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人结婚孩子无人抚养
posted on: 31/08/10 分类: 离婚子女抚养
我与老婆没办理过结婚登记,但有两个孩子。她喜欢上网,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四川的网友,结果以去找网友玩的名义去了四川,一去不复返。最后她在网上跟我说她和那个网友结婚了。我一人无法照顾两个孩子,想让她照顾一个,但她说她不想要孩子了,也不肯透露她现在的住址,我该怎么办? 上海婚姻律师
首先,要看你们同居的起始日期。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目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若你们是在1994年2月1目前就同居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现在对方又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重婚。你可以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及确认孩子的抚养权,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若你们是在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 阅读全文
0 评论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维权
posted on: 17/08/10 分类: 民事纠纷
《侵权责任法》7月1目起正式实施,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章节备受关注。
随着该法的施行,其能否解开医疗纠纷中百姓的维权“困局”?我们又该如何利用这柄“利剑”有效维权?
举证责任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7月1日以后,《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当患方和医方产生医疗纠纷时,不再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少业内人士持此观点。
据了解,《侵权责任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第59条:“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的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过讨论被“删除”,因此,很多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终于被废除了。 “其实这个观点并不准确”,医疗侵权损害纷争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际上倒是在本法中被确立了,因为该法第58条做了补充规定,重要的是补充规定列举了过错推定在3种情形之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这3种情形几乎囊括了主要过错。
举证责任配置是决定胜负的最关键问题,不过,举证正置和倒置都有些欠妥,应根据不同情况,将举证责任配置权力,通过法律条文,赋予主审法官,让法官依据具体条件确定究竟是医方还是患方举证。
医学会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增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焦点话题。 7月1日之后可能存在两个变化:一是鉴定的数量应该增加。二是鉴定的内容会拓宽,因为《侵权责任法》提出了“知情同意”侵权和“过度医疗”侵权等问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概念,这些问题的解决,前提是专家组在鉴定过程中予以认定和说明。
“《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学会的鉴定工作非但不会虚化和边缘化,相反,任务会更加重,要求更加严格,社会影响更大”。
对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鉴定机构既可为医学会,也可为社会鉴定机构。当然,无论哪里鉴定、观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明确的依据是最重要的,鉴定是围绕你提出的意见进行。患方维权仍须妥善保管病历
7月1日以后,患者该如何维权?上海律师指出,患者第一要弄清楚《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医疗损害后果发生在7月1日以后,当患者要告医院时,如果不能够拿出被法院采纳的证据,患者就要考虑向法院申请鉴定,第一次申请的鉴定费由患方支付。
与此同时,患方应该弄清什么是诊疗规范,卫生行政部门或行业学会制定的医疗规范,以及医学统一教材,这些才能成为诊疗规范,个人专著只能作为参考。
上海律师提醒患者,看病时首先要履行正常的就诊手续,即使找熟人看病,也应该挂号、请医生写病历,不要直接开药了事,万一产生纠纷,可以减少举证中手续不全带来的困难。
其次是妥善保管好看病资料,包括门诊的挂号单、各种收费尊据、影像资料等,这不仅为下一次复诊提供参考便利,也能成为纠纷时的证据。最后要现场确认门诊病历的真实完整性,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医生写错了,应现场请医生改正;如果医生漏写了则请医生补上漏写部分;如果病历上有不认识的字,一定要现场请医生告知。
为什么现场确认这么重要?上海律师告诉记者,曾经有个驾驶员下班被撞造成视网膜脱落,手术后失明,这起医疗纠纷是原告驾驶员败诉,败诉的原因就是病历上的一字之差。这个人初诊时告诉医生视力减退已有四五日,医生在病历上误记成四五月,“日”和“月”意义大不相同,四五日视力减退的话做手术不至于失明,而四五月之久的视力减退则失明的可能性很大。 ... 阅读全文
0 评论
老人在上海有一套租赁房,房产证上写的是他的名字。户口本上除了他还有他老婆,还有三个人。最近,二位老人相继去世,老太在去世前曾经表示去世后将房子留给子女,当时也有其他人在场可作证。现在户口簿上其他三个人不顾老太的遗嘱想擅自把他们的这套房子卖掉。请问此财产该如何处理?上海房产律师
