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张某一家喜出望外地拿到了宁波的户口簿。前不久,张某带着户口簿到幼儿园去给女儿报名时却遇到了麻烦。原来,由于预防接种卡与户口簿上女儿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按照规定不能报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早在2007年12月,张某的女儿在家人的期盼中诞生了,可张某又有一丝忧虑,因为孩子生在一年中最后一个月,将比同龄人晚一年上学。
几天后,张某拿到了乡镇卫生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上面的内容是医院工作人员手工填写的,张某脑子里突然冒出一个大胆的念头,他小心翼翼地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12”月改成了“02”月,并顺利地在当地给孩子报上了户口。
户证中心民警向夫妇俩解释,我国统一制式的《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婴儿出生的原始法俸依据,上面清楚注明“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的字样,张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由于孩子的出生原始依据已经被他人为涂改,无法作为法律依据提出变更申请。糊涂的夫妻这才意识到,到头来他们聪明反被聪明误。事到如今,这事是否还有回转的余地?
上海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虽然犯了不该犯的错误,且造成了女儿不能及时入园的麻烦,但还是有办法解决的。 张某只要能拿出女儿实际出生日期的证据,就可以凭该证据到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请当地派出所与宁波现落户地派出所联系,将户口中出生日期进行相应的更改。张某可以到妻子分娩的当地乡镇卫生院复印妻子的住院病案,病案内应该有其女儿实际出生时间的记录,凭该证据再按上述程序更改户口信息。
上海律师提醒,现实中不少父母会考虑到孩子的入学而萌生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随意更改出生日期不仅会对孩子上学造成麻烦,在刑事案件方面也会有麻烦。
司法机关办案时,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和是否年满14、16周岁时是按照户口上登记的出生日期。
如果父母人为修改“提早”了孩子的出生日期,那么就会造成司法机关认定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大,哪怕只差1天也将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的巨大差别,甚至会影响到定罪量刑。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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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持假证发生交通事故
posted on: 29/07/10 分类: 交通事故
司机祁某发生撞死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后,不但因为超速行驶而担责,而且还因其伪造驾驶证而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致使作为雇主的汽服公司损失21万余元。对此损失,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认为系祁某一手造成,诉至法院向祁某追偿全部损失。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在确认汽服公司对于审核负有一定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祁某赔偿上海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8.5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8年10月,汽车租赁公司雇佣祁某担任随车驾驶员。10月29日,祁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上海闵行区剑川路交大北三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先生当场死亡。交譬支队认定,祁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且在行驶中未按照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机动车,在事故中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09年7月22日,法院以汽车租赁公司系祁某雇主为由,判决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汽服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另外,汽车租赁公司为案件调查取证、事故车辆停车、修理车辆等还支出了7000余元。
经查实,祁某提供的驾驶证是伪造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第三者责任险14万元,致使汽车租赁公司蒙受了巨额损失。
汽车租赁公司认为,因祁某存在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提供伪造的驾驶证,致使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赂。祁某的一系列重大过错行为造成汽服公司巨额损失,理应为其过错承担赔偿义务。为此,请求判令祁某赔偿21.8013万元。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入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一方面,事故中祁某驾驶行为存有过镨,另一方面,祁某用伪造的驾驶证受雇于汽车租赁公司,并驾驶其不能驾驶的车辆从事运输活动,其行为系重大过失,造成了保险人拒赔该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汽服公司有权要求祁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金额汽车租赁公司雇祁某担任随车驾驶员,对其提供的驾驶证负有谨慎的审核义务,然而汽服公司疏于到相关部门核对祁某提供的驾驶证,存有一定过失,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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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母亲李维再嫁,时年6岁的李婧成了陈根的继女。2007年,陈根和李维离婚。2008年,陈根病亡。今年已近30岁的李婧认为自己是陈根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根遗下的7万元应由自己继承。于是,她将掌控这笔钱财的陈根妹妹陈雯告上了法庭……
