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怎么确定

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的方式如下:
1.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
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是被告。
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此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或者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此时复议机关是被告。
3. 如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则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 如果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则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 如果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 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以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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