首先,租赁房一般是指公有住房,只有公有住房租赁凭证,除非购买为产权房,否则不可能有产权证。而此所称的房屋若为公有住房的,则在承租人过世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若房屋为产权房的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目。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若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故就算公公婆婆没有遗嘱的,只要这个房屋是产权房,那么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可继承。上海律师 ... 阅读全文
0 评论
擅自处分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posted on: 15/08/10 分类: 二手房纠纷
孙先生与太太于1985年结婚,2001年11月,两人在上海浦东新区某处购置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孙太太一人名下。2006年9月,孙先生出国工作,户口迁出系争房屋。年5月,孙太太在孙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自己表妹王女士签订了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以孙太太和王女士为名的房地产权证。上海二手房律师
0 评论
骑车人撞上路上黄沙致伤
posted on: 14/08/10 分类: 交通事故
2009年5月某日晚23时左右,在超市上晚班的孙丽下班后像往常一样骑助动车回家,因天色已晚,路上行人不多,孙丽保持着较快的速度。然而,当车行至高速公路下的桥洞时,孙丽觉得车身一阵颠簸,方向难以控制,她慌忙刹车但已经来不及,撞上了堆放在路边的黄沙石子,孙丽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诊治,孙丽颅脑有外伤以及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先后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孙丽事后得知,这堆黄沙石子系村委会在此施工时堆放,孙便找村委会理论,要求赔偿损失,但未果。为讨个说法,孙丽将道路施工方村委会以及道路所有人镇政府一齐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承担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法庭上,孙丽认为村委会作为施工方将黄沙石子堆放在路边,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夜晚骑车途经此处不可能提前注意到道路施工的情况并及时避免。因此,村委会施工不当是导致事故的真正原因,应当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责任;同时,镇政府作为该施工道路的所有人,理应承担道路的管理和养护职责,针对村委会在施工过程中将黄沙石子随意堆放路边、且不采取其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确保道路行车安全,镇政府未尽管理之责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村委会辩称,孙女士确实存在损害事实,作为原告本人而言,应当负有谨慎行驶的义务,故其本身对自己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镇政府辩原告所述的道路确实是镇属道路,但作为原告本人来说,应当注意到路面的状况,故其本身对自己受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办法官徐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骑车人、施工者以及道路所有者三方是否都有过错,以及在此基础上责任应如何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在道路上施工时,理应设立警示性标志,以避免路人因此受到损伤,而被告镇政府作为道路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起所属道路的维护、管理职责。现因被告村委会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立警示标志,而被告镇政府在维护、管理道路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因路面原因而摔伤,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孙丽在驾驶助动车时本身亦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事发地是原告每天上下班必经的路段,且施工活动在原告受伤前即已开始,当时原告对此处的路面状况应当是了解的,故其在上下班途经该处时理应更加谨慎小心,减速行驶或者下车推行,以确保自身安全。现无证据表明原告出于安全考虑在行驶中采取过相应措施,故可认定其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完全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关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镨的,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道路施工方村委会和道路所有者镇政府连带承担原告损失中70%的赔偿责任,由孙丽自行承担损失中的30%。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阅读全文
0 评论