1989年,离异多年的李维见住在上海的离异男子陈根孤苦伶仃,生了恻隐之心,一来一往有了感情,于是携女儿李婧来到闵行区与陈根结婚、举行了婚礼。
这样,李婧便成了陈根的继女,一家三口共同生活其乐融融。可是,在共同生活了多年后,老夫妻俩却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有时会争个没完没了一直到了2007年,陈根和李维已无意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决定离婚。而此时的李婧已出嫁多年,早巳与继父、母亲分开居住。随着家庭的变故,李婧自然与母亲李维走得更近些,而与继父陈根则渐渐疏远。
经历再度离婚的陈根受到了巨大打击后一病不起,他深知自己来日不多,便将妹妹陈雯等兄妹叫来交侍身后事。这是一张7万元的存折,是我一生的积蓄,他对陈雯说:你是我的同胞妹妹,这笔钱你拿着,以照顾我的生活。然后,咬着耳朵讲出了存折的密码。
陈雯受托,不敢怠慢递水端饭,尽心照科,然陈根已病人膏肓,一月后撒手归西。
陈雯兄妹按照陈根的遗愿,召来至亲朋友,为陈根科理丧事。然后,陈雯兄妹还依照陈根生前“将骨灰与父母葬于一处”的嘱咐,决定在今年冬至日将陈根骨灰落葬。7万元遗产,经过冶丧、购置墓地等事宜后,已所剩无几。
离开陈家多年的李婧知道继父陈根名下有7万元财产的消息后,认为继父生前除自己以外已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姑妈陈雯却在继父死后占有、支取了这笔钱财。于是,她将陈雯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自己对继父陈根名下的7万元享有继承权,由陈雯归还这笔款。
陈雯认为,侄女没有良心:陈根和李维离婚后,独自生活直到去世,而李婧从未去探望,也未尽过赡养义务。陈根去世后,丧事由自己和兄妹操办,而李婧也未参加。因此,李婧未尽到“女儿”之赡养责任,无权继承陈根的财产。再则,陈根所留下的7万元钱款,已用于治丧、还债等事宜。鉴于上述情况,请求法院驳同李婧的诉讼请求。
陈根在去世前一个月时,召集陈雯等兄妹,并当着大家的面将存折及密码交于陈雯并嘱咐要继续照顾自己的生活。这些事实,应视为陈根授意陈雯支取存折内的钱款用于其生活乃至身后之事。陈根死后,陈雯依照嘱咐,办理了相关丧葬事宜。因此,陈雯支取存折内的钱款用于丧葬等事宜并无不当。又鉴于陈根的遗愿是将骨灰与父母葬在一起,而陈雯亦表示将于今年冬至遵照遗愿将骨灰落葬。为此.必然将产生新的费用。鉴此,目前李婧起诉要求继承存折内的钱欺显然不合时宜。
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建议,双方及其亲属可以在陈根的身后事处理完毕后就相关财产共同进行协商,如有争议,再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李蜻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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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不得出售或长期租赁
posted on: 27/07/10 分类: 物业管理纠纷
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区的业主,在200S年5月份入住, 2007丰8月一买了汽车,每天进出小区大门均缴纳了4元钱的停车费,当时有的业主的停车费是办卡的(100元每月),保安告知要去物生管理处办卡。去了管理处缴纳物业费的时该物业工作人员始终告知车位没有了,只能算临时停车(每天缴纳4元停车费.一个月就是120元)。本想能停就行了.每月多付20元钱也没有什么,随着小区车辆的增加,现在几乎每天晚上回家都要为找停车地方犯愁,而那所谓的固定车位的生主却很悠闲。物业管理处收取适当的停车管理费可以理解但物业管理处是否有权出租小区里地面车位给固定的业主?而小区其他业主在此处不能停放?另外,小区物业管理处每年收取的停车费,是否应该对业务主公开?费用用在何处小医业主是否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该如何维权。上海物业律师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关于停车问题,如果属于小区规划和建设时已经划定的固定停车位或地下车位,则可以通过出售或长期租赁的方式处理。而对于利用小区内公共道路或全体公用部分进行停车的,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而这部分停车位,一般不得通过出售或长期租赁的方式归某个业务单独使用。
如果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你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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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插队落户回到上海后,一家三口的户口都迁回我母亲家户口本上,户主是父亲,现已去世但一直没有去改户主。户口本上还有我姐姐、妹妹以及我哥哥的儿子。由于妹妹一直与母亲住在一起并照顾母亲,她想房子若某天动迁了自己作为户主对自己是一个保障,于是最近提出想要把户主改为她的建议。我想知道假如户主改成了妹妹,在房屋动迁后对我的财产权会有什么影响?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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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辈先于长辈去世代位继承
posted on: 23/07/10 分类: 继承
我亲戚王老伯王老太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早年离婚,孙女在离婚官司中由法院判给子其母亲抚养。孙女现在在外地求学,每次放假都回王老伯家住一段时间;大儿子、小儿子、小儿媳和孙子跟王老伯王老太住在一起。上海继承律师家里平时开销是王老伯和王老太的退体工资,小儿子没有固定工作,偶尔做小生意给家里买点东西,小儿媳不工作、无任何收入。近年,两个儿子和王老太不幸相继去世,均无遗产。两个儿子先于王老太去世,小儿媳在王老太患病时开始外出工作,并在医院照顾纠王老太临终。现王老伯名下有两处房产,现在居住的房子户口上只有王老伯一人。王老伯父母已不在世,另有哥哥姐姐各一。若在无遗嘱的情况下.该两处房产如何分配?
