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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暂)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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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预付、应收款项

2、一般包括:预付的设备款、预付的材料款、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报销单位领用的备用金等。

3、  暂付款的核算通过“暂付款”账户进行。

4、各项暂付款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账。

5、  发生暂付款时:  借:暂付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  借:经费支出  贷:暂付款  “暂付款”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6、  2,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包括临时性暂存款和应付款

7、临时性暂存款,例如,其他单位存入的押金、保证金、预收的劳务 报酬,以及不明原因的盘点长款等。

8、应付款,例如,赊欠其他单位的货款,以及欠付职工的工资等。

9、各行政单位应加强对暂存款的管理,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人管理 的款项列人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10、  暂存款的核算通过设置“暂存款”科目及“暂存款”账户进行。

11、各项暂存款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12、  收到暂存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暂存款  冲转或结算退还时:  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暂存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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