离婚后,王彩霞为再拿一块宅基地,就找人假结婚。然而,王彩霞的如意算盘落空了,村委会不但没有批准她的宅基地申请,名义上的“丈夫”也不愿按照婚前协议与之离婚。日前,上海青浦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判决准予原告王彩霞与被告陈勇谋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王彩霞是青浦赵巷镇的村民,一年前与丈夫为琐事争吵,两人赌气办了离婚手续。分开没几天,两人都后悔了,家人帮忙周旋一番后,两人又和好如初,准备复婚。然而就在此时,王彩霞了解到,依据当地农村建房的政策规定,妇女离婚后满5年或再婚,可以再申请一块宅基地建房。是立即复婚还是拖够5年拿房子,两人都拿不定主意,复婚手续也因此搁置了下来。
一天,王彩霞在单位和前夫打电话商量此事,单位的送水工陈某正好经过,听到了谈话内容,心里就打起了算盘。等王彩霞挂了电话,陈某就给她出了个主意:陈某老家有个弟弟还是单身,人也比较老实,陈某可以做做工作,让他同王彩霞假结婚,等到事成之后再离婚。王彩霞平时就与他有些交情,见他十分诚恳,有点动心,回家后和前夫一合计,前夫也觉得可行。
第二天,王彩霞和陈某谈妥基本条件后,陈某就叫弟弟陈勇谋连夜从安徽赶到了上海青浦。2009年12月15日,上海青浦区婚姻登记处外,王彩霞在前夫的陪同下第一次见到了自己的“未婚夫”。一见面,两人就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陈勇谋自愿与王彩霞结婚,但两人只做名义夫妻,王彩霞可随时要求离婚,但应一次性支付陈勇谋两万元作为补偿。办好手续后,王彩霞就和前夫一同回了家。
再婚后,王彩霞还是和从前一样,与前夫一起生活,并由他接送上下班。与此同时,凭着与陈某的结婚证,王彩霞向所在村委会递交了批地申请。但是,村委会调查发现,王彩霞与原本素不相识的陈勇谋闪电结婚后,仍然与前夫生活在一起,其再婚动机十分可疑,故未批准她的申请。
竹篮打水一场空。心灰意冷的王彩霞向陈勇谋提出离婚,并按照协议约定给他两万元作为补偿。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陈勇谋竟然不同意离婚,还发短信给“妻子”说要与她好好过日子。无奈之下,王彩霞只好请求法院解除这场有名无实的婚姻。
庭审过程中,陈勇谋称两人原本住一个村,雨天搭车相识后开始交往并结婚。至于那份协议,陈勇谋称是在结婚当晚醉酒后,王彩霞拿出来给她签的,内容究竟是什么自己也不清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登记结婚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非基于感情,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建立夫妻感情,故准予原告王彩霞与被告陈勇谋离婚。 ... 阅读全文
0 评论
员工离职公司应开具离职证明
posted on: 10/08/10 分类: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证明书。上海劳动律师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人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法定理由或者约定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劳动者维权的途径有三个:一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二是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三是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在取得离职证明过程中,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保留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据,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好交接工作。
离职证明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出具该证明前,会要求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
因此,依法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定或者约定要求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并保留原始的工作交接单。 此外,对于无法定义务做工作交接的情形,比如违法辞退,劳动者则应当保留对方违法解除的证据,如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等。
二、及时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为依法离职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交接工作完成时,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无权拒绝。
三、拒签不利离职证明。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会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写人离职证明中,因此,劳动者应当看清楚自己的离职证明中是否有不利言辞,如“存在严重违纪”、“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如果与事实不符的离职证明,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真实情况出具新的离职证明。
2007年4月16日,罗某入职上海某传媒公司,工作地点为上海,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罗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
罗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平时通过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开展业务。后经该传媒公司上海地区经理毕某口头通知,解除其劳动关系。2008年4月24日,罗某将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及数码相机一并交回公司,并有公司出具的收条一份,但公司未向罗某出具离职证明。