《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颐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丧偶儿螅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王老伯的房屋若是产权房。产权人登记在王老伯名下,且是婚后取得的,则属于王老伯与王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其中一半应一王老太所有,可以作为王老太的遗产进行继承。王老太的法定顺,继承人为配偶(王老伯)、子女(大儿子和小儿子)和父母。而王老太的两个儿子因先于被继承人王老太过世,那么王老太的大儿子和小儿子的子女均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王老太的小儿媳若对其婆婆(王老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老太的遗产。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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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过世外甥尽孝可适当分得遗产
posted on: 22/07/10 分类: 继承
我舅舅是独身老人,没有子女,生前一直住上海一家福利院,因为是猝死所以没留下遗嘱。我作为唯一的侄子到福利院办理舅舅身后事,福利院把舅舅的骨灰交给我,但将舅舅单位发放的丧葬抚恤金扣留了。福利院说这是舅舅的个人财产,属于遗产,将来会交给国家。请问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我为舅舅办理了身后事,是否有权要回丧葬抚恤金? 上海继承律师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所以首先要看你舅舅有没有法定的继承人,若有应当按法定继承来继承遗产。若没有继承人的,而有证据证明对你舅舅扶养较多的人,是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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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用餐骨折、经营者应当赔偿
posted on: 21/07/10 分类: 民事纠纷
上海一中学教师张振海与朋友到。某饭店吃自助火锅.在取食物过程中被地插电线绊倒.导致右脚踩骨骨折。事发后。张振海被送往医院.商家拿出2000元后就避而不见。上海侵权律师认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上海民事律师
7月1日,他正躺在病床上,右腿被高高吊起.手术的脚踝骨处打着。钢板”。据张振海讲,6月20日下午,他和朋友到饭店一楼吃自助火锅。可是在他顺着身后一条一米宽的过道取莱品时,左脚绊到了地上。伸出的电线。随即被摔出二米多远.当时右脚的脚后跟严重脱臼错位。在朋友的帮助下,张振海被送到了医院。在办理入院手续期间,饭店总经理王某赶到医院,说他请了最好了医生,并将其转至现在的医院接受治疗,当时留下2000元钱。
6月24日.张振海做了右脚外踝骨骨折手术,还打上了钢板,入院至今仅医疗费用就花掉1.7万元,期间饭店执行经理王某出具了两份证明,但证明书上只叙述了张振海在其饭店造成伤害的经过,至于如何处理则含糊其辞,张振海讲人院头几天.这位王经理称处理结果等董事长回来商议,后来就玩儿起失踪,电话不接,也找不到人。找到饭店,有关人员称负责人不在,他们解决不了。
针对此事.上海侵权律师认为.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安全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譬示。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冶疗期间的护理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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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认可债务,不等于共同债务
posted on: 19/07/10 分类: 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调解离婚时.对于男方以结婚需要向他人借款未了结。现债权人将这对离婚的男女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还款。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先生应归还苏先生借款12万元;驳回苏先生的其余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
苏先生与吴先生是朋友关系.吴先生与陈女士原为夫妻关系。2009年6月19日,吴先生出具借条1份,确认他曾因结婚需要向苏先生借款12万元。并承诺于同年10月底前归还借款。半年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因吴先生在这起离婚案件中主张所欠苏先生的借款未得到陈女士的确认。因此,法院在结案时未作处理。今年3月,债权人苏先生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昊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归还借款12万元。
法庭上,苏先生诉称,吴先生与陈女士原为夫妻关系,他俩在法院调解离婚时未就吴先生向其所借的12万元进行处理。因为这笔借款发生在吴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吴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归还。
吴先生辩称,这笔借款属实,主要用于与陈女士结婚购房的首付。双方离婚时,陈女士分得了一半的房产,因此,她同样有责任承担一半的债务。
陈女士辩称,离婚时吴先生从未提及这笔借款,且根据当时两人的收入状况,亦无借款的必要。陈女士认为该借款事实不存在,现在吴先生自认借款成立,则应视为其个人债务,不应共同归还。
法院认为,对于12万元借款.除“借条”及吴先生自认外,苏先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确实存在,而且“借条”,系吴先生事后补写,时间在离婚前不久。而“借条”内容表述,吴先生称为结婚需要而借款,这难以确认该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出于共同借款的合意,又无证据表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综上,该笔借款虽因吴先生的自认而得以确认,但该自认效力不及于陈女士。因此,应由吴先生独自承担清偿借款责任,现苏先生主张吴先生与陈女士共同清偿借款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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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赚差价 物品缺失作赔偿
posted on: 15/07/10 分类: 权属纠纷
受托管理他人租房期间,在牟小利后而引发纠纷造成损失,委托人将受托人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受托人马先生交还委托人周先生房屋防盗门、进户门、信箱钥匙各一把;返还周先生惠尔浦洗衣机一台;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上海房产律师
浙江人周先生在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区有一套产权房。2008年10月间,马先生受托对周先生房屋进行保管并出租。
经中介居间,马先生将代管房出租给一日本租客,租金为每月2.5万元,而马先生出示给周先生的租赁合同显示租金为每月2.2万元。周先生得知真实租金后,双方产生了矛盾。
