至今未能成立,尽管物业公司并非受到小区业委会聘用,但长期以来物业公司以与小业主分别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方式,与业主建立起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事实上仍旧维持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唐晓芸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涉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争议,已经过有关部门进行了价格论证。考虑到双方书面合同履行完毕,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缺乏依据,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妥,遂出了上述一审判决。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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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政 购房者怪招连连
posted on: 20/05/10 分类: 二手房纠纷
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力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新政,为规避二套房政策,一些中介公司和购房者可谓煞费苦心,有的中介甚至教唆购房者向银行虚报婚史、提交假离婚证复印件、签订阴阳合同等用虚假材料蒙混过关。
这些规避办法真的能奏效吗?这中间又潜藏怎样的风险? 上海二手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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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与人通奸夫起诉离婚
posted on: 19/05/10 分类: 夫妻离婚
我妻子与人通奸,我已掌握了他们互发的暧昧短信内客,我是否可以起诉离婚?是否可以告他们通奸?倘若离婚。我是否可以多分得一些财产? 上海婚姻纠纷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夫妻一方均可以提出离婚。
倘若离婚,你有证据证明你妻子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你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上海民事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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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离婚增值部分处理
posted on: 19/05/10 分类: 离婚财产分割
我在2008年12月以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9年6月我与妻子登记注册结婚。想问一下,如果我和妻子离婚,财产分割是不是只分割共同支出部份?增值部分要不要分割? 上海婚姻律师
在上海市审判实践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上海婚姻律师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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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调动企业有权解除合同
posted on: 17/05/10 分类: 劳动合同法
上海一家劳动服务公司陆续向旗下的一名员工发出三份通知,一再告知该员工在规定日期前往公司报到上班,可是均被该员工视若无物。不予理睬。对此。企业依据制度章程规定对员工作出解雇决定,岂料却遭到该员工起诉,甚至还面临该员工的索赔。上海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根据规章制度以该员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并无不当,据此驳回该员工的诉讼请求。上海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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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房内死亡三方共担责
posted on: 17/05/10 分类: 二手房纠纷
张先生将一套房房出租给黄先生,黄先生又将该公房转租给他人。租客蔡先生在卫生间洗澡时身亡,其家属遂将两位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70余万元。日前,上海松江区法院作出判决,黄先生承担50%的事故责任,赔偿各项费用37万余元;房东张先生承担10%的事故责任,赔偿各项费用7万余元;死者承担40%责任。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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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资公司与侯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侯某任公司业务经理一职。2008年,公司进行内部结构的重大调整,重组公司各个机构。低学历的侯某在企业整改中不幸被调至行政管理部后勤主管岗位,工资待遇也随新岗位调整,月工资下调了数千元。
侯某对公司的安排感到非常愤慨,认为公司无权对其进行调岗调薪,经仲裁程序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岗位及相应工资待遇。上海劳动律师
上海劳动律师点评】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公司机构调整后,因为业务拓展的需要,对侯某的岗位制定了新的具体的工作职责,要求具备丰富实务操作能力、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和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技能,而这些侯某无一具备;此证据(岗位说明书类的文件)进一步证明侯某不再胜任原岗位。
2、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 “双方同意,当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员工必须服从调动。”
《员工手册》亦有相同的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皆有类似规定。
这些可以证明签订合同时,侯某已经同意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可以调动其工作岗位,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劳动合同》规定,员工同意“岗变薪变”机制。
此证据证明,员工同意,在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情形下,薪资可以调整。
4、《员工手册》设定了每一个岗位的薪资区间。上海律师
http://www.ronglaw.cn 此证据证明,公司对侯某进行调薪是严格按照既有制度执行,具有合理与合法性。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侯某)对被告(外资公司)提交法庭的证据均列举不出新证据反驳,法庭完全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原告已经不胜任原工作,公司调岗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分析】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具体实务中,一般从以下角度认定:
1、员工工作不能达到公司所普遍期望的水准即一般标准;
2、员工工作无法达到其岗位之基本目标的。
3、员工工作依公司考核规定为不合格的。
【依据】
1、《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上海劳动律师教你(应对)
1、岗位培训;
2、调岗调薪;
3、解雇:
1)提前三十天通知(或代通知金):
2)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劳动律师提醒
1、明确工作岗位职责。
一般以岗位说明书等方式具体说明劳动者所在岗位的职责、任职要求等。 ‘
2、明确任职胜任与不胜任标准。 ‘
例如:以目标任务为主导,基于合理的工作标准要求,对劳动者的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形成等级、标准。
3、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
完善考核制度,考核的方式方法要明确,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还耍将结果告知劳动者。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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