2008年7月23日,罗某向上海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收到《不予受理通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被告某传媒公司称为2008年3月4日,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罗某称为2008年4月底,并提供被告广州地区经理毕某于2008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原告确认2008年4月24日之后未再有上班。因此,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以被告出具的收条所记载的日期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
另外,被告称原告还保留公司三张发票,其工作尚未交接完毕,因此未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也不予采信。
经调解不成,法院遂作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某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24日予以除。……四、被告某传媒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自2008年7月23日起到被告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每月3033元计付)。上海民事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0 评论
一段相差16岁的“姐弟恋”分手时为了一辆9万多元的“中华俊捷”闹上了法庭。目前,上海宝山区法院判决李卫归还徐莉蓉购车款9.13万元。上海律师
两年前,刚过30岁的李卫结识了48岁的徐莉蓉,不久两人坠入爱河,徐莉蓉对这个恋人弟弟可谓关爱备至,为他花了不少钱。2009年9月6日,徐莉蓉接到李卫电话,说他正在汽车销售公司看车,让她赶过去看看。徐莉蓉赶到后,对李卫言听计从,当即支付了5000元定金,购买了一辆“中华俊捷”。10月25日提车时,徐莉蓉用信用卡支付了购车余款86300元。李卫提出要求做车主,车款就当是他借的,徐莉蓉满口答应,还给了李卫2万元作为拍牌照的费用。
今年3月,这段姐弟恋走到了尽头。7月,徐莉蓉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李卫归还购车款9万余元。
法庭上,李卫否认了借款事实,称当时是共同购车,而且拍牌照的2万元已经归还给了徐莉蓉。他同时出具了借条复印件,又说今年春节时给过徐莉蓉8万元,但这些均遭到徐莉蓉否认。
法院认为,付款收据证明,是徐莉蓉支付的91300元的购车款,购车发票和车辆的车主均登记为李卫,且李卫一直使用该车至今,可以认定两人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李卫虽然表示今年春节给过徐莉蓉8万元,但徐莉蓉予以否认,李卫也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故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拍牌照的2万元,虽然双方都说写过借条,但徐莉蓉拿不出借条,而借条恰恰在李卫那里,所以这2万元的请求,法院亦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海民事律师
... 阅读全文
0 评论
房产宏观调控不是解约的理由
posted on: 09/08/10 分类: 二手房纠纷
今年4月中旬,国家发布了宏观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其中一条“对于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的规定,让外地买家秦小姐因为无法贷款导致违约,2万元定金“打水漂”。上海房产律师
0 评论
暑期打工_补课应保护合法权益
posted on: 07/08/10 分类: 民事纠纷
暑假已过半,很多人选择打工增加社会经历,或者上个补习班充电。但是,无论是打暑期工还是上补习班,如果不保护自己,学生们一不留神就会落人法律陷阱,给假期留下不愉快。 学生们以合同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许多陷阱。上海民事律师
小李对于计算机很感兴趣,暑假期间,他自己上网找了上海一家小型的计算机技术开发公司打工。因为小李说只做50天左右,公司便没有跟他签任何合同,负责人答应暑期工结束后给他1500元。结果做了一个月后,负责人说公司新招了一个员工,不需要小李帮忙了,给了小李500元“意思意思”。这让小李感到非常郁闷。这种情况下,小李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个月只给500元远低于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个暑期工,他可否以这个理由投诉?
上海律师认为,暑期工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处于法律盲区,劳动法在保护主体方面忽视了暑期工这个群体。准确地说,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在这种劳务关系中,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因此,小李若要以工资低于上海最低工资标准起诉单位是行不通的。最好还是以公司违反双方约定为由进行维权,但是,由于小李没有与电脑公司签订合同,所以在举证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困难。
上海律师提醒,由于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在用工前一定要与用工单位以合同方式签订书面协议,否则发生纠纷的时候口说无凭,维权困难。
案例
小明准备报一个高一课程的补习班,上课时间是上午10时至下午4时。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小明的妈妈看到这样一个条款: “本学校没有值班班主任,所以不承担下课后看护孩子的责任。”但学校老师说,住得远的学生可以交费在学校搭伙和午休,但学校不负安全责任。如果学生真的在校内发生了安全事件,补习班到底要不要负责任呢?