同年12月,经中介协调,马先生出面与日本租客解除租赁合同。事后,周先生认为房内物品缺失和装潢、设施受损,且马先生不交出房屋钥匙,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先生交出房屋钥匙,赔偿损失40万元,返还非法占有的物品。
法庭上,马先生辩称,自己从未拿到过房屋钥匙。因自己为房内安装的净水器无法搬离,才搬走周先生的惠尔浦洗衣机来替代。周先生所述房内物品缺失或损坏与己无关。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租客退租后,房屋钥匙由马先生保管,其应对房屋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周先生主张返还的物品中,仅惠尔浦洗衣机一台得到马先生认可并经物业公司确认,对此项物品应予返还。因马先生受托管理房屋期间,未尽合理义务而引发讼争,导致周先生的房屋长期空置,故对于周先生主张由马先生赔偿损失的请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可予以酌定支持,有些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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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用22.5万元买下事主赔偿权,日前被某市中院判决无效。
4年前,一场飞来车祸让某市山城区某村的村民李洪失去了19岁的女儿,其妻也失去右腿终身残疾,索赔之路举步维艰。经人牵线,热心律师董某“雪中送炭”,将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权”以22.5万元买下。
两年后,经法院调解,肇事方赔款53万元。李洪获知后将巨款取走,董某遂起诉农民违约。李洪称,自己被中间人和律师欺骗;律师董某则称,自己为这个官司忙了3年,好心帮人解难却被害惨,成了“农夫和蛇”故事中的“农夫”。
这起诉讼近日终审,法院认定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因该协议所取得的财产。
上海民事律师 观点一:
上海民事律师认为,董律师“买下”他人赔偿权的协议是无效的。
因为根据《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此外,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3条也有上述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董律师和当事人的协议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而无效。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因此,律师董某如在办案过程中,为办案需要自行垫付合理开支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李洪予以支付。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一些人将自己的债权“便宜”卖给他人,由他人去追债,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上海民事律师解释,一般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比如出借钱的债主将债转给他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本案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需注意的是,转让债权时一定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
观点二:
协议应属可撤销合同
上海合同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协议应属可撤销的合同,但不属于无效合同。
工董律师与李洪表面上签订的是“债权转让合同”,实质上,董律师并未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赔偿权,债权转让并未通知债务人,所以该协议实质应属于“风险代理合同”。律师董某是乘人之危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因此该“风险代理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申请变更或撤销。
上海合同律师同样认为,购买赔偿权的协议是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协议,而不是无效协议。董律师可收取正常的律师代理费。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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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顾某为过车瘾,向银行贷款32万元购买了国产剐克轿车。不料,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全面履行还贷义务,被银行诉至法院。目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顾某归还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借款本金15693.23元及其利息,若到期不能履行,工商银行有权将顾某名下的国产灰色别克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一审判决。
2003’1 8月29日,工商银行与顾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顾某借款32万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5年,借款额度期限自2003年8月27日起至2008年8月26日止,实际以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上述终止日,借款月利率为O.465%,实际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利息自发放之日起按日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利率作相应调整。如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本息,则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货款每日计收罚息。之后,顾某以其购买的国产灰色别克车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2003年9月1日,工商银行向顾某发放借款32万元。然而,截至2008年8月26日贷款期限终止日,顾某尚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为此,工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5693.23元及利息,若顾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法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顾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工商银行的诉讼请求有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保证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正常履行,双方约定以顾某名下的国产灰色别克车作为抵押物,并依法进行了登记。所涉抵押行为系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又符合法定的形式,该抵押成立并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顾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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