上海律师强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使未成年人经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入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经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司法解释,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加强管理,做到尽职尽责地履行管理、保护义务。即使其与家长签订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按法理看也是无效的。
上海律师提醒,家长对于补习班提出的推卸责任的霸王条款应当拒签。对于学校拟订的免责条款,不管签不签,如果学生在校内发生安全事件1,学校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要签,可以在协议上手写加上一句“如有意外,贵校应按《人身赔偿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协议在校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于补习班采取先试听后不满意可退钱,在参加时最好取得其承诺的书面材料,在发生退费争执时作为对方承诺的依据。 ... 阅读全文
0 评论
担任两门店经理不能当然要求双薪
posted on: 07/08/10 分类: 劳动合同法
在两家门店担任门店经理,就该拿双份工资。如此认为的顾先生(化名)在遭公司辞退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发另一份工资,并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人身安全费等共计87万余元。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驳回了顾先生的全部诉请。上海劳动律师
去年7月2日,顾先生与上海某盲人保健按摩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之后,顾先生被委派担任公司宣化店和虹桥店的经理,每月工资:3000元。去年12月15日,公司口头通知顾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相应补偿金5000元。
顾先生认为,双方合同约定其担任公司宣化店经理,月工资为3000元。在职期间,公司又安排他同时担任虹桥店经理,但每月仍支付其3000元。顾先生主张公司应另支付其作为虹桥店经理的工资每月3000元,共计1.2万元。
同时,顾先生提出,去年国庆节和中秋节曾加班,年底公司未说明原因将他辞退,故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用800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I,精神损失费2万元以及人身安全费5万元。
公司辩称,聘顾先生担任门店经理,工作职责就是管理本市宣化店和虹桥店,双方约定工资为3000元,公司已经按月足额支付顾先生工资。在国庆节和中秋节,顾先生也没有加班。年底,公司因顾先生不能胜任工作,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顾先生已经领取了公司当月工资1500余元、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000元以及高于法律规定部分的补偿金2000元,故不同意顾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顾先生在公司担任门店经理,公司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调整顾先生工作,顾先生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其担任宣化店和虹桥店经理,对顾先生的岗位安排并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支付顾先生的劳动对价为3000元,双方已依约履行,故对顾先生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由于顾先生对其在国庆节和中秋节加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实际支付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补偿金已高于原告应得的数额,而精神损失费和人身安全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且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因此,法院驳回了顾先生的全部诉请。上海律师http://www.ronglaw.cn ... 阅读全文
0 评论
搬物受伤,物品所有人应承担责任
posted on: 06/08/10 分类: 民事纠纷
保洁员帮业主搬运拆除的废弃马桶时不慎割断手腕动脉,赔偿责任究竟该由业主承担还是由保洁员承担?昨天,上海闸北区法院作出业主赵某赔偿保洁沈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9000余元的判决。上海民事律师
去年9月20日上午,赵某电话联系保洁员沈某至其家中。双方经协商,沈某以20元收购赵某处的硬纸板,同时赵某请沈某帮忙将家中废弃的陶瓷马桶搬运至楼下扔掉。由于赵某装马桶的编织袋不结实,陶瓷马桶应声而落,沈某摔倒在地,被陶瓷碎片割断右手手腕动脉,当即血流如注。
赵某随即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沈某送到附近医院治疗,沈某被诊断为右腕外伤、左侧气胸、失血性休克,住院治疗至当月24日出院。
经鉴定,沈某因外力作用致右前臂挫裂伤伴桡侧腕屈肌断裂、桡动脉断裂,现右腕关节活动轻度受限,未达等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双方对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沈某认为,当日搬运马桶属帮工性质,作为被帮工的赵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则认为,当日是将马桶赠送给沈某,不存在帮工的性质,不同意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赵某和沈某庭审中都没有举证证明各自观点的情形下,法院推定当日沈某是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赵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沈某在搬运马桶过程中,因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确定赵某承担沈某因伤所致合理损失的50%,其余部分由沈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阅读全文
0 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